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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aufman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174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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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看到了,第95條,驅逐出境只適用於外國人嗎?05/09 09:02
6F→: k大你提到”都沒辦法明文拒絕了”,請問什麼情況下要拒05/09 19:06
7F→: 絕本國公民回國?05/09 19:06
2F→: ㄧ個寫在判決確定前易容逃回蘇格蘭,ㄧ個寫於發監執刑前05/08 21:30
3F→: 持一名英國籍白人的護照潛逃出境。05/08 21:30
7F→: 但在判決確定前應該是還沒被限制出境吧。05/08 21:44
11F→: 刑事訴訟法第93-2條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05/09 08:32
12F→: 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所以05/09 09:17
13F→: 判決確定前易容逃回蘇格蘭應該就已被限制出境?05/09 09:17
4F→: 第六條,不把他殺了沒辦法避免非常事故發生,應該沒有逾05/05 18:11
5F→: 越必要程度。05/05 18:11
6F→: 第七條,把他殺了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避免非常事故05/05 18:13
7F→: 發生)才會消滅。05/05 18:13
4F→: 被告說不符合事實的話啊。05/04 09:47
6F→: https://i.imgur.com/zgagDcf.jpg05/04 09:51
14F→: 嗯,謊言本來就是「不實」。05/04 12:15
5F→: 被告這種神奇的問題之前也有人問過。05/04 09:51
26F→: 請問j大,無實質審查義務的事情像是什麼?05/05 04:45
1F推: 所以被告跟本就不用簽具結?因為被告不是證人、鑑定人、05/05 03:56
2F→: 通譯這三款人之ㄧ?05/05 03:56
2F→: 因為飛往海外已不屬於中華民國境內,所以ㄧ定找不到,有04/27 08:56
3F→: 警方證明找過。04/27 08:56
27F→: 請問ㄧ般人ㄧ個七年ㄧ個八年,到底是哪一個?04/27 09:55
32F→: 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二項後半段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04/27 10:39
33F→: 歸還財產之責。什麼是現受利益呢?之前看到ㄧ個新聞說某04/27 10:39
34F→: 人在七年後被家屬找到但家屬已經繼承他的財產,但好像最04/27 10:39
35F→: 後法院判家屬不用還。04/27 10:39
38F→: 出國超過七年國外公示送達死亡證明書給他?04/27 11:01
47F→: 如果知道被宣告人住址,但都已經宣告死亡了還要把死亡宣04/27 11:55
48F→: 告書寄給被宣告死亡的人,不是很好笑嗎,萬一他真的是死04/27 11:55
49F→: 了怎收?04/27 11:55
52F→: 但有ㄧ說只要出國警方就不把他列入失蹤人口也就不會有死04/27 12:23
53F→: 亡宣告的問題。04/27 12:23
54F→: 國外公式送達是在台灣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公告,並可以刊登04/27 12:24
55F→: 台灣公報或新聞紙,那個出國行蹤不明的人如何能看得到在04/27 12:25
56F→: 台灣張貼的公告呢?要等他回國?04/27 12:25
65F→: 聲請人舉證聲請人自己曾寄催告書給行蹤不明的人但遭退件04/28 02:00
66F→: ?04/28 02:00
3F→: 那傷害罪為何提出告訴的期限是半年?是依據哪個法條?04/23 08:33
5F→: 維基寫追訴權在刑事訴訟法上是指被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嫌04/23 08:41
6F→: 犯提出告訴的權利,所以告訴期間不就是追訴期間?04/23 08:41
13F→: 了解,謝謝。04/23 08:52
15F→: 刑法第80條的追訴權指的是告訴乃論?04/23 09:08
16F→: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所謂的未起訴是指案04/23 09:16
17F→: 子ㄧ定要有人告,還是案子從來就沒人發現也算未起訴?04/23 09:16
23F→: 所以傷害罪的追訴期是多久?04/23 10:17
26F→: 假如過了追訴期沒有人告,追訴權是否就消滅?04/23 11:25
4F→: 其他證據?例如?04/17 18:31
6F→: 喔喔,了解。04/17 18:47
7F→: K大,我知道後面還有但書啊,但我以為散佈那個私人診所04/14 11:30
8F→: 醫生犯的罪與但書無關所以沒把但書貼出來。所以散佈文章04/14 11:30
9F→: 中的私人診所醫生所犯的罪(例如詐欺健保費及偽造文書罪04/14 11:30
10F→: )是不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所以不罰嗎?04/14 11:30
16F→: 所以私人診所那個是不涉及私德但與公共利益無關所以罰?04/14 13:44
17F→: 另外私人診所詐欺健保費是否也是ㄧ種跟公共利益有關?因04/14 13:44
18F→: 為健保費屬國家單位的公共費用。04/14 13:44
19F→: 第310條第三項的第一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04/14 13:47
20F→: 者,不罰。是否其不罰條件還需符合(A)不涉於私德而與(B)04/14 13:47
21F→: 公共利益有關兩項條件?不符合其中ㄧ項就是會罰?04/14 13:47
22F→: 原文主要想問罰不罰是否跟被散佈對象是不是公眾人物無關04/14 15:16
23F→: ?04/14 15:16
10F→: 有退文會怎樣嗎?04/13 22:48
12F→: :)04/13 22:51
13F→: 會請原文中提到的某個網友先去了解既得利益者的定義,才04/13 22:56
14F→: 不會告知錯誤的訊息。04/13 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