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jessiemon
作者 jessiemon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90則
限定看板:Examination
看板排序:
22F推: 無權處分人乙所得之利益,我看參考書上說確實有學者認10/10 21:11
23F→: 為要看乙丙間買賣契約所得價金定之。理由似乎是因為乙10/10 21:12
25F→: (無權處分人)從頭到尾都沒有取得過所有權,故也難謂乙10/10 21:15
26F→: 對甲所負之不當得利內容是系爭所有權10/10 21:17
28F→: 不過參考書上也說這種講法混淆了本案流動的利益(從所10/10 21:19
29F→: 有權變成無權處分人與第三人之買賣契約對價)10/10 21:19
30F→: Orz案例無權處分人都不是乙...眼殘看錯。總之就是無權10/10 21:23
31F→: 處分人XDDD10/10 21:23
1F推: 我自己刑法34(慘烈),訴訟51...名次9X,所以也不知道09/23 07:27
2F→: 這種成績分布是不是常態,但刑法一、二一拿到考卷就想09/23 07:28
3F→: 說開始寫作文了wwww09/23 07:29
24F推: 作文寫3面拿38分(但專業科目拖低了還是沒上囧)。今年09/22 23:13
27F→: 有特別買楊照導讀儒家經典的書,記了論語兩三則的內容09/22 23:14
28F→: 跟解析論述,加上大括號畫重點覺得效果有出來09/22 23:14
29F→: (但公文5分XD顯然是兩回事)不過普通科目占比重很低..09/22 23:15
1F推: 非常感謝N大!對於過失是空的這個概念一直覺得很抽象,09/18 20:45
2F→: 經過N大解釋之後覺得有比較具體的方向理解了,非常感謝09/18 20:46
7F→: 感謝C大指正QQ,是我上篇原文就錯打徐老師大名,讓N大09/19 15:41
8F→: 回答問題連帶地的複製錯了~~一時鬼遮眼把老師的名字09/19 15:42
9F→: 跟另一個老師名字錯置... 囧09/19 15:43
11F推: 故意的內容是針對構成要件的知與欲,殺人跟毀損屍體06/09 16:36
12F→: 的故意內容當然不同;除非有不法層昇關係,但這兩罪保06/09 16:37
13F→: 護法益不同,應該沒有這層討論的必要06/09 16:37
22F推: 有一方為無為/受意思表示表示能力之人,契約行為(債/06/08 22:25
23F→: 物權契約行為)皆無效。物權無因性是指債權效力變動不06/08 22:27
24F→: 影響物權效力,跟本案應該沒什麼關係06/08 22:27
1F推: 兩者本質上是類似的,只是放在不同脈絡下的用語不同06/02 00:28
2F→: 「對自己行為在法律上意義、可能引起結果之認識」,06/02 00:29
3F→: 作為建構健全有效法律行為前提之行為能力的要素,稱為06/02 00:33
4F→: 意思能力;作為建構侵權責任基礎之責任能力的要素,則06/02 00:33
5F→: 稱為識別能力06/02 00:34
4F推: 沒看過喬律。個人是頗喜歡武律~解題部分清晰好懂06/01 01:18
7F推: 我還蠻喜歡這本~篇幅精簡而且有直指觀念盲點06/01 01:11
8F→: 不過我自己刑法底子不好,李允呈比較詳細全面;榮律師06/01 01:14
9F→: 的話我想有點底子,或是短時間衝刺比較適合06/01 01:15
10F→: 阿半夜推文腦袋不清晰,我推文第一行是指透明刑法~06/01 01:26
10F推: 竊盜罪實務很明確就是接近物色;至於學說採實質客觀說05/31 22:46
11F→: 或是主客觀混合理論,涵攝只差在認知背景擷取,操作結05/31 22:47
12F→: 果大致會相同05/31 22:47
13F→: 手邊易台大參考書整理結論是,早期實務採形式客觀說(05/31 22:51
14F→: 竊盜罪為典型);現今傾向實質客觀說05/31 22:52
21F→: 樓上說的是竊取行為建立持有的認定吧,跟著手判斷不同06/01 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