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無權處分與不當得利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鴨 )時間9年前 (2016/10/10 16:35), 編輯推噓10(1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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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張志朋律師寫的民法債編 在不法管理那裡有個例子(例1) 甲於其父過世後,即將懸掛於其父生前房內之古董名畫(價值7萬)以10萬出售於丙 而後發現該畫實係甲父之友人乙所有,甲無過失不知該畫非其父所有 張律師的解答寫說甲非該畫所有人而無權出賣之,致乙喪失該畫所有權而受有損害7萬 因該7萬之利益應歸屬於甲,故甲受領該7萬利益係無法律上原因 乙得對甲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該物之客觀市價7萬。 但在同一本書的非給付不當得利中又有一個例子(例2) 甲將所有A車出借於乙,乙死亡後由丙繼承,丙以為該車為乙所有(無過失), 遂將之以10萬出賣與丁,雙方已依讓與合意同時履行。 這裡張律師的解答寫到,因丁所支付買受A車價金應歸屬於A車原所有人甲 故丙受領丁支付之價金10萬係侵害應歸屬於甲之權益,甲得對丙請求返還不當得利10萬。 我覺得張律師在這兩個例子的解答似乎有矛盾 原所有人所受損害是物之所有權沒有疑問 但無權處分人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到底是甚麼? 是物的所有權還是處分該物所得價金? 要返還的價額是物的客觀市價還是處分所得價金? 從張律師的例子我實在看不出要採哪一種看法 我的想法是認為 無權處分人所受之利益是處分所得價金 因為要以買賣契約作為受領價金的法律上原因應該是只能對相對人主張才是 惟認處分物所得價金應歸屬於物之原所有人似也不妥 因價金之多寡亦取決於締約人個人的努力 所以最終返還價額似應為所有權客觀市價(所受損害)及處分所得價金(所受利益)取其低者 不知道大家對這個問題有沒有更好的想法? 我一直卡在這個地方出不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94.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6088501.A.74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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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不當得利的人是善意或是惡意來決定返還範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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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不當得利以所得利益為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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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侵害的是物之所有權 無權處分人因此取得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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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金就是所受的利益了 但本質上仍是以依所有權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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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為主 後面就是一樓說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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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更有所得有沒有包含在不當得利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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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所得」是指類似不當得利了一隻母雞 母雞後來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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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隻小雞,小雞是本於母雞更有所得的利益,也要一起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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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上面所提例1是不是可以請求10萬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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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請求10萬 市價7萬的不當得利損賠就是7萬呀 ,不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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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就是機械式的去調整利益的流動;損失7萬,結果損賠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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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8:20, , 12F
0萬,不就變受害者不當得利了三萬?那三萬是不當得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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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自身的磋商能力得到的,不在返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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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是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才算是更有取得的利益,才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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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返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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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多不法管理177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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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9:47, , 17F
懂了 原來如此 所以本文兩則例子都沒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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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就是認知不夠透徹所以看起來好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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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20:29, , 19F
那兩個例子的不當得利受領人都是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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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問題是為甚麼例1只能請求返還7萬,例2卻是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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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21:00, , 21F
因為例2的A車就是10萬...沒有磋商能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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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21:11, , 22F
無權處分人乙所得之利益,我看參考書上說確實有學者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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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要看乙丙間買賣契約所得價金定之。理由似乎是因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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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21:14, , 24F
我的表述可能不夠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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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人)從頭到尾都沒有取得過所有權,故也難謂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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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甲所負之不當得利內容是系爭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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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並未提及A車的客觀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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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參考書上也說這種講法混淆了本案流動的利益(從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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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21:19, , 29F
有權變成無權處分人與第三人之買賣契約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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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21:23, , 30F
Orz案例無權處分人都不是乙...眼殘看錯。總之就是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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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21:23, , 31F
處分人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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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例2車子市價就是10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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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2:00, , 33F
我覺得原po想到侵權行為去了 因為你會認為為什麼兩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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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只有7萬一個卻有10萬 如果第一個例子成立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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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要求10萬賠償 但他只成立不當得利 所以你只能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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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拿到的7萬 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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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rArTB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