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jack12872
作者 jack12872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46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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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F推: 認真回,三試跟進學院的體檢,不合格標準都是「有客觀07/31 19:13
30F→: 事實足認不能勝任職務」,只要醫生勾否就沒事,我一個07/31 19:13
31F→: 朋友憂鬱症病史超過六年吧,後來也考上,在受訓中,至07/31 19:13
32F→: 於考上後要怎麼撐下去就自己想辦法囉07/31 19:13
2F→: 有沒有實際交付400萬是事實問題不是法律問題,不要被03/14 22:43
3F→: 題目誤導了03/14 22:43
4F→: ABCD都是事實認定的問題,所以只有D第三審法院不得斟03/14 22:43
5F→: 酌是對的03/14 22:43
4F→: 怎麼會是先位之訴已獲容任,訴之聲明寫乙丙連帶給付丙02/16 19:56
5F→: 公司股票,判決結果是乙應給付(給付誰的股票?),丙02/16 19:56
6F→: 不用連帶給付,那就是這部分的請求被駁回了啊02/16 19:56
7F→: 至於「無法強制執行」是不是合法的上訴理由是另一回事02/16 20:09
8F→: ,畢竟股票是代替物,可以由執行法院以債務人購買之後02/16 20:09
9F→: 向債務人求償(參強執注意事項)02/16 20:09
35F→: 8幾年的司法官特考題目,甲跟乙購買某花瓶(種類物)02/16 21:47
36F→: 約定運送至甲家,清償期屆至,乙的受雇人屏運送至甲家02/16 21:47
37F→: ,甲不在,丙就把花瓶送回乙處,途中因輕過失發生車禍02/16 21:47
38F→: 導致花瓶滅失,甲是否有給付價金義務?02/16 21:47
39F→: 甲有給付價金義務,因為甲已經依照債之本旨提出給付,02/16 21:50
40F→: 甲有為對待給付的義務02/16 21:50
41F→: 乙有沒有給付另一個花瓶的義務?沒有,因債權人受領遲02/16 21:50
42F→: 延的狀況,債務人僅對重大過失導致給付不能負責,而原02/16 21:50
43F→: 本是種類物的花瓶因為提出給付而特定,特定物之債不可02/16 21:50
44F→: 歸責債務人的給付不能,即免除給付義務,如果花瓶沒特02/16 21:50
45F→: 定,因為種類之債沒有給付不能的問題,會變成乙有再給02/16 21:50
46F→: 付新花瓶的義務02/16 21:50
47F→: 甲有給付價金義務,因為甲已經依照債之本旨提出給付—02/16 21:51
48F→: >應該是乙已經提出給付02/16 21:51
1F→: 一個是合意解除,一個是違約,本質上就不同啊09/23 07:49
2F→: 今天兩個人關係破裂,雙方對於關係破裂的狀況都有責任09/23 07:52
3F→: ,決定好聚好散的時候,就沒有賠償的問題09/23 07:52
24F推: 律師錄取標準36209/02 14:35
54F推: 北野天滿宮菅原道真01/26 18:47
88F推: 樓上別小看私校,各有各的好,就算我讀黨校也是有羨慕09/27 11:47
89F→: 東吳的地方(師資、課程安排,或最直接的就是地段)09/27 11:47
63F推: 樓上別小看私校,各有各的好,就算我讀黨校也是有羨慕09/27 11:47
64F→: 東吳的地方(師資、課程安排,或最直接的就是地段)09/27 11:47
2F→: 不作為的定義不就是「不改變正在進行的因果歷程」嗎?11/06 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