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imlevelone
作者 imlevelone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935則
限定看板:全部
看板排序:
10F→: 如果要選國際精品,買loewe吧11/28 22:09
22F→: 如果你男友對burberry沒有偏好的話不要買,品質配不上11/29 00:55
23F→: 價格11/29 00:55
1F→: 你這樣切不太好,因為切掉的部分是對法條的爭執,而那11/27 15:50
2F→: 部分魏崢是對的11/27 15:50
3F→: 我只能說各有各的看法,至少我聽到其他系統出來的醫師11/27 15:51
4F→: 私下談的比檯面上精彩很多11/27 15:53
5F→: 不過這不是重點,我個人的建議是發這種文最好不要附對11/27 15:54
6F→: 方醫院與職銜,醫界的圈子真的很小,對方不見得願意曝11/27 15:55
7F→: 光11/27 15:55
8F→: 我就說那不是我的重點啊,重點是不要幫別人曝光11/27 20:35
9F→: 這麼講吧,92.7%,高的離譜11/27 20:36
10F→: 還有一點很重要,任何的專業人士在談論他的領域中的問11/27 20:43
11F→: 題時,都有兩種可能的身份,以專家的身份,或公園阿伯11/27 20:44
12F→: 的身份,身為聽眾,我們要能判斷到底他是以什麼面貌站11/27 20:45
13F→: 出來講話11/27 20:45
14F→: 簡單兩點,一,你沒看懂我的比喻,請比較醫學生版與洪11/28 02:21
15F→: 浩雲的發言,一邊是醫生級,另一邊是公園阿伯級11/28 02:23
16F→: 我會懷疑與你聊天的兩位並沒有用醫生的身份談這件事是11/28 02:23
17F→: 因為,如果我要幫柯文哲辯護,而且我什麼資料都沒看過11/28 02:24
18F→: 那麼我講出來的話大概跟他們差不多11/28 02:25
19F→: 而在我的專業領域,如果對一件事發表評論,我有相當把11/28 02:26
20F→: 握說出來的的話會與外行不同11/28 02:27
21F→: 另一個問題,首先你要先問,哪些條件會影響移植成功率11/28 02:28
22F→: 國外團隊的成功率多少,順藤摸瓜,你會明白我到底聽到11/28 02:29
23F→: 什麼11/28 02:29
24F→: 還有,我第三次強調,如果沒有問過當事人的意見,最好11/28 02:40
25F→: 不要為對方曝光,這才是我回你文最重要的目的11/28 02:40
26F→: 不然,論文你看了,爭點你也看了,你要怎麼想根本不甘11/28 02:42
27F→: 我的事11/28 02:42
5F→: 沒錯,比賽必備11/26 05:07
393F→: 只有我看到照片馬上想到一個一推文馬上被告的單字嗎?11/25 22:43
5F→: 我倒不覺得,但可以考慮參考早期的armani11/25 21:20
56F推: 你要有很高的TMI11/25 00:55
40F→: 在證據力方面,你說的對,柯文哲論文的證據力遠比魏崢11/24 12:39
41F→: 說的高11/24 12:39
42F→: 但現在的狀況是,魏崢的發言幾乎完全base on柯文哲的11/24 12:40
43F→: 論文,除了他質疑phentolamine的劑量會造成心臟停止外11/24 12:41
44F→: 其餘的部分他就只是引述論文而已11/24 12:42
45F→: 至於魏崢算不算專家,如果是指NHBD,他應該不算,但他11/24 12:44
47F→: 是心臟科權威是毋庸置疑11/24 12:45
48F→: 這也是為何我認為他對phentolamine的說法比其他人可信11/24 12:46
56F→: 至少比精神科可信吧...11/24 13:22
57F→: 還有你是內科?我能偷偷問一下你一年是怎麼破400的嗎11/24 13:24
60F→: 內科一年要破200都很拼11/24 14:21
61F→: 500已經是急診的水準了11/24 14:22
63F→: 原來是做透析,我完全沒注意到他的id11/24 14:24
73F→: 我講的話,是待過急診與加護病房的外科專科醫師說的11/24 15:41
75F→: 你乾脆說神父不準佈道,因為他沒有拿到耶穌執照好了11/24 15:45
76F→: 看了您在medstudent的文,我知道您的意思11/24 16:04
77F→: 但現在沒有原始病歷可以看,有些事只能用推測的11/24 16:06
78F→: 如論文裡的Donor no.3,23歲,男性,頭部外傷11/24 16:07
79F→: 就如同hahawow的說法,到底急救的時候打了多少強心劑11/24 16:08
85F→: 我剛剛問了,發現上面有部分講法有誤11/24 23:44
86F→: 根據我問的的說法,打了升壓劑後,大部份的腎臟都不能11/24 23:44
87F→: 用,移植了不會活11/24 23:45
3F→: 你沒發現第一段與最後一段根本矛盾嗎?11/24 02:33
4F→: 先說每個科別極其專業,結果心臟科權威的fb文你不信11/24 02:35
5F→: 精神科的你反倒相信了11/24 02:35
9F→: ......... 我不知道你是怎麼才會理解成這樣11/24 02:55
10F→: mentalk是fb嗎?11/24 02:57
4F→: 呵呵,頭部外傷,年紀又輕,心臟哪這麼容易停11/24 01:14
6F→: 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前項就是心死說為主11/24 01:54
7F→: 不然後項為什麼要補充如果是判定腦死就要跑什麼程序11/24 01:55
8F→: 關於家醫科文,我一條一條講吧11/24 02:05
9F→: 第一點,第二類並沒有死,以paper裡的case來說,雖然11/24 02:07
10F→: 沒看到病歷,但一般來說,因為年輕,這種可以稱很久11/24 02:09
11F→: 第二,三點一起,順序與paper不同,paper是先打心臟才11/24 02:11
12F→: 停,但文章裡的語意是心臟先停再打11/24 02:12
13F→: 第四點,我隨便google一下,就找到這個11/24 02:13
14F→: http://ppt.cc/v9Vk11/24 02:14
15F→: 摘錄其中一段11/24 02:14
16F→: Use of drugs (such as Heparin or Phentolamine) in11/24 02:15
17F→: he period after withdrawal of life-sustaining11/24 02:15
18F→: treatment but before the donor's death11/24 02:16
19F→: in order to optimise organ function for the11/24 02:17
20F→: benefit of the recipient, is not legally permitted11/24 02:18
21F→: in NSW.11/24 02:18
22F→: NSW這樣做就不合法11/24 02:18
23F→: 綜合上述四點,第五,從頭到尾都符合倫理規範嗎?11/24 02:19
24F→: 有爭議11/24 02:20
27F→: 稍微澄清一下,我只是在解釋那條法在立法時到底是什麼11/24 02:50
28F→: 意思,如同上面所述,傳統法學以心死說為通說11/24 02:51
29F→: 另外,臺大2005年就沒做了,不是因為上面那個判例11/24 02:53
37F→: 因為1,所以我支持11/23 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