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highlander
作者 highlander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67則
限定看板: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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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A得向B請求返還的價金根本就是O 還需要硬凹錯誤觀念嗎11/05 12:47
6F→:原PO請問相關法律依據 有必要硬凹法條嗎?11/05 12:48
7F→:問題可以忽略事實及法條 隨便亂答嗎?11/05 12:48
9F→:還連B要還利息都凹得出來11/05 12:52
10F→:E網友這不是你的問題 沒有必要抱歉11/05 12:55
13F→:我的回答已提及 如果硬要B給付 根本就是要B贈與11/05 13:01
14F→:B已經按契約提出給付 危險移轉 何來再一次給付?11/05 13:02
15F→:B承認債之關係 但是B已經沒有再一次給付的義務了11/05 13:03
18F→:假設燒餅不壞 顯然已經被A所特定 只能給付特定物11/05 13:08
19F→:特定物沒有什麼增殖轉換的問題 就是那些特定燒餅而已11/05 13:09
20F→:B得反過來請求A保管費用或因此造成B的損害賠償11/05 13:10
21F→:所以A可能還要額外支出金錢 而不是從B再獲得金錢11/05 13:11
23F→:燒餅就算不壞 也可能其他因素滅失 B不必負責11/05 13:14
25F→:特定物之債 就是限給付特定物 你所謂債權額 就是燒餅11/05 13:16
27F→:你說的是會計問題 按成本入帳 還是按可回收金額入帳11/05 13:19
28F→:新版IFRS有資產價值減損增值測試 與資產重估價問題11/05 13:19
30F→:你說的問題涉及損害賠償 不是債權額這麼簡單11/05 13:21
31F→:誰應該為這20年負責? 按法律要回到原文 可歸責誰11/05 13:21
32F→:原文不可歸責B B是不用負責的 A沒有權利可以請求11/05 13:23
34F→:這就回到我說的若B自願贈與 看B高興錢太多要送給A多少11/05 13:27
35F→:B自願給多少A就拿到多少 B給燒餅A當然就拿到燒餅11/05 13:28
36F→:但是燒餅經過特定 只能是20年前那幾塊燒餅11/05 13:28
37F→:這是特定物之債的法律規定 當然又假設B錢太多是一回事11/05 13:29
38F→:B本來就沒有義務要給又假設B要給 B作的一切沒有義務11/05 13:31
39F→:你已經跳脫原有債之關係 在假設B很慷慨的送A很多東西11/05 13:31
41F→:坦白說 你比某些半瓶水響叮噹的人好很多11/05 13:42
2F→:扣住預算 立法院愛用此武器遂行其意志10/23 09:37
3F→:當立委指摘檢察總長同時卻不顧自己也在玩法弄權10/03 15:25
4F→:涉案人自己都可以質詢自己的案件荒謬至極10/03 15:27
5F→:那以後每個立委貪汙舞弊就叫檢察官來備詢就好了10/03 15:27
6F→:還有人想為這麼荒謬的事護航 匪夷所思10/03 15:28
12F→:立委質詢內容包含其他偵查中的監聽案件10/03 15:55
13F→:是誰說可以假借法律問題問偵查內容的?10/03 15:56
14F→:接下來有人也可以說違法監聽,監聽機關也可以拒絕監聽阿10/03 15:57
15F→:法律不是這樣玩弄的10/03 15:58
16F→:你會說檢察官要求監聽若違法不關他的事嗎?10/03 16:00
17F→:反正監聽機關可以拒絕阿10/03 16:00
18F→:基隆市長關說 你會說警察可以拒絕阿 不關基隆市長的事?10/03 16:05
20F→:這已經是基本的憲政體制 正當法律程序的問題10/03 16:06
22F→:你認為立法委員就可以踐踏法律明文規定無拘無束?10/03 16:07
24F→:不該問的就是不該問這很簡單很明確很明瞭10/03 16:08
25F→:你別再護航了10/03 16:08
26F→:講出個理由立委憑什麼質詢司法個案10/03 16:09
27F→:別再用我打你,你可以躲阿 這種歪曲的邏輯10/03 16:10
29F→:請弄清楚三權分立與法治國原則10/03 16:10
31F→:請弄清楚基本的憲法原理10/03 16:11
32F→:不在質詢範圍就不應該質詢10/03 16:11
34F→:你才搞清楚吧 沒有法律依據入侵權力分立 憲法零分10/03 16:12
36F→:沒有法律授權沒有憲法依據隨便入侵權力分立10/03 16:13
37F→:你自己去看585號當初立委怎麼主張立委濫權是違憲10/03 16:13
38F→:不要說看不懂10/03 16:13
40F→:我打你你不躲你活該?你自己應該要躲的嗎?10/03 16:15
41F→:麻煩你去看看憲法再來談10/03 16:16
10F→:你中文有待加強 我是寫隸屬檢察署 你才去讀一下10/03 14:39
11F→:檢察署不是獨立行使職權? 請另闢文章說明 不必閃躲10/03 14:41
12F→:585指出國會調查權連行政首長之行政特權都不能踰越10/03 14:43
13F→:誰跟你說立法行政以外三院 請勿張冠李戴10/03 14:43
14F→:法院組織法已經明文檢察總長不受質詢 法條總該看一下吧10/03 14:46
15F→:法院組織法63-1 66條麻煩去看一下再來講10/03 14:47
16F→:585理由引出325-461號是誰說玩弄質詢、調查是可以的?10/03 14:53
20F→:現在是在說可否以撤銷黨籍喪失不分區立委資格09/14 15:38
21F→:當事人要不要救濟是另一件事,勿張冠李戴09/14 15:40
22F→:大法官會議解釋331號先去看看吧09/14 15:41
4F→:只有強制性交與合意性交09/16 11:00
5F→:介於不要和要中間是....?09/16 11:00
6F→:法院判決均為221+222或227二擇一,沒法官敢判這是無罪09/16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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