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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ogletime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6983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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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F推: 樓上的把刑法五十一條第五款看一下好麼?限制加重又06/15 00:45
46F→: 不是直接四則運算,你以為是小學生算算數喔?06/15 00:46
10F推: 因為丙善意取得,因此取得所有權是有法律上原因的,06/08 10:47
11F→: 除非可以適用或類推適用183條之規定否則不得依不當得06/08 10:47
12F→: 利請求權請求丙返還筆電的所有權以及占有。06/08 10:47
13F推: 無權處分跟無權代理是兩碼子事,你似乎有混淆的情況。06/08 10:49
26F→: 為何不適用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05/15 10:00
27F→: 第四條的規定?05/15 10:00
28F→: 另外法律保留原則並不是都採取干涉保留的說法吧。重要05/15 10:02
29F→: 性理論丟掉了?05/15 10:02
34F→: 你講普通法與特別法那段,我是認為根本搞錯了,不適05/15 14:27
35F→: 用行政程序法有關程序的規定,其原因在於三條三項六05/15 14:28
36F→: 款的事項排除,跟什麼普通法特別法風馬牛不相及。05/15 14:28
37F→: 至於你說當初沒有人舉報,那是因為相關資訊是事後才被05/15 14:30
38F→: 挖出來,遴選時未充分揭露相關資訊,自然沒有舉發,你05/15 14:30
39F→: 以這個為理由認定沒有瑕疵也是蠻妙的。05/15 14:30
41F→: 當獨立董事一年可以得到多少利益?這個問題是可以僅05/15 15:37
42F→: 僅用”職務關係”來搪塞的麼?請你摸著良心。05/15 15:37
51F→: 資訊不充足的情況之下所做的決定本來就有問題,有無05/15 18:35
52F→: 揭露根本沒差是你自己腦補的。為何沒差?沒有揭露不是05/15 18:35
53F→: 導致了是否需更換遴選委員的問題了麼?其差異顯而易05/15 18:35
54F→: 見。05/15 18:35
60F→: 事前沒有揭露如何討論議決?是否與遴選委員同屬一個05/15 20:20
61F→: 董事會與健康狀況是否揭露,兩者不可相提並論,其道理05/15 20:20
62F→: 顯而易見。前者與是否具偏頗之虞有關,而後者則不與焉05/15 20:21
64F→: 前者是遴選辦法第四條所明訂,而後者則不是。05/15 20:22
69F→: 性向的問題是你腦補的,但同屬一個董事會以及事前未就05/15 20:28
70F→: 此揭露確是事實。05/15 20:28
71F→: 不必東拉西扯。05/15 20:28
76F→: 什麼叫做”用審核的”?一個是真實發生的事情,性向05/15 20:33
77F→: 問題並未發生是你自己想像出來的,很明顯是你在轉移焦05/15 20:33
78F→: 點啊。05/15 20:33
85F→: 你這樣講,只得到一個結論,兩個都要列,但是無法得出05/15 20:37
86F→: 兩個都不用揭露的結論。05/15 20:37
87F→: 獨董不代表是外部董事,這你應該了解吧。05/15 20:38
90F→: 拿獨董就等於中立專業,這是套套邏輯啊。05/15 20:39
92F→: 如果是這樣那請問閣下認為的第四條裡的偏頗之虞,什05/15 20:41
93F→: 麼時候才會構成?可以刪掉了?05/15 20:41
95F→: 呵呵 那你也覺得決議有瑕疵咩05/15 20:42
99F→: 我問你一下就好,獨董是不是必然是薪酬委員會的委員?05/15 20:44
101F→: 你還要查法條麼?05/15 20:44
102F→: 快說啦,你這麼懂獨董。05/15 20:45
103F→: 查這麼久喔05/15 20:46
106F→: 終於查到了05/15 20:47
107F→: 所以必然是委任獨董麼?05/15 20:48
110F→: 針對問題回答啦,一定是成員麼?05/15 20:49
114F→: 嘿嘿 所以你是說獨董就一定是薪酬委員會的成員麼?05/15 20:51
117F→: 所以也不是所有的獨董都有進薪酬會嘛05/15 20:53
124F→: 我是覺得啦,你拿因為是獨董就一定中立的說法根本joke05/15 20:58
125F→: 獨董不是董事,那要不要付23條第1項的忠誠義務?05/15 20:58
127F→: 你不會跟我說不用吧05/15 20:59
128F→: 畢竟你那麼懂獨董05/15 20:59
131F→: 獨董要不要負忠誠義務你說啊,不是董事嘛。05/15 21:00
133F→: 嘿嘿嘿,不敢回答喔?05/15 21:01
134F→: 你那麼懂快說啊。還是又要查法條?05/15 21:02
135F→: 像你這種只學一點皮毛的咖,也敢在這帶風向05/15 21:05
139F→: 不敢回答在那裡東拉西扯的05/15 21:11
143F→: 那你要不要承認你不懂獨董05/15 21:14
144F→: 獨董要不要負忠誠義務?05/15 21:14
150F→: 如果是這樣那就直接去當校長了啊。幹嘛還要教育部聘05/15 21:48
151F→: 任。05/15 21:48
152F→: 現實就是還是要經教育部聘任啊05/15 21:50
153F→: 你不回答獨董是否負忠誠義務。是承認你不懂獨董麼?05/15 21:51
154F→: 我是有答案啦。只是先等你說。05/15 21:51
155F→: 看看我是不是搞錯了。05/15 21:52
179F→: 扯一堆五四三的東西還有人推,真的是笑掉大牙05/16 01:22
180F→: 照你這樣講證交法整個廢掉算了,因為你都可以覺得沒05/16 01:26
181F→: 有利害關係。05/16 01:26
182F→: 法官迴避的規定也都廢掉啊。05/16 01:28
184F→: 呵呵 當遴選辦法第四條不存在 原來才是依法行政啊?05/16 10:09
196F→: 呵呵 阿教育部的見解打你臉啊05/16 22:55
197F→: 這種說法是無限上綱的話那訴訟法裡面迴避規避都可以05/16 22:56
198F→: 丟到垃圾桶了。05/16 22:56
205F噓: 拿獨董中立性說嘴,本身就是套套邏輯,腦袋清楚就知道05/17 11:02
206F→: 。另外說一下,”合理懷疑”不是這樣用的,什麼是合理05/17 11:02
207F→: 懷疑裁量?不要拿一些模零兩可的詞彙想唬弄人。05/17 11:02
208F噓: 重點是遴選委員與被遴選人之間的關係,一直在那裡講獨05/17 11:04
209F→: 董多中壢,根本”客體錯誤”。05/17 11:04
210F噓: 笑死人,說出獨董不是董事的人還在說別人被打臉。問你05/17 11:11
211F→: 要不要負忠誠義務又在那邊扯什麼邏輯。你連忠誠義務05/17 11:11
212F→: 的內涵都不知道,還在那裡裝內行,也只能騙騙雜魚而已05/17 11:11
213F→: 啦。05/17 11:11
238F噓: 講不出個道理來就開始混淆視聽,現實上我們就沒有採05/17 17:22
239F→: 日本的執行董事制度,公司法202董事會就是業務執行機05/17 17:22
240F→: 關,獨董也是董事會成員,再加上審計委員會的決議除了05/17 17:22
241F→: 年度財報跟半年報之外的事項,董事會三分之二即可否決05/17 17:22
242F→: ,你要在那裡掩耳盜鈴的說獨董hen中壢,也只有雜魚或05/17 17:22
243F→: 被你拐走而已,不要在扯邏輯了,很難看啦。05/17 17:22
253F噓: 沒料就說啦,就在那裡悲憤什麼世界上沒有公正客觀的人05/18 00:26
254F→: ,你到底在公三小啊。阿你不是很懂獨董?怎麼不屁證05/18 00:26
255F→: 交法改屁哲學了?05/18 00:26
256F噓: 你的回文真的跟小學生一樣欸。只會複製別人講的話,你05/18 00:29
257F→: 是詞窮了是不是?05/18 00:29
272F噓: 其實我要講的很簡單啦,你如果願意聽就聽,不聽就算了05/19 11:01
273F→: ,起碼其他網友有機會了解。第一:現在臺灣有關獨立05/19 11:02
274F→: 董事的制度根本與美國、日本、德國相差甚遠,並沒有將05/19 11:02
275F→: 業務執行權給特定的執行董事,而是整個”董事會”來05/19 11:02
276F→: 執行,而獨立董事也是董事會的成員,所以才會造成”獨05/19 11:02
277F→: 立董事”的獨立性只有虛名的疑慮,因此我才說你拿這05/19 11:02
278F→: 來說獨董就是很中立好棒棒,是掩耳盜鈴。第二:我也05/19 11:02
279F→: 不是說只要有跟遴選委員有同在一個董事會就一定有問題05/19 11:03
280F→: ,一定要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可是你事前不講出來,本05/19 11:03
281F→: 身這個問題就沒有討論到,等到被捅了就開始政治操作,05/19 11:03
282F→: 說這是大學自治,如果你想要討論這是不是大學自治的範05/19 11:03
283F→: 疇,這牽扯到制度性保障的問題,與是否屬於有判斷餘地05/19 11:03
284F→: 的不確定法律概念,我們可以討論。但是在那裡扯邏輯05/19 11:03
285F→: 說小三小王也要揭露,我實在是哭笑不得。我只問一句05/19 11:03
286F→: 啦,同屬一個董事會的事實,是有憑有據的,你上經濟05/19 11:04
287F→: 部網站就看的到,阿你說的小三小王是有根據的麼?你05/19 11:04
288F→: 拿的出來性愛光碟或喇吉照,來做為你的依據的話,我沒05/19 11:04
289F→: 意見啊,我相信其他網友也沒意見吧?樂觀其成啊,但是05/19 11:04
290F→: 你有拿出來麼?05/19 11:04
8F→: 在那裡講獨董必然是薪酬委員會成員的不要在造謠了好05/16 10:25
9F→: 麼?05/16 10:26
5F→: 基本上行政程序法分為三個部分,排除掉的只有程序部05/15 17:50
6F→: 分,其他兩個部分仍有適用。至於陽明大學的部分,當然05/15 17:50
7F→: 應該同一標準處理,但我認為不宜有天下烏鴉一般黑的05/15 17:51
8F→: 結論。05/15 17:51
18F→: 我個人是認為違反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05/15 19:22
19F→: 作要點第四條的規定,至於可不可以否定選出來的人,05/15 19:22
20F→: 有得討論,我個人認為是可以的,如果教育部只有選擇聘05/15 19:22
21F→: 任一途的話幹嘛還要有大學法第九條的規定?選完就可以05/15 19:22
22F→: 直接去當校長了啊。至於行政程序法的部分,如果你真05/15 19:22
23F→: 的有聽懂的話就會知道我們不是在鬼扯了。05/15 19:23
28F推: 我認同你說的。05/15 21:46
8F噓: 行政命令跟行政處分都不會分好可憐04/12 07:38
63F推: 樓上的先把逮捕跟羈押搞清楚再留言好不好?02/03 20:04
39F→: 法盲不懂什麼是真實惡意啦01/12 12:22
6F→: 請問一下,歐美刑期普遍比台灣久的資訊是從哪來的?以01/07 12:31
7F→: 酒醉駕車為例,德國刑法316條是規定一年以下有期徒刑01/07 12:31
8F→: 欸。01/07 12:31
13F→: 你資料來源是哪裡啊?哪個歐美國家?台灣刑法累犯也是01/07 17:04
14F→: 加重二分之一啊!你說造成傷害或死亡結果,我們第二01/07 17:04
15F→: 項還有結果加重犯去排除競合理論的適用,德國可沒有01/07 17:04
16F→: 結果加重犯的設計,怎麼會比較輕?至於如果有殺人故意01/07 17:04
17F→: ,我們刑法271條也比德國刑法211、212條還重啊啊。你01/07 17:04
18F→: 到底是哪邊查的資料啊?01/07 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