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教民法概論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 (南屯福如東海)時間7年前 (2018/06/07 23:29), 7年前編輯推噓3(4124)
留言29則, 6人參與, 7年前最新討論串1/1
<文長> 小女子不才 非法律本科系學生 教授出了生活題要求1000字說明 絞盡腦汁後只寫出500字QQ 想請教各位法律專業大大有甚麼相關的知識沒寫到+打錯的 案例如下: 甲和乙二人為某大學宿舍樓友,某日乙因為趕交報告卻又逢筆電故障,因此乃向甲商借其 筆電借用一星期,甲大方允諾並隨即將其新購且價值4萬元之筆電交付與乙。詎料乙於作 業完成後未即刻返還,反而於網站上拍賣,適巧由同住於該宿舍之丙以2萬元得標,雙方 約定面交後銀貨兩訖,一週後甲向乙請求返還筆電,乙才透露因為缺錢花用,已擅自將筆 電出賣於丙,試問甲乙丙三人之法律關係如何釐清? 目前的500字如下: 乙與丙間之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有效,但物權行為效力未定,需經甲之承認,始生效力。 若甲承認乙之無權處分行為,該物權行為生效,丙取得筆電所有權。此時,甲僅得依民法 第170 條:「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 效力。」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乙請求返還其自內所取得之價金。反之,若甲拒絕承認時, 乙之無權處分行為確定不生效力,無法取得筆電所有權,甲得依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 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 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之規 定,請求返還筆電(第118條第1項規定,保護「靜的安全」)。 但若丙為善意第三人時,亦即丙於購買筆電時,不知該筆電為甲所有,基於乙占有該筆電 之事實,善意信賴乙為筆電所有人,則內得依民法第801條:「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 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及第948條:「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 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之規定,善意取得所有權( 保護「動的安全」) 。此時,甲僅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乙請求返還價金之利益。 謝謝(鞠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18.4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28385342.A.1E5.html

06/08 00:46, 7年前 , 1F
妳這樣只是引法條而以啊 你看教科書怎麼解釋法條
06/08 00:46, 1F
其實我們的課本就這樣寫(汗)

06/08 00:47, 7年前 , 2F
實例題怎麼答 = =
06/08 00:47, 2F

06/08 01:00, 7年前 , 3F
Q1 乙非筆電所有權人 是否有民法247給付不能的問題
06/08 01:00, 3F

06/08 01:00, 7年前 , 4F
該買賣契約是否有效 可以先討論
06/08 01:00, 4F
請問是自己提出問題 然後就問題下去討論 的意思嗎

06/08 01:01, 7年前 , 5F
這段解釋完 你第一句就可以改寫很多東西出來了
06/08 01:01, 5F

06/08 01:03, 7年前 , 6F
Q2 甲向乙要求不當得利返還價金 是返還4萬還是2萬?
06/08 01:03, 6F

06/08 01:06, 7年前 , 7F
Q3 儘管丙善意取得所有權 為何甲不可向丙要求不當得利返還
06/08 01:06, 7F

06/08 01:06, 7年前 , 8F
所有權移轉過去 再移轉回來就好啦 或是叫丙還錢
06/08 01:06, 8F

06/08 01:18, 7年前 , 9F
法律問答題寫的是思考過程 不是結論(簡答題)
06/08 01:18, 9F
好的 不好意思

06/08 10:47, 7年前 , 10F
因為丙善意取得,因此取得所有權是有法律上原因的,
06/08 10:47, 10F

06/08 10:47, 7年前 , 11F
除非可以適用或類推適用183條之規定否則不得依不當得
06/08 10:47, 11F
好的 我會好好釐清的 謝謝你

06/08 10:47, 7年前 , 12F
利請求權請求丙返還筆電的所有權以及占有。
06/08 10:47, 12F

06/08 10:49, 7年前 , 13F
無權處分跟無權代理是兩碼子事,你似乎有混淆的情況。
06/08 10:49, 13F

06/09 02:01, 7年前 , 14F
不甘代理的事啊...
06/09 02:01, 14F

06/09 02:12, 7年前 , 15F
1.甲乙間使用借貸契約有效成立 乙負返還借用物之義
06/09 02:12, 15F

06/09 02:12, 7年前 , 16F
務 2.乙僅取得使用收益之權利,並無取得所有權,無
06/09 02:12, 16F

06/09 02:12, 7年前 , 17F
處分權限;故乙擅自將筆電出售乃為無權處分3.債權
06/09 02:12, 17F

06/09 02:12, 7年前 , 18F
行為不以有處分權限為必要,乙丙之間買賣契約有效
06/09 02:12, 18F

06/09 02:12, 7年前 , 19F
成立 4.縱甲否認乙之處分,但因善意受讓保護交易安
06/09 02:12, 19F

06/09 02:12, 7年前 , 20F
全,丙仍原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5.乙之給付違反債之
06/09 02:12, 20F

06/09 02:12, 7年前 , 21F
本旨,而為返還不能(給付不能),甲得依債務不履
06/09 02:12, 21F

06/09 02:12, 7年前 , 22F
行請求損害賠償 你這些深入分析字數隨便都爆表好嗎
06/09 02:12, 22F

06/09 02:12, 7年前 , 23F
06/09 02:12, 23F

06/09 02:15, 7年前 , 24F
不過不當得利會成立嗎我有點疑惑
06/09 02:15, 24F
好的 謝謝大大指教

06/09 02:16, 7年前 , 25F
喔不 應該是有 也可以主張侵權行為
06/09 02:16, 25F

06/09 02:16, 7年前 , 26F
還有177II的不法管理
06/09 02:16, 26F

06/09 14:02, 7年前 , 27F
寫作要有條理分段論述,記得用三段論法。
06/09 14:02, 27F
謝謝你 雖然我不懂什麼是三段論法 但經過他人指點 更改後是討論甲乙關係/乙丙關係然後做結論

06/09 15:48, 7年前 , 28F
噓一下原PO射後不理 明顯來檢答案的....
06/09 15:48, 28F
※ 編輯: syhsiang (223.141.110.128), 06/09/2018 17:08:07 ※ 編輯: syhsiang (223.141.110.128), 06/09/2018 17:11:00 ※ 編輯: syhsiang (223.141.110.128), 06/09/2018 17:25:04 ※ 編輯: syhsiang (223.141.110.128), 06/09/2018 17:26:15 ※ 編輯: syhsiang (223.141.110.128), 06/09/2018 17:41:03 ※ 編輯: syhsiang (223.141.110.128), 06/09/2018 17:44:15 ※ 編輯: syhsiang (223.141.110.128), 06/09/2018 17:50:35

06/09 18:36, 7年前 , 29F
拜託分點分段
06/09 18:36, 29F
明白了 謝謝你 ※ 編輯: syhsiang (42.76.86.106), 06/10/2018 15:12:36
文章代碼(AID): #1R6Ky-7b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