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freeoldman
作者 freeoldman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79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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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排序:
10F→: 代理人明知客戶不是真正發明人,卻配合客戶將他人發明03/04 16:20
11F→: 照抄,以客戶名義提出申請。這樣OK?03/04 16:21
16F→: 也可能初審發現異常,特別交辦...有那麼剛好抽到?03/04 16:44
54F推: 台灣案先不實審,等國外對應案審查意見,台灣案再實審09/21 02:46
55F→: 以國外對應案提AEP09/21 02:47
5F→: 7天鑑賞期,不滿意不用錢05/13 13:01
8F→: 24小時服務不知有無搞頭? 今天下訂,明天送件!05/13 13:47
9F→: K大…據說新型比較優耶..是買新型送發明啦05/13 13:49
19F→: 有些東西是不能學的...05/14 09:31
23F→: 真的有耶!阿景旗下蠔飲...不便宜就是了05/14 13:45
1F推: V大…我孤陋寡聞,連什麼是「軟體類產品」實用新型都05/12 09:49
2F→: 不知長什麼樣子…實在舉不出例子,看來沒得討論了XX05/12 09:49
3F推: 我舉的那個例子,若為實用新型,因Claim包含方法,05/12 10:04
4F→: 因而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發明無此問題。05/12 10:04
7F→: Sorry,我還是抓不準"前題"....結果跑題了05/12 13:05
8F→: 我以為可以各面向皆比較,才知新型是否較優05/12 13:08
9F→: 否則若只比單面向,比期限,發明不是完勝新型?05/12 13:08
15F推: 同意。大家就事論事。以理服人,以禮服人。05/12 13:56
7F→: 軟體類產品寫成發明都很難准了,若真能寫成新型,當跪05/12 10:10
9F→: 這個和我期待的不太一樣?….05/12 10:32
10F→: 有點期待的是志玲,出場的卻是如花的感覺…05/12 10:33
11F→: 另外,v大是河北人?05/12 10:34
13F→: V大…CN編碼規則,年代後1是發明,2是新型..05/12 10:58
14F→: 這你應該知道,會不會只是手誤?05/12 10:58
15F→: 還是有"前提"?05/12 10:59
11F推: V大可否轉一篇"軟體類產品"實用新型專利讓我學習一下?05/12 01:08
12F→: 給個案號就好,十分感謝。05/12 01:09
28F→: 有點期待的是志玲,出場的卻是如花的感覺…05/12 10:41
30F推: V大…CN編碼規則,年代後1是發明,2是新型..05/12 10:54
31F→: 這你應該知道,會不會只是手誤?05/12 10:55
32F→: 還是有"前提"?05/12 10:56
37F推: 只有1個請求項? 難道是"一案多請"具體應用?05/12 11:09
45F推: 這個例子真的不優....應該有更好的才是。期待V大...05/12 11:43
46F推: 感謝V大不吝分享。05/12 12:58
47F→: 因自已寫不出來,所以期待V大開示。05/12 12:58
48F→: 如花真的將就不下去呀!05/12 12:58
58F→: B大....V大只有OFFER"軟體類產品",確實沒說提供MPF05/12 13:57
59F→: 不過也確實這些案例都稱不上"軟體類產品"...個人看法05/12 13:59
64F→: 不過人家既然決定藏私,也只能怪自己沒眼福了….05/12 14:08
5F→: 該內容會有發明新型相同創作一案兩請,選新型?05/11 11:35
6F→: 若無,何以得出新型之結論?05/11 11:36
12F→: 只限大陸案?所以,台灣案是要選發明囉?05/11 11:57
25F→: 台灣案還有改請,這是CN沒有的。台灣案也可有多樣佈局05/11 12:17
26F→: 但專利布局是為了解決現實需要...05/11 12:18
27F→: 發明、實用新型一案兩請就像買肉送蔥的概念。05/11 12:20
28F→: 現在為了現實上幾乎不可能存在的理由,05/11 12:21
29F→: 只要蔥,到手的肉都不要了? 有這種必要性?05/11 12:21
32F→: V大上面說得很好,考量實質效益==>選發明05/11 12:57
129F→: 版上很多人通過中國專利代理人考試05/11 19:55
130F→: 應該不會連三步法都不知吧05/11 19:56
1F推: 光是美中台專代及美台律師就得推了05/09 00:26
2F→: 什麼時侯考個中國律師,集滿6張證?05/09 00:28
3F推: 只認識集4張證的,沒想到有人集了5張!真神人!05/09 00:31
5F推: 很羡慕! 台灣律師打專利訴訟很可憐,常被PE嗆聲電爆你05/09 00:52
11F推: 原告專代:你們律師都不懂啦,我博士也05/09 01:09
12F→: 被告律師:我也是博士….05/09 01:09
13F→: 原告專代:我X北大學的,你哪裏?05/09 01:10
14F→: 被告律師:我台X的…05/09 01:10
15F→: 法官:我也是博士,我伯X萊的,05/09 01:11
16F→: 聊完了,可以開庭了嗎?05/09 01:11
22F→: 發明新型CLAIM相同就不是一案兩請,只是兩案兩請05/09 00:36
23F→: 這時頂多考量不同的CLAIM是否擠在同一案申請05/09 00:39
24F→: 先節省費用,將來再考慮單一性分割問題05/09 00:40
25F→: 這跟發明新型一案兩請,權利接續沒什麼關係05/09 00:41
26F→: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05/09 00:42
27F→: 第41條:發明專利申請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國務院05/09 00:44
28F→: 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聲明放棄實05/09 00:44
29F→: 用新型專利權。05/09 00:45
30F→: 更正:發明新型CLAIM不相同就不是一案兩請,只是兩案05/09 00:48
9F推: 削價競爭有如飲鴆止渴,拖累別人之前會先害死自己。05/05 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