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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dk2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7則
限定看板: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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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請問一下,那位媽媽一定會不爽,因為她勞心又勞力辦調解事宜,那08/13 10:08
10F→:她有沒有額外的補償性的東西可請求? 譬如請原Po要多付多少錢?08/13 10:09
13F→:謝謝你的解答. 還真是累人又沒有報酬.08/13 11:34
17F→:嗯,可憐,可悲,可恨. 同病相憐. 我那時去申請鑑定時,櫃台的小08/11 20:54
18F→:姐提醒我,裁決所這邊不判責任比例的. 我還心想,也許他們雖然08/11 20:56
19F→:不寫趴數(譬如70%:30%),也會釐清主要過失,次要過失,或同為主08/11 20:57
20F→:要過失. 沒想到, 他們是,"我有法條判就好,管你去死的." 還要08/11 20:59
21F→:收 3000(+2000)的規費.08/11 20:59
22F→:我在鑑定之後,想說(以為)覆議是同一個單位的,根本就不想再繳08/11 23:56
23F→:2000元給他們,想說應該是要去告到法院吧. 不過今天去作法律諮08/11 23:57
24F→:詢,談話的律師好像覺得我沒有在期限內提覆議,要提告也有難度.08/11 23:59
25F→:我猜想我現在如果要告公務員,不是不行,只是要花大錢作賭注.08/12 00:01
5F→:"法律明定"原則比"法律保留"能讓人理解一點吧11/26 18:30
8F→:用字讓人看不懂,違反"適當性";可以用簡單易於了解的字而不用,11/26 18:39
9F→:違反"必要性";完全沒有兼顧普羅大眾公益.評:完全違反比例原則11/26 18:42
25F→: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說明,就應以最基礎的用語闡釋,我大學聯考11/27 00:09
26F→:國文科也有達到高標,侯文詠,張曼娟的通俗小說讀本也都看得懂11/27 00:11
28F→:如果數學課是這樣上的,大家就不用玩了. 今天我們要上乘法,首11/27 00:38
29F→:先,大家要知道進位系統與冪次方的使用,然後整數符合交換律與11/27 00:39
30F→:結合律,數字超過了位元的最大值,就要取其模數...11/27 00:44
39F→:那是為了要讓你聽懂而舉的例子,另外我的場景是國中小學的教室11/27 00:58
54F→:國家不會進步,就是因為有你們這些人11/27 16:09
55F→:怕被人家看出來其實沒什麼水準,只好採用很眩的詞11/27 16:30
65F→:用字上,我補兩個字,釋字392號中的"是"與"乃",真是挖賽.見:11/27 19:31
66F→:http://tinyurl.com/2ebtjf911/27 19:31
89F→:專有名詞不是不能有,但是應該要(1)非常獨特,一眼即知是專有名11/28 20:47
90F→:詞 (2) 或可使人輕易並正確的望文生義. "法律保留"這個詞則是11/28 20:51
91F→:無法達成這樣的目的.11/28 20:54
92F→:而且易生誤解.以這條說明來看http://tinyurl.com/2fzs3fz11/28 21:03
93F→:全篇解說,也用不到"保留"兩字11/28 21:04
94F→:如果要寫給全民看的東西(不是學術研究報告),就不應該用這種爛11/28 21:08
95F→:詞,而應以一般語言寫出,例如"此命令違反以法律明訂之原則"或11/28 21:11
96F→:此命令違反"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明定"之原則11/28 21:13
97F→:我剛剛寫到"學術研究報告",也不是說學術報告就不在此限啦,11/28 21:18
98F→:學術文獻也不該用爛詞.11/28 21:19
99F→:本人不用自己當大法官或法官就能改變現狀.看到本文而有良心的11/28 21:22
100F→:大法官就會改了.11/28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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