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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yend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07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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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F→: 要告是你的權益,但有問號我不認為會成。07/31 00:27
19F→: 好想認識你的老師@@07/31 00:29
8F→: 他告你妨礙名譽部分屬實嗎?如果你公開的是真相就不用怕啊07/31 00:33
9F→: 前陣子也有判例是在自己臉書上說自己前公司是鬼公司沒事的07/31 00:33
10F→: 只因為發文經查證完全屬實。於是被笑為法院認證鬼公司!07/31 00:33
13F推: "好棒棒"和"喜歡馬屁精" 不認為可成立告訴!07/15 12:04
14F→: 他如果告你,快把告訴狀印下來,分享給全公司和網路07/15 12:04
15F→: 說這間公司有這種狀況 也許這位經理以後會更害怕.....07/15 12:04
16F→: 如果你沒指名道道姓或公開公司資訊~問問他07/15 12:10
17F→: 污辱和毀謗他的證據在哪?請他舉證好棒棒和馬屁精跟他的07/15 12:14
18F→: 關聯.....07/15 12:14
19F→: 不點名的風險是,要是你的指稱可以直接讓大家聯想對方~07/15 12:17
20F→: 與陳述事實的差異很難辨證...07/15 12:17
2F→: 雖然聽起來雇主方很無人性但不知道原委不就評論~07/14 22:58
3F→: 我認為不大能成立強制罪~原因如下:07/14 22:59
4F→: 1.上廁所要報備,但不是不讓上廁所。07/14 22:59
5F→: 只有文中線索 我覺得都還沒有到強制罪的定案程度07/14 23:02
6F→: 倒是把女性員工調去過度明顯不適合女性工作的場域07/14 23:02
7F→: 可以走勞工法規的性平法 就是有機會的07/14 23:03
19F→: 樓上回文的都對喔~性平法指的是"明確不適合性別的調動"07/15 11:44
20F→: 比如說如果這個外勞有懷孕~還去粗重的地方07/15 11:44
21F→: 懷孕這件事目前是女生的專利,粗重這兩個字就踩法07/15 11:45
22F→: 由於你文章的資訊太少 一切都很難判斷!07/15 11:46
23F→: 而生產工作線這件事幫不幫忙"決定權在管理者"不在員工07/15 11:46
24F→: 當管理者認定該機台該區域應盡量待命框線中~你完全沒話說07/15 11:46
25F→: 生產線地上那些框線時常不是亂畫的 往往跟勞安工安有關07/15 11:47
26F→: 是為了勞工安全而有的動線規劃~強制罪我真的沒看到影子07/15 11:48
27F→: 但即便是懷孕這件事也不見得性評法保障得了~Y07/15 11:52
28F→: 畢竟雇主以平等方式對待不歧視孕婦也是性評法精神~07/15 11:52
29F→: 於是不適合女性或男性工作場域有的>被明確騷擾霸凌的場域07/15 11:53
34F噓:07/15 11:59
35F→: 認真想想~性平法確實如樓上幾位說的也不容易成立~07/15 11:59
36F→: 因為要刻板印象說孕婦不能執行粗重勞務 也是歧視 違反法規07/15 12:00
37F→: 想了半天還真的想不出 哪種工作會有明確性別不適合 這件事07/15 12:00
38F→: 所以我致歉&修正之前評估錯誤的回文:性評法也很難成立!07/15 12:01
40F推: 抱歉案成噓~推回來!!07/15 12:48
41F→: 總之整篇資訊太少~看不出哪裡違法07/15 12:48
42F→: 如果外勞是外包的,而承包公司知情.我覺得承包公司問題大07/15 12:50
43F→: 知道自己經營所屬外勞被霸凌 還不調走?07/15 12:50
1F→: 你的名稱是(別理你) 我路過....07/12 12:22
1F推: 刑法第352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07/12 11:18
2F→: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07/12 11:19
3F→: 元以下罰金。07/12 11:19
4F→: 這條叫 "毀損準文書罪" 問一下你們公司法務會知道!07/12 11:20
17F推: 討論這麼熱烈..追加一條民法184條07/12 22:47
18F→: 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過失也算喔!呵呵)07/12 22:48
19F→: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07/12 22:48
20F→: 離職員工若於離職時故意將公司之資料刪除,侵害公司之權利07/12 22:49
21F→: ,致使公司因資料被刪除而受有損害,公司也是可以跟離職07/12 22:49
22F→: 員工求償滴 ^^07/12 22:49
23F→: 公司雖然自己有保管資料責任 但與這兩條都無關~還是成立07/12 22:50
24F→: 至於勞資雙方的不愉快分手遣散等等 也跟這兩條無關07/12 22:50
25F→: 在任何設備上刪除東西只要侵害到他人就是侵害~07/12 22:52
26F→: 駭客都是在他家電腦駭別人~難道因為用自己電就沒事? 呵07/12 22:52
32F推: S 公司問題你可以告公司 你的問題公司可以告你 ^^07/13 21:54
33F→: y 你也可以諮詢我要怎麼處理公司啊~但你沒有所以我沒答你07/13 21:54
34F→: 不過...既然噓我應該就是不需要我吧~ 繼續~反正我只是回答07/13 21:55
35F→: 我剛好有法律與人資專長 剛剛好你們三人的點我都懂 XD07/13 21:55
36F→: L 也不用都請律師啦...要不然這個版在這要幹嘛XXD"07/13 21:57
37F→: 要問勞工法規人資版叫:HRM 喔^^07/13 21:58
8F推: 1.把網路證據備齊 重點部分畫重點出來07/12 10:05
9F→: 2.直接去警局 告訴他們你要告誰甚麼事07/12 10:06
10F→: 3.不要不專業到跟警方說我要告X刑事...要說你要告甚麼07/12 10:06
11F→: 4.網路資料要有IP 網站名(之管理方可協助查ID) 時間 罪證07/12 10:08
12F→: 5.若成案 你不用自查網友 檢警單位會幫你發傳票給對方07/12 10:08
17F推: 1.先確認爭吵是在公開環境還是私下訊息07/12 10:11
18F→: 2.公開頻道若涉及人身攻擊或造成經神傷害>公然侮辱or毀謗07/12 10:12
19F→: 遊戲環境遇過一個案件你參考>冷清時段沒人只有你和他...07/12 10:13
20F→: "公然"也不一定會成立07/12 10:14
21F→: 公開環境前提 他能舉證沒說謊誠信受損 你當然可能有事07/12 10:16
22F→: 這種案子不會罰太多錢 就算被告拿玩遊戲的錢去繳即可@@07/12 10:17
12F推: 我很好奇....怎麼會告詐欺?07/12 10:19
13F→: 你一開始簽訂的那張牴觸勞基法的契約 是對方的告知證據喔07/12 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