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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rystale 在 PTT [ CATCH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547則
限定看板:CA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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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CATCH547SSWonline100FJU-STAT-INS39Stock27Fund23GreenParty19FJU-Stat92b13LineageII13STDM-91-30413FJU-Stat94B12Option11LUNA9FJU-Stat94A5FJU_CPSY5PttLifeLaw5KS91-3194L_SecretGard4LuniaWar3MobileComm3Little-Games2money2Old-Games2StupidClown2CFP1ck51st3181CT24th3371esahc1FJU-ACC91a1FJU-STAT91A1FJU-Stat93A1Hunter1<< 收起看板(31)
483F→:因為不合適再開一篇,我就一併把想說的話回在這了。02/25 02:35
484F→:================稍微回應一下分隔線==================02/25 02:35
485F→: 沒想到一陣子沒注意,居然被點名說我的文章不友善、02/25 02:35
486F→:不客氣,亂扣別人帽子。02/25 02:36
487F→:02/25 02:36
491F→:02/25 02:36
488F→: 不過點名我的版友也沒有完全說錯,我那篇文章是不友02/25 02:36
489F→:善,語氣也不怎麼客氣,但我不認為我有亂扣別人帽子。至02/25 02:36
490F→:少內文的字字句句我認為都是很有邏輯的推論與闡述。02/25 02:36
492F→: 而且我那篇文章一開始就很明確告訴大家,如果真很無02/25 02:37
493F→:奈的要選則讓其中一方走,我只好做一些決定。也就是很認02/25 02:37
494F→:份的讓某些人情緒勒索。02/25 02:37
495F→:02/25 02:37
497F→:02/25 02:37
496F→: 當然那一篇文章也就是這樣生出來的。02/25 02:37
498F→: 有這樣的前提自然會產生不友善、不客氣、又被認為是02/25 02:38
499F→:扣別人帽子的文章。因為那篇文章的用途本來就是那樣。但02/25 02:38
500F→:我相信我的行為一定沒有踰越法律的界線,頂多只能說是用02/25 02:38
501F→:了某種辦法誘導版友的想法而已。02/25 02:38
502F→:02/25 02:38
503F→: 如果有人因為我那篇文章,以及之後的行為感到不悅,02/25 02:38
504F→:從這時間點看來似乎還心情不愉快了頗長一段時間,我現在02/25 02:39
505F→:可以出來道歉一下。畢竟事情也算有了個結束。02/25 02:39
506F→:02/25 02:39
510F→:02/25 02:39
507F→: 在繼續說下去之前,我先跟大家確認一個事實,就是某02/25 02:39
508F→:版友在那段時間確實有遭受到攻擊,但要說是霸凌就有點太02/25 02:39
509F→:超過了。定義上來說,霸凌有包含兩點定議─02/25 02:39
511F→: 1.長時間受壓迫02/25 02:39
512F→: 2.受害者『不敢反抗』02/25 02:40
517F→:02/25 02:40
513F→:02/25 02:40
514F→: 至少這兩點我個人認為不符合。不過絕對是有遭受攻擊02/25 02:40
515F→:,甚至有部分版友可能逾越了法律的界線,不過法律的事情02/25 02:40
516F→:,我個人還是覺得交給檢察官跟法官來處理比較正確。02/25 02:40
518F→: 至於這次事件大家一直在質疑為何不公告,導致其他版02/25 02:40
519F→:友的行為仍然沒有立即停止的這個點上。其實版主說的很明02/25 02:41
520F→:白─她認為『當下的狀況不公告比較好』。02/25 02:41
521F→:02/25 02:41
522F→: 以『版』的角度來講,我也認為當時的狀況不公告比較02/25 02:41
523F→:好。因為真正能把情緒放在一邊,秉持公理正義評斷是非的02/25 02:41
524F→:人不多,那個狀況下進行公告一方面會讓一些人少說兩句,02/25 02:41
525F→:另一方面會讓極端分子產生更偏激的行為。02/25 02:41
531F→:02/25 02:42
526F→:02/25 02:42
527F→: 不過以照顧個人情緒來說,或許某版友覺得公告她會比02/25 02:42
528F→:較舒坦,心情比較愉快,覺得這個版還有公理正義。但在團02/25 02:42
529F→:體中,大部分的主事者都是為了團體的和諧在執行他的業務02/25 02:42
530F→:,而非為了照顧個體的感覺來執行業務。02/25 02:42
532F→: 自己的權利與自己的感受,要靠自己的雙手來捍衛。02/25 02:42
533F→:02/25 02:43
539F→:02/25 02:43
537F→:02/25 02:43
534F→: 其實站規在這方面光看條文寫得不怎麼清楚。這可能需02/25 02:43
535F→:要站方高層來個大法官釋憲XD,因此我也不覺得能說版主的02/25 02:43
536F→:處置有錯,我只會說處置的方法與上一次『不一樣』。02/25 02:43
538F→: 問題是處置上究竟有沒有雙重標準?02/25 02:43
540F→: 根本不一樣的事情我不會覺得是雙重標準,最近一次版02/25 02:44
541F→:上的人身攻擊公告在兩年多前,那只是一次很普通的推文人02/25 02:44
542F→:身攻擊。但這一次兩方在版上事前已經爭論了很長一段時間02/25 02:44
543F→:,甚至版上的人氣還因為這個事件衝高了不少,且明顯的版02/25 02:44
544F→:上最後的主流民意是希望技巧派的人回來。02/25 02:44
545F→:02/25 02:44
546F→: 這兩個截然不同的狀況,我覺得並不該放在一起比較。02/25 02:44
547F→:更何況上次的公告可是距離事件發生日起算隔了大約兩周,02/25 02:45
548F→:認真要算起來,這次的事件反倒是有效率非常多XD02/25 02:45
551F→:02/25 02:45
549F→:02/25 02:45
550F→: 不過這是我個人的想法,大家沒必要接受。02/25 02:45
552F→: 版主也解釋過,『如果』當時有提出要求,她會進行公02/25 02:45
553F→:告。當然,這種言論現在已經無從證實真假,以我個人的想02/25 02:45
554F→:法與經驗我會相信她,但沒有證據支持這個說法。02/25 02:46
555F→:02/25 02:46
556F→: 但會造就這種無法證明的結果也是因為『當初沒有人提02/25 02:46
557F→:出抗議』的原因。提告、上訴、再議都有它的期限性,雖然02/25 02:46
558F→:版規沒有特別明定異議的期限,不過事件至今真的有點久。02/25 02:46
559F→:說真的就連這篇公告其實現在組務都已經駁回,說超過期限02/25 02:46
560F→:不得申訴,因此不需要這篇公告了。(不過木已成舟XD)02/25 02:46
561F→:02/25 02:47
565F→:02/25 02:47
562F→: 說真的,捍衛自己的權利還是要即時一點比較好。02/25 02:47
563F→: 當然,晚了也沒關係,總比什麼都沒有做要來得好。02/25 02:47
564F→: 無論某版友在不在乎,至少也是有得到我的道歉XD02/25 02:47
566F→: 我在這件事上實在是很對不起某版友。02/25 02:47
594F→:1.版主發公告跟處理你的檢舉信無關,舉時間點出來完全沒02/26 17:04
595F→: 有意義。02/26 17:04
596F→:02/26 17:04
597F→: ->12/6人身攻擊檢舉信躺在信箱02/26 17:05
598F→: ->12/7 02:06 "因版面狀況"發理性討論公告文02/26 17:05
599F→: ->看信決定檢舉人身攻擊的部分不特別公告02/26 17:05
600F→:02/26 17:05
603F→:02/26 17:05
601F→: 我實在看不懂什麼東西不攻自破,這順序相當符合邏輯。02/26 17:05
602F→: 不過這可能需要版主舉私下的警告信發信時間做佐證。02/26 17:05
604F→:2.版主做事如不為團體和諧,那究竟該以何為目標處事?02/26 17:06
605F→: 又,版規存在之目的本為保護良好之討論空間,維護版面02/26 17:06
606F→: 之和諧與版規究竟有何牴觸?02/26 17:06
607F→:02/26 17:06
608F→:3.關於小組長判定有「雙重標準」的部分,我在前文不是有02/26 17:06
609F→: 舉出我個人認為此次事件『不一定』有雙重標準的狀況之02/26 17:06
610F→: 原因?認同我所認同,反對我所反對的應該沒什麼不對。02/26 17:06
614F→:02/26 17:07
611F→:02/26 17:07
617F→:02/26 17:07
612F→: 當然我不反對小組長認定這次事件能有更好的處理方式。02/26 17:07
613F→: 我相信,經過這件事情版主下次一定會做得更好。02/26 17:07
615F→: 另外,如果覺得我道歉沒有誠意,沒有指名道姓,是因為02/26 17:07
616F→:UYC後來的文字讓我覺得她不喜歡被說出名字,我在此更正。02/26 17:07
618F→:UYC,這個事件我決定的行事方向實在是很對不起妳。02/26 17:07
1F→:我覺得以UYC的聰明才智跟知識,避免情緒化字眼一定做得到12/05 16:48
2F→:就看有沒有刻意留心要去避免而已。12/05 16:50
177F→:CATCH我愛你,chromo與abcd0在一起! (疑!?)12/09 03:20
20F→:管理方面的話可以推薦ICF taiwan的相關課程 不過有點小貴12/05 16:42
21F→:有沒有效就見仁見智了 我去上過一次 感覺還算有收穫12/05 16:43
22F→:(其實我覺得上一次把理念學會自己發揮就好XD)12/05 16:44
13F→:找機會問她問題/請她幫忙 最好是幫忙需要面對面。12/04 02:15
14F→:不然靠道謝有時候會有點假XD12/04 02:15
15F→:然後純粹想當好人>幫她解決問題聽她訴苦12/04 02:16
16F→:想追她的話就>想辦法騙她跟你出去玩,讓她高興就對了。12/04 02:16
17F→:基本上只要選擇當精神導師或玩伴就好 看你的目的12/04 02:17
18F→:PS:通常當精神導師才能真正解決她的問題12/04 02:17
19F→:技巧無法取代條件,條件也無法取代技巧,不是嗎= =?12/03 03:53
86F→:所以我真的覺得,能貢獻範例的版友很厲害!12/01 10:30
87F→:把這些東西系統化後寫出來讓版友複製經驗,佛心來著。12/01 10:34
15F→:其實gay的喜好跟一般女性是差不多沒錯啊ˇˇ07/29 15:15
19F→:至少我gay的朋友說帥的 女生很多也會說帥啊ˊˋ07/29 15:16
21F→:這點到是沒錯 gay喜歡"帥"+"身材好"07/29 15:17
24F→:真的是場面話我還算看得出來XD07/29 15:18
25F→:通常是一半場面話+一半有帥到07/29 15:18
4F→:女方已經到達見面地點 代表已經付出了部分金錢與時間07/29 13:29
5F→:基本上這根本就是男方的問題,更改行程先說明是基本禮貌07/29 13:30
6F→:公車上錯車是自己的錯 要是上車台信義幹線07/29 13:30
7F→:明明上的市台信義幹線 司機卻說我要開敦化的路線07/29 13:32
8F→:這到底該怪乘客上錯車還是怪司機啊= =07/29 13:32
9F→:基本上女方都說"不如回家" 你還提"楷油" 我真的很無言07/29 13:33
10F→:我可以接受不同的論調 但是一昧仇視的言論讓我有點反感07/29 13:34
11F→:所以原來你跟朋友約在美國 花了十多小時幾萬塊過去,07/29 14:01
12F→:結果接到朋友來自台灣的長途電話,說他今天懶得出門07/29 14:01
13F→:這樣的時間成本都不用計算?07/29 14:02
14F→:別因為交通費跟通勤時間少就把她忽略不計07/29 14:02
15F→:然後別因為你生活圈很多愛楷油的女生就覺得全世界都愛07/29 14:03
16F→:這根本就跟黑社會覺得大家的朋友都在做壞事一樣07/29 14:04
17F→:我懶得、也沒辦法說服你改變想法,不過我希望板上07/29 14:05
18F→:別被這種『仇女』的想法淹沒。07/29 14:05
19F→:這世界上本來就有好人有壞人,只是你的生活圈運氣不好。07/29 14:06
21F→:我絕對不可能發仇女文,因為我知道人就是有好有壞07/29 14:07
22F→:但是你不知道。07/29 14:07
23F→:因為大器那話不是我說的,是一秒鐘幾億上下的大叔說的。07/29 14:08
24F→:很可惜幾千塊我就很在意了ˇˇ07/29 14:08
25F→:真的,我的小氣程度大概跟一般人一樣。07/29 14:10
4F→:我覺得認為沒希望的通常沒希望,認為有希望的...不一定XD07/26 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