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cross980115
作者 cross980115 在 PTT [ Gossiping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32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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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F推: 這應該不是過失致死了04/24 01:02
213F→: 比較可能用刑27704/24 01:02
215F→: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04/24 01:02
218F→: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04/24 01:02
219F→: 。04/24 01:02
221F→: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04/24 01:02
223F→: 有期徒刑;致重傷04/24 01:02
224F→: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04/24 01:02
229F→: “七年以上~無期”04/24 01:03
233F→: 殺人罪要有為殺人而殺人的主觀故意04/24 01:05
237F→: 恐怕是很難成立的04/24 01:05
250F→: 因為目前還”活著”04/24 01:09
251F→: 所以可能都是先朝傷害類罪刑方向04/24 01:09
252F→: 缺定救不活的話就是致死罪了04/24 01:09
254F→: 但腦死我覺得也救不回來了04/24 01:09
255F→: “確定”04/24 01:09
263F→: 舅舅應該不會被起訴啦04/24 01:15
268F→: 舅舅也沒有不作為04/24 01:16
274F→: 殺人罪未遂 罰之 但是要成立殺人罪要有要件”行為人04/24 01:18
275F→: 出於故意而殺人且致人於死” 要”故意殺人”才成立04/24 01:18
282F推: 如果用刑286的話 可能罪刑會再重一點 但也不見得成立04/24 01:23
285F→: ..04/24 01:23
291F→: 刑286 是適用於凌虐 這案恐怕不成立04/24 01:25
346F推: 推sanselee大的解釋04/24 01:45
347F→: 就我理解04/24 01:45
348F→: 假設這案腦死也判定為致死的話04/24 01:45
349F→: 成立不確定故意的殺人 那就符合271的殺人罪04/24 01:45
350F→: 而後者判定成立故意凌虐的話 那286的凌虐未滿十八歲04/24 01:45
351F→: 致死也可能同時成立04/24 01:45
359F→: 學長成立的罪責理論上會比教練更輕04/24 01:48
365F→: 因為有判定能力及發號施令的是教練 而非對練的學長04/24 01:49
267F推: 盤查不一定要配合 這個之前也有律師講過04/23 11:59
272F→: 不過辱罵這個就...等看有沒有影片或錄音吧04/23 12:00
304F→: 盤查也是需要合法的04/23 12:02
306F→: 沒有符合條件的話反而是警方有違法可能04/23 12:02
22F推: 楊逍垃圾 紀犯賤啊04/12 17:31
385F推: 會修這個是因為有釋憲 777號04/08 20:44
389F→: 你酒駕有釋憲的話 修法也很快啦04/08 20:45
394F→: 修法前 有的訟棍就是這樣搞人的04/08 20:50
396F→: 現在修改之後比較不會出現碰瓷大賽好嗎04/08 20:51
641F→: 採購法就有規定啊...04/08 17:59
642F→: 要列黑名單禁止 程序上也是必須依法來04/08 17:59
645F→: 樓上 有違法前科不等於不能得標04/08 18:00
648F→: 要看採購法規定04/08 18:00
657F→: 太魯閣李義祥那個 判刑未定讞04/08 18:02
658F→: 如果要用採購法101-4的程序 列黑單 也要花蓮縣政府審04/08 18:02
660F→: 核小組判定04/08 18:02
665F→: 而且黑單也是針對”義程” 公司不是李義祥04/08 18:03
667F→: 李義祥用義祥工業社去分包還是合法...04/08 18:03
669F→: 採購法限制只針對廠商 不針對人04/08 18:04
712F推: 就 需要透過修法去改善04/08 18:11
714F→: 採購法101跟103都是針對廠商啊04/08 18:11
722F→: 以獨資商號名義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如有政府採購法04/08 18:14
724F→: 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縱因已變更商號名稱或負04/08 18:14
725F→: 責人,其通知及刊登對象為該商號,不擴及其負責人04/08 18:14
728F→: 沒限制的話 一般來說標案是最低標04/08 18:15
729F→: 那只要符合就會標到啊04/08 18:15
730F→: “最低價標”04/08 18:15
3F推: https://reurl.cc/pmAYAQ04/08 08:54
5F→: 以他以往的記錄我是不會覺得他很有良心啦04/08 08:58
6F→: 不過一審內文的04/08 08:58
7F→: ”被告李義祥則為提高施工現場之安全性,並避免施工04/08 08:58
8F→: 過程因河水暴漲而導致必須重做,提高自身施作成本,04/08 08:58
9F→: 可合理認為此係因立場不同,考量不同所致”04/08 08:58
10F→: 應該是他沒有被判貪污條例的原因04/08 08:58
19F推: 二審有判貪污 三審撤銷 發回更審04/08 09:12
20F→: 更一審目前是維持一審的認定 不認為有貪污04/08 09:12
28F→: 原po會認為他有良心我猜是因為內文有說 未就圍堰工程04/08 09:38
29F→: 請款 吧?04/08 09:38
30F→: https://i.imgur.com/GLYDFTv.jpg04/08 09:38
31F→: 我也認為是便宜行事沒錯04/08 09:40
32F→: 而且他的其他紀錄看起來 很難說他有良心04/08 09:40
38F→: 登載不實的部分 是那幾天沒做圍堰04/08 09:47
39F→: 而之前已經做起來了04/08 09:47
42F→: 感覺就是 “已經開工了 先做起來再想辦法變更設計”04/08 09:49
44F推: https://i.imgur.com/J94FOzP.jpg04/08 09:51
46F→: 不完全是因為安全性 而是貪圖方便04/08 09:52
47F→: 正常程序的話應該要先申請變更設計04/08 09:52
49F→: 所以說原po認為有良心的部分是我的推測04/08 09:54
50F→: 我個人是認為整體看起來 就是貪方便04/08 09:55
51F→: 先做起來再說04/08 09:55
52F→: 有提變更設計的話應該不會變成不履約04/08 09:55
1F推: 這篇正確04/07 21:57
2F→: 不過要指正一下04/07 21:58
4F→: https://i.imgur.com/6dQ3hKk.jpg04/07 21:58
6F→: https://reurl.cc/AgY2n804/07 21:58
9F推: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更一04/07 22:00
10F→: 字第18號04/07 22:00
17F→: 目前更審結果已經出來了 但還沒定讞04/07 22:02
28F→: 新聞開串那串 推文貼法條也沒幾個人看 根本失智列車04/07 22:10
30F→: https://i.imgur.com/edcLHa2.jpg04/07 22:11
31F→: 回Sti04/07 22:11
37F推: https://i.imgur.com/cgppb4F.jpg04/07 22:13
38F→: 103就是看101啊04/07 22:13
44F推: 你要說適用101-4嗎?04/07 22:18
59F推: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04/07 22:21
60F→: 輕重、廠商可歸責04/07 22:21
61F→: 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04/07 22:22
67F→: 1跟2在108年當下 而非現在被爆出來04/07 22:23
69F→: 所以不符合04/07 22:23
70F→: 第4的話有情節重大的認定04/07 22:23
71F→: 從判決書內看 他登載不實的是施工日誌04/07 22:24
77F→: 偽造文書那案更早 已經過黑名單期了04/07 22:24
79F→: 偽造文書是2014年04/07 22:25
87F→: 而且2014偽造文書可易科罰金04/07 22:27
89F→: 之前有黑名單的是2009跟2010 當時有黑名單一年04/07 22:27
98F→: 101-1~101-5無關於定讞 是主管機關審查小組認定04/07 22:29
100F→: 101-6 是要違反採購法87~92條 一審宣判即可黑單04/07 22:29
120F推: 2018 一審是04/07 22:33
122F→: 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04/07 22:33
135F推: 1審有罪停權的條款 採購法87~92他不符合啊04/07 22:35
151F→: 50條命跟當初得標資格也是兩回事04/07 22:41
152F→: 就依照採購法來啊 沒有被公告黑單還不給標的話 有圖04/07 22:42
153F→: 利問題04/07 22:42
158F推: 50條命需要落實工安 改革台鐵結構性問題04/07 22:44
161F→: 覺得採購法目前這樣不ok 那就只能像這篇原po所述 提04/07 22:46
162F→: 修法04/07 22:46
172F→: 我指提案修嚴啊 雖然難溯及既往 但至少是對往後標準04/07 22:57
173F→: 變嚴格04/07 22:57
179F→: 是啊 2018一案04/07 23:06
180F→: 是「花蓮縣103 年度天然災害復建及道路橋樑工程委託04/07 23:06
181F→: 設計技術服務工作(開口契約)」招標04/07 23:06
205F推: 現在的話(109修法後)04/07 23:20
206F→: 要違反採購法87~92 一審判有罪(採購法101-6)04/07 23:20
207F→: 另外的101-1~101-5 是機關認定 而且04/07 23:20
208F→: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04/07 23:20
209F→: 之機會,機關並應04/07 23:21
210F→: 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04/07 23:21
211F→: 情形之一。04/07 23:21
212F→: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04/07 23:21
213F→: 輕重、廠商可歸責04/07 23:21
214F→: 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04/07 23:21
234F推: 等等 這不是民眾黨的責任啊?04/07 23:38
235F→: 只是民眾黨認為這法不OK 可以提修法 這是立委的權力04/07 23:38
236F→: 不過她說本案定讞是錯的 只有更一審 然後檢方上訴04/07 23:38
275F推: 該案要依照101-4 提報的話04/08 01:15
276F→: 機關是花蓮縣政府04/08 01:15
277F→: 「花蓮縣103年度 天然災害復建及道路橋樑工程委託設04/08 01:15
278F→: 計技術服務工作(開口契約)」招標04/08 01:15
293F→: 義程上黑單也不影響義祥去跟東新接案子就是了04/08 02:27
294F→: 黑單是針對廠商 不是針對個人04/08 02:27
2F推: 推 目前的黑單機制限於廠商 不限於負責人04/08 02:24
3F→: 所以義程被黑單也能用另一間義祥接案 這是個問題04/08 02:24
7F推: 不光是法條 機關也不對04/08 01:21
8F→: 106年一審宣判 但該案件是04/08 01:21
9F→: 「花蓮縣103年度 天然災害復建及道路橋樑工程委託設04/08 01:21
10F→: 計技術服務工作(開口契約)」招標04/08 01:21
11F→: 主管機關是花蓮縣政府 然後花蓮縣政府沒有刊登採購公04/08 01:21
12F→: 報黑單04/08 01:21
13F→: 既然沒有被列黑單 那108年理所當然能得標/分包04/08 01:23
15F→: 分包是採購法67條04/08 01:24
17F→: https://i.imgur.com/6XS4sSm.jpg04/08 01:25
8F推: 該案就算要依照採購法101-4 列黑名單04/08 01:10
9F→: 主管機關也是花蓮縣政府04/08 01:10
10F→: 拿這個問交通部/台鐵 當然不可能會知道04/08 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