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抓到了!李義祥今年2月早被判關半年 高虹安轟林佳龍:還要我給資料?
其實高虹安要質詢的點沒錯 只是她引錯法條而已
高要說的就是不應該放任素行不良的廠商承包工程
就這麼簡單
但她應該引用的是第採購法第101條
而非採購法第103條
因為 第103條只是表面 不是關鍵
因為問題出在 第101條原本就殘缺不全
卻又在108年修法後整個被架空
依照採購法103條
三年內 不能參加投標或分包包商的情況有
1.借牌 2.人頭 3.偷工減料 4.不實文件投標 5.停業期間投標
6.賄賂 7.依採購法第87~92條一審判決有罪
只有這七種情況可以用採購法第103條對廠商停權三年
禁止廠商投標
範圍非常地狹窄
但針對這七種情況的停權規定
由來其實不在第103條裡面
而是放在第101條裡面,103條只是去引用第101條而已
*題外話 第103條的停權是針對廠商 不是對負責人
開新帳號就能再投標 這個已有人討論過
#1WRRRLK6 (Gossiping)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17802965.A.506.html
這次出事的負責人李先生
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26 號刑事判決
https://0rz.tw/Q5Vg3
依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判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
內容是李更改監工報表所以有罪
好囉法院判決有罪
可是如果你想依第103條把他停權
讓他不能再投標
不是一個法院判決這麼簡單,可以直接黑單
首先你必須要先用第101條把他列入黑名單後
才能操作第103條
但第101條的內容卻極其有限
很難達成
也就是
採購法第103條 他基本上是一個只針對「投標」的效果條款
什麼意思?
101條+102條在非投標期間(平常)負責處理黑名單
103條在投標時,依據101+102的黑名單 做出停權
能不能在投標時依照103對該廠商停權與否,
全看平常101+102的運作結果
原本這樣的條文設計在運作上,
雖然不能說完全沒問題
但相比108年修法後條文,對不良廠商非常不利
因為原本任何一個承辦的基層公務員只要稍微覺得不正常
都能把廠商列在採購公報的黑名單
廠商如果不爽那去異議 打行政訴訟
打完如果法院認為廠商有道理
那再說
反正現在該廠商就是不能進來
列了在全國通用的黑名單後,
一有其他機關要採購,一知道有問題,就有武器不讓該廠商投標
反之
108年的時候的一次修法
增加了列黑名單的程序障礙
反而導致公務員要把不良廠商列黑名單一事變得很不方便
例如,這個修法增加了機關認定黑名單的難度
舊法101條第1項第2款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只要有這狀況,
基層公務員就能直接把不良廠商送黑名單
結果108年修法後多了啥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科科,多了「情節重大」四個字,
那情節重大誰認定,喔,不好意思第二項又多了一個程序障礙
也就是由「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
等於架空黑名單
只要進不了黑名單
即便是其他單位知道這廠商有問題
依然不能不讓這廠商進去投標
所以台鐵可不可以拒絕李姓負責人去做分包
抱歉不可以
抱歉不可以
抱歉不可以
他沒有在黑名單裡 台鐵你不可以拒絕喔
架空了第101條 建立不了黑名單 第103條就形同虛設
根本不能拿他怎樣
真是好聰明喔
此外
那履約時發現有的問題要黑單的話誰管?
就只能用採購法第101條
跟他拚了 把他弄進黑單
但採購法第101條本身剛剛講過了,他本來就沒有很好用
第一 101條的黑單要件本來就很難達成
都是些超級誇張的狀況
沒有100%符合101條列舉15款
這15款以外的 就是不能黑單 差一點都不可以
而且 108年的修法 還增加情節重大的要件
情節重大誰判斷 呵
恩~用小畫家改圖~法院判刑六月
我不知道算不算情節重大
算嗎 算嗎 問問這些大立委好嗎
若是這次前
會不會是根本是上不了檯面 可以原諒的小過失?
我們不能錯殺要給廠商活路
考慮廠商生計阿
第二 就如同前面提到的 108年的修法
對於黑單不良廠商一事,居然設下重重的程序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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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
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規定
。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
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
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
問一下,先前有用小畫家改圖改施工日誌
算不算是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看起來好像可以用這條對付不良包商對吧
然而
就例如說i大這篇好文所說的
#1WRTQ9TD (Gossiping)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17811081.A.74D.html
你會發現,縱使採購法第101條有這些規定
但卻存在「讓基層公務人員很難使用」的程序障礙
重重繁瑣的規定,製造程序上的障礙
導致基層公務人員沒辦法輕易對有問題的不良廠商黑單
所以很遺憾的
不是因為缺乏修法
而是因為採購法在第108年已經修法過一次
結果卻是 越改越大洞
讓有前科紀錄或素行不良的廠商更容易過關
為什麼這麼說呢
因為在108年以前
採購法第101條長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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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
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
108年的修法多了啥? 多了這兩款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
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
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結果就是
增加了認定的難度
本來基層公務員覺得不ok自己認定就好
廠商不服沒關係你異議
異議不過那上法院打行政訴訟
結果現在要把不良廠商黑單 還得開會
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不好意思 搞了這啥東西委員會 會不會「上達天聽」
但如果不幸廠商有黨證
你基層公務員敢不敢把不良廠商黑單?
隨便想想這委員會運作一下有啥難
裁判球員球證都是我的人
你一小小菜鳥公務員 敢跟我鬥?
好啦 那就看一下108年這個修法是怎麼來的
先看一下到底是誰提案的
一讀 1050923 105卷067期4364號 127-127頁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203:LCEWA01_090203_00009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印發
院總第1650號 委員 提案第 19509 號
案由:本院委員施義芳、管碧玲等23人,政府採購法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公布
施行,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亦歷經五次修正,然因其中若干條文於為投標廠
商違反規範之處分時,其罰則構成要件未盡明確,致廠商難堪遵循,例如部分
條款之罰則未能依違反情節輕重程度訂有妥適處分比例,致實行時結果不一。
再者,投標廠商倘不慎違反,將遭到不符比例裁罰,損及企業經營及員工生計
,怨懟遂生;而機關負責採購人員亦因本法罰則對於採購人員及廠商於違反時
之處分嚴厲,態度普遍保守,推諉卸責,不僅無助於提升採購效能與品質,更
有「劣幣驅逐良幣」反淘汰優良廠商之虞。茲為與時俱進,強化政府採購公平
秩序及效能,爰提案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資料,略稱申訴會自民國八十八年中本法
施行始,其受理申訴案逐年增加,於九十一年破千件至九十七年達到高峰,當
年度採購爭議案件計有1,745件,其後年度則因發包總件數減少,收件案亦降
低,但也均在千件以上。揆一般情形,法律於施行後向因時間經過,民眾更臻
熟稔後,其違反案件數將隨之減少,但本法的統計資料卻出現迥異。
二、容本法針對採購爭議有「先調後仲」之規範及設計,但若採購申訴審議委
員會不出具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即難謂有「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可
以強制仲裁」之功能;再者,採購規模不論金額,一旦爭議發生,機關及廠商
勢須等待審議會之調解,從而耽誤契約期程,衍生債務不履行結果。
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略以,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所列情形之一,應將
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
一經刊登採購公報就被處以一年或三年的停權處分,停權期間且不得參加投標
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由是觀之,停權制度並未就廠商之故意或過失行
為,致生有本條所列情形之具體情狀或情節輕重等,依比例做出裁處。對廠商
而言,停權處分將同時損及其商譽與營收,更可能累及員工生計;對政府而言
,將足資信賴及具一定資金規模的廠商予以排除,亦是對於國家社會資源的虛
耗!
四、廠商營業自由權應屬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內涵,非以法律不得限制
,且其限制或處分,當須符合比例原則法理。對於違反規定之投標廠商施以限
制營業自由之處分,除應衡量公共利益及機關損失外,亦應衡平顧及廠商事後
對於受損害之公共利益所為之回復程度、所盡之努力以及廠商全體員工之工作
權,合一適當考量。故此,亟需重新規範招標機關之行政裁量權限,並將比例
原則明確定入停權罰則,俾維政府之誠信,並健全政府採購市場機制。
提案人:施義芳 管碧玲
連署人:洪宗熠 許智傑 鄭運鵬 江永昌 黃秀芳 劉櫂豪
羅致政 蔡適應 莊瑞雄 蘇震清 郭正亮 賴瑞隆
蔡易餘 陳明文 鄭寶清 余宛如 林俊憲 葉宜津
李麗芬 呂孫綾 劉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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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7 卷 第 40 期 委員會紀錄
https://0rz.tw/xh3FZ
p.17
蕭委員美琴:
今天討論的過程中有許多委員提案,尤其是針對廠商及後續的黑名
單等問題,對於情節重大者,限制其幾年期間不再具有參與政府標
案的資格。問題的關鍵在於對情節重大者的認定,你們有針對一些
要件提出修法,社會大眾普遍認為的情節重大者,如跳電數十次的
、品質上有爭議但並沒有經你們認定情節重大者,其他還有中小型
工程,廠商自認為沒有那麼嚴重或有空間改善者也可能在承辦人員
的一念之間而被列為情節重大,在認定權限及認定標準上是否有更
為公正,更為社會大眾可以接受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汰除不良廠商
,這是第一百零一條的基本精神,但也不要因此而濫殺無辜,尤其
是中小型公司,萬一發生某種爭議,我舉幾年前花蓮颱風造成公共
工程損壞為例,當時一個機關認定是天災造成的,另一個機關則認
定可能是人為的因素,單在是否為人為因素的爭辯上,法律程序就
走了好幾年,對一個小型廠商來講這樣的時程可能就是它的結束,
沒有辦法再繼續生存,所以我覺得在情節重大方面是否能有更好的
認定機制以確保其公平性?讓我們在汰除一些不良廠商的同時可以
確保有心改善的廠商,或是在認定上有疑慮時,我們如何加速此一
疑慮的調節或認定上更公正的機制,這也是我們應該要思考的方向
,主委的態度呢?
吳主任委員澤成:
這次的修法除了對情節重大者採比較彈性的處理外,也特別增列規
定機關要採行這種做法前要通知廠商,讓廠商有申訴的機會,經
申訴後再加以判斷。
蕭委員美琴:
申訴後是由誰判斷?是由一群人判斷還是由承辦人一個人判斷?有
沒有因情節不同或採購額度差距而有輕重之分?「情節重大」這四
個字有很多主觀因素在內,如何確保其公正性?這可能會造成未來
諸多爭端處理上的爭議,畢竟每年有 1,000 件以上的公共工程爭端
,數目不少,如果能夠從效能提升的角度上免去一些不必要的爭端
當然是好事,但同時也要嚴格規範不良的廠商、不配合的廠商、品質
不良、偷工減料、虛偽不實等等客觀要件,對於其他的灰色地帶也
可以更明確化以減少不必要的糾紛,這些可能後續需要再做進一步
的討論。
吳主任委員澤成:
申訴後再由承辦人認定是不可能的,我們會要求招標機關組成審查
小組來認定。
蕭委員美琴:
不論個案大小都是招標機關另外組成一個委員會審查,我們希望這
個委員會在時程上能以更有效率的方式進行,不然有些案子一拖好
幾年,這對民眾對工程的期待和需求來講也是不利的,因此在時程
和速度上也是要有要求的,除了客觀和公正性外,效率也是要加以
改善的。
=============================================================
好喔,然後再看看第p.33-34
施委員義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這次採購法的部分,本席肯
定工程會在這一次對於採購法的修正,但是,本席在工程界那麼久
了,針對採購修正的部分,工程界很關心的大致上有幾點,第一點
是第一百零一條停權的部分,第二點是第一百零三條不符比例原則
,另外就是在一定金額以下增列仲裁機構調解機制。
關於這些部分,本席要讓吳主委看一看,在這一次針對第一百零一
條第四項做了一個修正,但是這個修正令人很擔心,以前是偽造或
變造文件,現在把它改成虛偽不實之文件,當然投標不能使用虛偽
文件是沒問題的,訂約也不能使用虛偽文件,但是履約的部分要特
別注意。在一個工程的過程中,因為現在都是電腦作業,如果把日
報表稍微不小心做錯,這樣就會變成虛偽不實,這裡是沒有界定、
不分情節輕重的。所以本席建議在該條第四項,你們要回去思考加
入「情節重大」等文字,在履約的部分會產生工程爭議,因為文件
太多了,光是一個日報表就可以出現虛偽不實的文件,不知主委對
於這一條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工程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吳主任委員澤成:
主席、各位委員。我同意施委員的意見。
施委員義芳:
另外,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的修正當然是美意,非常好,就是你們
刊登公報以前要讓廠商充分陳述意見,但是請問後面的執行是什麼
?因為審議委員會已經開過了,後面的執行時間是多久?你要給廠
商多久的時間準備書面報告、要如何執行、由誰負責看廠商提出的
書面報告?主委對此有何看法?
吳主任委員澤成:
依照相關機制的規定,在公告處理之前,應該讓廠商有申訴機會,
而且要求這個申訴……
施委員義芳:
問題是由誰執行、由誰去看這份口頭與書面報告,這需要多久的時
間才能夠完成?
吳主任委員澤成:
應該成立審查小組負責執行,由相關部門負責……
施委員義芳:
但是,你們沒有訂定後續的機制,所以我要提醒主委,這項條文的
問題出在哪裡。
吳主任委員澤成:
這部分會再加入。
施委員義芳:
另外,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規定,請問主委,立法
貴在穩定,所以我們通過的立法要力求法律的穩定性。對不對?
吳主任委員澤成:
當然。
施委員義芳:
如果你們已經推定廠商是故意或過失,但廠商有已盡相當注意者可
免責。請問主委,何謂「已盡相當注意者」?未來工程會在這方面
會面臨很大的挑戰。請問主委對此有何看法?
吳主任委員澤成:
原本會有這樣的設定是顧慮到,不要因為少部分的缺失而造成重大
問題,所以這在認定上會有一些難度。至於要如何讓它比較能夠……
施委員義芳:
未來大家一定都會選擇免責,主委是否同意我的講法?
吳主任委員澤成:對……
施委員義芳:
這項免責規定是在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三條要比例調整,後面
我會談到第一百零三條的部分。
其次,我們看到 WTO 針對稽查廠商停權只有訂定 6 款,而我國比
較聰明,從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規定的犯第八十七條至第
九十二條之罪訂定 14 條,其中有一款最後判決是 WTO的規定,但
我們是採行一審制。請問主委,對此條文有何看法?
吳主任委員澤成:
在審查條文時,我們會有進一步的探討。
施委員義芳:
好。再者,我們要討論第一百零三條,難道在第一百零三條中,只
有停權 1 年或 3 年的規定,卻毫無比例嗎?雖然你們有所謂情節
重大或比例原則,但我看不出其中的比例。難道廠商停權 1 年或
3 年都沒有規定一定的比例嗎?方才主委表示要給予一點彈性,
第一百零一條只是在定罪,但最後的判決是在這一條規定裡面。
吳主任委員澤成:
依照我個人的看法,我們目的在於導正而非處罰,所以如何朝此方向
對工程或業者都能夠兼顧,我們可以在修正條文之後再……
施委員義芳:
廠商因這一條條文遭受多年之苦,所以這一條條文可謂修法重中之重
,而不是在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只是闡述廠商犯下哪些罪行
而已,但這一條條文才是判定的重點。無論要判定廠商停權 1 年或
3 年,這部分都沒有彈性,所以我要請主委特別注意這部分。
吳主任委員澤成: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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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什麼各方角力阿,我沒看到角力耶,角力在哪
這些大立委們真的很懂工程界的需求呢。
至於採購法喔,我看就改名叫不良包商保護法好了啦。
※ 引述《iamdodolo (.........)》之銘言:
: ※ 引述《tenshouw (tenshouw)》之銘言:
: (恕刪)
: 上一篇講了最有利標
: 這篇講講停權吧
: 這個...
: 也是一個很討厭的東西
: 說來話長(雖然打這種實務的東西 會看的沒幾個)
: 停權規定
: 主要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1-15款
: 看起來是機關對付不良廠商的好武器
: 但是這武器
: 也被閹割的不能在閹割了
: 在舊法時代
: 101條的要件是有這些情形
: 然後機關通知廠商停權 並附上教示條款
: 廠商在一段期間內要提出異議 84條參照
: 如果機關任為異議無理由
: 就可以上政府採購網把廠商停權
: 停權效力舊法時代是1年或3年
: 好
: 如果廠商還是不爽
: 可以
: 繳3萬元去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如果申訴有理由
: 就拿下停權公告
: 如果申訴無理由
: 就打行政訴訟去了
: 好
: 這邊有一個有趣的問題
: 依據101條 基本上異議未提出或是異議無理由
: 基本上就要停權了
: 但是常常發生
: 異議完之後停權
: 廠商跑去申訴或是行政訴訟救濟
: 但是等到申訴有理由或是行政訴訟勝訴之後
: 停權時間早就都停完了
: 廠商就很可憐的洗刷了自己的清白
: 但是還是被停了權
: 這是另外一回事
: 回到本文
: 之前為什麼說這個好用的武器被閹割了呢?
: 就要從修法後開始說了
: 新修正的101條弄了一個有趣的制度出來
: 1.通知101之前要先給廠商陳述機會
: 2.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去審查廠商陳述是否有理由
: 挖 對於廠商的權利保護是多麼的周到
: 但是這個就是玩死機關跟承辦人了
: 舊法時代
: 通知只要101條條件成就
: 完成相關程序(如細則111)之後
: 就可以通知停權了
: 然後等廠商來異議
: 基本上異議處理結果只要把通知的內容抄一抄
: 就可以直接異議無理由停權了
: 基本上來說 這個行政程序的速度不會太慢
: 之後要不要申訴就是廠商的權利了
: 新法時代的問題如下:
: A.停權程序過於繁瑣
: 但是現在改成這樣
: 現在變成說
: 我要處理你之前
: 機關:要某某某 我現在要幹掉你了 你有沒有什麼話說
: 某廠商:#&*※.....
: 機關:陳述的不錯 我來開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審查你說的有沒有道理
: 然後機關承辦人就開始找人來開會了
: 然後約日期、喬時間、會議紀錄.....
: 之後才能發異議的處分
: 多了一堆前置作業
: 承辦人沒事幹嘛去停權
: 還沒弄死廠商之前 自己就先被搞死了
: B.停權效果不符合經濟效益
: 舊法時代 停權效果只有1年跟3年
: 我承辦人拚死拚活
: 至少可以把惡劣的廠商弄死1年
: 看來效益不高
: 但是至少還有點效果
: 新法時代
: 103條修正之後
: 還有分首犯停3個月
: 累犯再+3
: 基本上就是我們用寬容並濟的採購法來給廠商機會
: (這句話好像沒記錯好像是黃榮堅老師喜歡說的XD)
: 但是回到停權的本質
: 我承辦人拚死拚活的
: 如果廠商是首犯 還只能停個3個月
: 我幹嘛弄死自己
: 然後只停他三個月
: 不划算阿
: 我不如趕快死拜託活拜託叫廠商乖乖的案子做完
: 然後我結案就好了
: 停權程序變多
: 但是結果打折
: 變成機關現在真的不太喜歡停權
: 就像是拿石頭砸腳一樣
: 但是修法過程聽說也是各方角力拉
: 如果有興趣再說好了
: 結論是
: 對於不良廠商寬容
: 就是對機關殘忍
: 或許修法成這樣
: 對於初犯廠商或是初入公共工程不熟悉的廠商有點警惕作用
: 不是一件壞事
: 但是我是覺得停權程序應該要簡單化
: 不是用一堆看似對於廠商程序正義的繁瑣行政流程來做
: 這樣根本不會有人想把廠商停權
: 一點小心得
: 請各位指正
: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4.139.6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17815608.A.2EA.html
噓
04/08 01:14,
3年前
, 1F
04/08 01:14, 1F
推
04/08 01:15,
3年前
, 2F
04/08 01:15, 2F
推
04/08 01:15,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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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01:15, 3F
噓
04/08 01:16,
3年前
, 4F
04/08 01:16, 4F
推
04/08 01:16,
3年前
, 5F
04/08 01:16, 5F
也謝謝i大認真回文討論
我才有機會再多回文
這個公報只是其中一篇,有空再來看看其他立法公報
→
04/08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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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問阿 為何採購法只針對轉包
而沒有針對分包做規範呢
喔我知道啦 針對分包做黑名單規範
又要有一堆素行不良的小廠商不能借殼上市了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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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c大補充,花蓮縣政府是應該要報黑單
但我要說的是,
現在修法方向就是朝「讓黑單很難上」的方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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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問題就出在
既然轉包和分包在實務上很難認定
而採購法只禁止轉包
既然不可能不允許分包,
可是針對有問題的分包廠商,規範卻是如此的寬鬆
也就是 要上黑名單還真不容易喔
這真是一件很荒謬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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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至少把黑名單制度擴張到分包廠商吧,
可以說是無法禁止
但居然無法可管?
難道採購法就是為了工程界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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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但就變成毒樹果實阿
先用一個合法廠商標到然後各別分包給幾個不同小廠商
然後法律只管得到合法的那個
你包給誰我法律管不到
立這什麼爛法
可以允許分包ok,但為何採購法沒有沒有任何一條法律
可以去監督到底分包給誰
沒有任何罰則
沒有任何規範
那我就問一句好了
這次東O營造分包給義O
民事上被扣押了可能要賠償
但刑事上好像還沒查出有無犯罪事實
那現在研究採購法第101條
他好像也沒有採購法的問題
請問
怎麼阻止東O營造再次得標?
台灣還有幾間東O營造?
我看起來採購法是沒有辦法啦
再打高空下次不會只是五十條人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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