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抓到了!李義祥今年2月早被判關半年 高虹安轟林佳龍:還要我給資料?

看板Gossiping作者 (一念之間)時間3年前 (2021/04/08 01:13), 3年前編輯推噓191(198766)
留言271則, 207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24/28 (看更多)
其實高虹安要質詢的點沒錯 只是她引錯法條而已 高要說的就是不應該放任素行不良的廠商承包工程 就這麼簡單 但她應該引用的是第採購法第101條 而非採購法第103條 因為 第103條只是表面 不是關鍵 因為問題出在 第101條原本就殘缺不全 卻又在108年修法後整個被架空 依照採購法103條 三年內 不能參加投標或分包包商的情況有 1.借牌 2.人頭 3.偷工減料 4.不實文件投標 5.停業期間投標 6.賄賂 7.依採購法第87~92條一審判決有罪 只有這七種情況可以用採購法第103條對廠商停權三年 禁止廠商投標 範圍非常地狹窄 但針對這七種情況的停權規定 由來其實不在第103條裡面 而是放在第101條裡面,103條只是去引用第101條而已 *題外話 第103條的停權是針對廠商 不是對負責人 開新帳號就能再投標 這個已有人討論過 #1WRRRLK6 (Gossiping)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17802965.A.506.html 這次出事的負責人李先生 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26 號刑事判決 https://0rz.tw/Q5Vg3 依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判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 內容是李更改監工報表所以有罪 好囉法院判決有罪 可是如果你想依第103條把他停權 讓他不能再投標 不是一個法院判決這麼簡單,可以直接黑單 首先你必須要先用第101條把他列入黑名單後 才能操作第103條 但第101條的內容卻極其有限 很難達成 也就是 採購法第103條 他基本上是一個只針對「投標」的效果條款 什麼意思? 101條+102條在非投標期間(平常)負責處理黑名單 103條在投標時,依據101+102的黑名單 做出停權 能不能在投標時依照103對該廠商停權與否, 全看平常101+102的運作結果 原本這樣的條文設計在運作上, 雖然不能說完全沒問題 但相比108年修法後條文,對不良廠商非常不利 因為原本任何一個承辦的基層公務員只要稍微覺得不正常 都能把廠商列在採購公報的黑名單 廠商如果不爽那去異議 打行政訴訟 打完如果法院認為廠商有道理 那再說 反正現在該廠商就是不能進來 列了在全國通用的黑名單後, 一有其他機關要採購,一知道有問題,就有武器不讓該廠商投標 反之 108年的時候的一次修法 增加了列黑名單的程序障礙 反而導致公務員要把不良廠商列黑名單一事變得很不方便 例如,這個修法增加了機關認定黑名單的難度 舊法101條第1項第2款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只要有這狀況, 基層公務員就能直接把不良廠商送黑名單 結果108年修法後多了啥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科科,多了「情節重大」四個字, 那情節重大誰認定,喔,不好意思第二項又多了一個程序障礙 也就是由「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 等於架空黑名單 只要進不了黑名單 即便是其他單位知道這廠商有問題 依然不能不讓這廠商進去投標 所以台鐵可不可以拒絕李姓負責人去做分包 抱歉不可以 抱歉不可以 抱歉不可以 他沒有在黑名單裡 台鐵你不可以拒絕喔 架空了第101條 建立不了黑名單 第103條就形同虛設 根本不能拿他怎樣 真是好聰明喔 此外 那履約時發現有的問題要黑單的話誰管? 就只能用採購法第101條 跟他拚了 把他弄進黑單 但採購法第101條本身剛剛講過了,他本來就沒有很好用 第一 101條的黑單要件本來就很難達成 都是些超級誇張的狀況 沒有100%符合101條列舉15款 這15款以外的 就是不能黑單 差一點都不可以 而且 108年的修法 還增加情節重大的要件 情節重大誰判斷 呵 恩~用小畫家改圖~法院判刑六月 我不知道算不算情節重大 算嗎 算嗎 問問這些大立委好嗎 若是這次前 會不會是根本是上不了檯面 可以原諒的小過失? 我們不能錯殺要給廠商活路 考慮廠商生計阿 第二 就如同前面提到的 108年的修法 對於黑單不良廠商一事,居然設下重重的程序障礙 ============================================================================ 第 101 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 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規定 。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 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 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 問一下,先前有用小畫家改圖改施工日誌 算不算是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看起來好像可以用這條對付不良包商對吧 然而 就例如說i大這篇好文所說的 #1WRTQ9TD (Gossiping)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17811081.A.74D.html 你會發現,縱使採購法第101條有這些規定 但卻存在「讓基層公務人員很難使用」的程序障礙 重重繁瑣的規定,製造程序上的障礙 導致基層公務人員沒辦法輕易對有問題的不良廠商黑單 所以很遺憾的 不是因為缺乏修法 而是因為採購法在第108年已經修法過一次 結果卻是 越改越大洞 讓有前科紀錄或素行不良的廠商更容易過關 為什麼這麼說呢 因為在108年以前 採購法第101條長這樣 ======================================================================== 第一百零一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 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 108年的修法多了啥? 多了這兩款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 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 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結果就是 增加了認定的難度 本來基層公務員覺得不ok自己認定就好 廠商不服沒關係你異議 異議不過那上法院打行政訴訟 結果現在要把不良廠商黑單 還得開會 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不好意思 搞了這啥東西委員會 會不會「上達天聽」 但如果不幸廠商有黨證 你基層公務員敢不敢把不良廠商黑單? 隨便想想這委員會運作一下有啥難 裁判球員球證都是我的人 你一小小菜鳥公務員 敢跟我鬥? 好啦 那就看一下108年這個修法是怎麼來的 先看一下到底是誰提案的 一讀 1050923 105卷067期4364號 127-127頁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203:LCEWA01_090203_00009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印發 院總第1650號 委員 提案第 19509 號 案由:本院委員施義芳、管碧玲等23人,政府採購法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公布 施行,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亦歷經五次修正,然因其中若干條文於為投標廠 商違反規範之處分時,其罰則構成要件未盡明確,致廠商難堪遵循,例如部分 條款之罰則未能依違反情節輕重程度訂有妥適處分比例,致實行時結果不一。 再者,投標廠商倘不慎違反,將遭到不符比例裁罰,損及企業經營及員工生計 ,怨懟遂生;而機關負責採購人員亦因本法罰則對於採購人員及廠商於違反時 之處分嚴厲,態度普遍保守,推諉卸責,不僅無助於提升採購效能與品質,更 有「劣幣驅逐良幣」反淘汰優良廠商之虞。茲為與時俱進,強化政府採購公平 秩序及效能,爰提案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資料,略稱申訴會自民國八十八年中本法 施行始,其受理申訴案逐年增加,於九十一年破千件至九十七年達到高峰,當 年度採購爭議案件計有1,745件,其後年度則因發包總件數減少,收件案亦降 低,但也均在千件以上。揆一般情形,法律於施行後向因時間經過,民眾更臻 熟稔後,其違反案件數將隨之減少,但本法的統計資料卻出現迥異。 二、容本法針對採購爭議有「先調後仲」之規範及設計,但若採購申訴審議委 員會不出具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即難謂有「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可 以強制仲裁」之功能;再者,採購規模不論金額,一旦爭議發生,機關及廠商 勢須等待審議會之調解,從而耽誤契約期程,衍生債務不履行結果。 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略以,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所列情形之一,應將 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 一經刊登採購公報就被處以一年或三年的停權處分,停權期間且不得參加投標 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由是觀之,停權制度並未就廠商之故意或過失行 為,致生有本條所列情形之具體情狀或情節輕重等,依比例做出裁處。對廠商 而言,停權處分將同時損及其商譽與營收,更可能累及員工生計;對政府而言 ,將足資信賴及具一定資金規模的廠商予以排除,亦是對於國家社會資源的虛 耗! 四、廠商營業自由權應屬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內涵,非以法律不得限制 ,且其限制或處分,當須符合比例原則法理。對於違反規定之投標廠商施以限 制營業自由之處分,除應衡量公共利益及機關損失外,亦應衡平顧及廠商事後 對於受損害之公共利益所為之回復程度、所盡之努力以及廠商全體員工之工作 權,合一適當考量。故此,亟需重新規範招標機關之行政裁量權限,並將比例 原則明確定入停權罰則,俾維政府之誠信,並健全政府採購市場機制。 提案人:施義芳  管碧玲   連署人:洪宗熠  許智傑  鄭運鵬  江永昌  黃秀芳  劉櫂豪    羅致政  蔡適應  莊瑞雄  蘇震清  郭正亮  賴瑞隆   蔡易餘  陳明文  鄭寶清 余宛如  林俊憲  葉宜津   李麗芬  呂孫綾  劉建國        ============================================================================ 立法院公報 第 107 卷 第 40 期 委員會紀錄 https://0rz.tw/xh3FZ p.17 蕭委員美琴: 今天討論的過程中有許多委員提案,尤其是針對廠商及後續的黑名 單等問題,對於情節重大者,限制其幾年期間不再具有參與政府標 案的資格。問題的關鍵在於對情節重大者的認定,你們有針對一些 要件提出修法,社會大眾普遍認為的情節重大者,如跳電數十次的 、品質上有爭議但並沒有經你們認定情節重大者,其他還有中小型 工程,廠商自認為沒有那麼嚴重或有空間改善者也可能在承辦人員 的一念之間而被列為情節重大,在認定權限及認定標準上是否有更 為公正,更為社會大眾可以接受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汰除不良廠商 ,這是第一百零一條的基本精神,但也不要因此而濫殺無辜,尤其 是中小型公司,萬一發生某種爭議,我舉幾年前花蓮颱風造成公共 工程損壞為例,當時一個機關認定是天災造成的,另一個機關則認 定可能是人為的因素,單在是否為人為因素的爭辯上,法律程序就 走了好幾年,對一個小型廠商來講這樣的時程可能就是它的結束, 沒有辦法再繼續生存,所以我覺得在情節重大方面是否能有更好的 認定機制以確保其公平性?讓我們在汰除一些不良廠商的同時可以 確保有心改善的廠商,或是在認定上有疑慮時,我們如何加速此一 疑慮的調節或認定上更公正的機制,這也是我們應該要思考的方向 ,主委的態度呢? 吳主任委員澤成: 這次的修法除了對情節重大者採比較彈性的處理外,也特別增列規 定機關要採行這種做法前要通知廠商,讓廠商有申訴的機會,經 申訴後再加以判斷。 蕭委員美琴: 申訴後是由誰判斷?是由一群人判斷還是由承辦人一個人判斷?有 沒有因情節不同或採購額度差距而有輕重之分?「情節重大」這四 個字有很多主觀因素在內,如何確保其公正性?這可能會造成未來 諸多爭端處理上的爭議,畢竟每年有 1,000 件以上的公共工程爭端 ,數目不少,如果能夠從效能提升的角度上免去一些不必要的爭端 當然是好事,但同時也要嚴格規範不良的廠商、不配合的廠商、品質 不良、偷工減料、虛偽不實等等客觀要件,對於其他的灰色地帶也 可以更明確化以減少不必要的糾紛,這些可能後續需要再做進一步 的討論。 吳主任委員澤成: 申訴後再由承辦人認定是不可能的,我們會要求招標機關組成審查 小組來認定。 蕭委員美琴: 不論個案大小都是招標機關另外組成一個委員會審查,我們希望這 個委員會在時程上能以更有效率的方式進行,不然有些案子一拖好 幾年,這對民眾對工程的期待和需求來講也是不利的,因此在時程 和速度上也是要有要求的,除了客觀和公正性外,效率也是要加以 改善的。 ============================================================= 好喔,然後再看看第p.33-34 施委員義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這次採購法的部分,本席肯 定工程會在這一次對於採購法的修正,但是,本席在工程界那麼久 了,針對採購修正的部分,工程界很關心的大致上有幾點,第一點 是第一百零一條停權的部分,第二點是第一百零三條不符比例原則 ,另外就是在一定金額以下增列仲裁機構調解機制。 關於這些部分,本席要讓吳主委看一看,在這一次針對第一百零一 條第四項做了一個修正,但是這個修正令人很擔心,以前是偽造或 變造文件,現在把它改成虛偽不實之文件,當然投標不能使用虛偽 文件是沒問題的,訂約也不能使用虛偽文件,但是履約的部分要特 別注意。在一個工程的過程中,因為現在都是電腦作業,如果把日 報表稍微不小心做錯,這樣就會變成虛偽不實,這裡是沒有界定、 不分情節輕重的。所以本席建議在該條第四項,你們要回去思考加 入「情節重大」等文字,在履約的部分會產生工程爭議,因為文件 太多了,光是一個日報表就可以出現虛偽不實的文件,不知主委對 於這一條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工程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吳主任委員澤成: 主席、各位委員。我同意施委員的意見。 施委員義芳: 另外,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的修正當然是美意,非常好,就是你們 刊登公報以前要讓廠商充分陳述意見,但是請問後面的執行是什麼 ?因為審議委員會已經開過了,後面的執行時間是多久?你要給廠 商多久的時間準備書面報告、要如何執行、由誰負責看廠商提出的 書面報告?主委對此有何看法? 吳主任委員澤成: 依照相關機制的規定,在公告處理之前,應該讓廠商有申訴機會, 而且要求這個申訴…… 施委員義芳: 問題是由誰執行、由誰去看這份口頭與書面報告,這需要多久的時 間才能夠完成? 吳主任委員澤成: 應該成立審查小組負責執行,由相關部門負責…… 施委員義芳: 但是,你們沒有訂定後續的機制,所以我要提醒主委,這項條文的 問題出在哪裡。 吳主任委員澤成: 這部分會再加入。 施委員義芳: 另外,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規定,請問主委,立法 貴在穩定,所以我們通過的立法要力求法律的穩定性。對不對? 吳主任委員澤成: 當然。 施委員義芳: 如果你們已經推定廠商是故意或過失,但廠商有已盡相當注意者可 免責。請問主委,何謂「已盡相當注意者」?未來工程會在這方面 會面臨很大的挑戰。請問主委對此有何看法? 吳主任委員澤成: 原本會有這樣的設定是顧慮到,不要因為少部分的缺失而造成重大 問題,所以這在認定上會有一些難度。至於要如何讓它比較能夠…… 施委員義芳: 未來大家一定都會選擇免責,主委是否同意我的講法? 吳主任委員澤成:對…… 施委員義芳: 這項免責規定是在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三條要比例調整,後面 我會談到第一百零三條的部分。 其次,我們看到 WTO 針對稽查廠商停權只有訂定 6 款,而我國比 較聰明,從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規定的犯第八十七條至第 九十二條之罪訂定 14 條,其中有一款最後判決是 WTO的規定,但 我們是採行一審制。請問主委,對此條文有何看法? 吳主任委員澤成: 在審查條文時,我們會有進一步的探討。 施委員義芳: 好。再者,我們要討論第一百零三條,難道在第一百零三條中,只 有停權 1 年或 3 年的規定,卻毫無比例嗎?雖然你們有所謂情節 重大或比例原則,但我看不出其中的比例。難道廠商停權 1 年或 3 年都沒有規定一定的比例嗎?方才主委表示要給予一點彈性, 第一百零一條只是在定罪,但最後的判決是在這一條規定裡面。 吳主任委員澤成: 依照我個人的看法,我們目的在於導正而非處罰,所以如何朝此方向 對工程或業者都能夠兼顧,我們可以在修正條文之後再…… 施委員義芳: 廠商因這一條條文遭受多年之苦,所以這一條條文可謂修法重中之重 ,而不是在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只是闡述廠商犯下哪些罪行 而已,但這一條條文才是判定的重點。無論要判定廠商停權 1 年或 3 年,這部分都沒有彈性,所以我要請主委特別注意這部分。 吳主任委員澤成:好的。 ======================================================================= 心得: 什麼各方角力阿,我沒看到角力耶,角力在哪 這些大立委們真的很懂工程界的需求呢。 至於採購法喔,我看就改名叫不良包商保護法好了啦。 ※ 引述《iamdodolo (.........)》之銘言: : ※ 引述《tenshouw (tenshouw)》之銘言: : (恕刪) : 上一篇講了最有利標 : 這篇講講停權吧 : 這個... : 也是一個很討厭的東西 : 說來話長(雖然打這種實務的東西 會看的沒幾個) : 停權規定 : 主要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1-15款 : 看起來是機關對付不良廠商的好武器 : 但是這武器 : 也被閹割的不能在閹割了 : 在舊法時代 : 101條的要件是有這些情形 : 然後機關通知廠商停權 並附上教示條款 : 廠商在一段期間內要提出異議 84條參照 : 如果機關任為異議無理由 : 就可以上政府採購網把廠商停權 : 停權效力舊法時代是1年或3年 : 好 : 如果廠商還是不爽 : 可以 : 繳3萬元去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如果申訴有理由 : 就拿下停權公告 : 如果申訴無理由 : 就打行政訴訟去了 : 好 : 這邊有一個有趣的問題 : 依據101條 基本上異議未提出或是異議無理由 : 基本上就要停權了 : 但是常常發生 : 異議完之後停權 : 廠商跑去申訴或是行政訴訟救濟 : 但是等到申訴有理由或是行政訴訟勝訴之後 : 停權時間早就都停完了 : 廠商就很可憐的洗刷了自己的清白 : 但是還是被停了權 : 這是另外一回事 : 回到本文 : 之前為什麼說這個好用的武器被閹割了呢? : 就要從修法後開始說了 : 新修正的101條弄了一個有趣的制度出來 : 1.通知101之前要先給廠商陳述機會 : 2.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去審查廠商陳述是否有理由 : 挖 對於廠商的權利保護是多麼的周到 : 但是這個就是玩死機關跟承辦人了 : 舊法時代 : 通知只要101條條件成就 : 完成相關程序(如細則111)之後 : 就可以通知停權了 : 然後等廠商來異議 : 基本上異議處理結果只要把通知的內容抄一抄 : 就可以直接異議無理由停權了 : 基本上來說 這個行政程序的速度不會太慢 : 之後要不要申訴就是廠商的權利了 : 新法時代的問題如下: : A.停權程序過於繁瑣 : 但是現在改成這樣 : 現在變成說 : 我要處理你之前 : 機關:要某某某 我現在要幹掉你了 你有沒有什麼話說 : 某廠商:#&*※..... : 機關:陳述的不錯 我來開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審查你說的有沒有道理 : 然後機關承辦人就開始找人來開會了 : 然後約日期、喬時間、會議紀錄..... : 之後才能發異議的處分 : 多了一堆前置作業 : 承辦人沒事幹嘛去停權 : 還沒弄死廠商之前 自己就先被搞死了 : B.停權效果不符合經濟效益 : 舊法時代 停權效果只有1年跟3年 : 我承辦人拚死拚活 : 至少可以把惡劣的廠商弄死1年 : 看來效益不高 : 但是至少還有點效果 : 新法時代 : 103條修正之後 : 還有分首犯停3個月 : 累犯再+3 : 基本上就是我們用寬容並濟的採購法來給廠商機會 : (這句話好像沒記錯好像是黃榮堅老師喜歡說的XD) : 但是回到停權的本質 : 我承辦人拚死拚活的 : 如果廠商是首犯 還只能停個3個月 : 我幹嘛弄死自己 : 然後只停他三個月 : 不划算阿 : 我不如趕快死拜託活拜託叫廠商乖乖的案子做完 : 然後我結案就好了 : 停權程序變多 : 但是結果打折 : 變成機關現在真的不太喜歡停權 : 就像是拿石頭砸腳一樣 : 但是修法過程聽說也是各方角力拉 : 如果有興趣再說好了 : 結論是 : 對於不良廠商寬容 : 就是對機關殘忍 : 或許修法成這樣 : 對於初犯廠商或是初入公共工程不熟悉的廠商有點警惕作用 : 不是一件壞事 : 但是我是覺得停權程序應該要簡單化 : 不是用一堆看似對於廠商程序正義的繁瑣行政流程來做 : 這樣根本不會有人想把廠商停權 : 一點小心得 : 請各位指正 :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4.139.6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17815608.A.2EA.html

04/08 01:14, 3年前 , 1F
太麻煩!交給蓋世太保審訊即可。
04/08 01:14, 1F

04/08 01:15, 3年前 , 2F
鍘下去就有開不完的會了
04/08 01:15, 2F

04/08 01:15, 3年前 , 3F
博士立委用錯法條...可憐
04/08 01:15, 3F

04/08 01:16, 3年前 , 4F
影片有一段他有講到101吧
04/08 01:16, 4F

04/08 01:16, 3年前 , 5F
謝G大補修法歷程
04/08 01:16, 5F
也謝謝i大認真回文討論 我才有機會再多回文 這個公報只是其中一篇,有空再來看看其他立法公報

04/08 01:18, 3年前 , 6F
痾 轉包跟分包完全不同 東新營造-義祥是分包非轉包
04/08 01:18, 6F
那就問阿 為何採購法只針對轉包 而沒有針對分包做規範呢 喔我知道啦 針對分包做黑名單規範 又要有一堆素行不良的小廠商不能借殼上市了是吧

04/08 01:21, 3年前 , 7F
不光是法條 機關也不對
04/08 01:21, 7F

04/08 01:21, 3年前 , 8F
106年一審宣判 但該案件是
04/08 01:21, 8F

04/08 01:21, 3年前 , 9F
「花蓮縣103年度 天然災害復建及道路橋樑工程委託設
04/08 01:21, 9F

04/08 01:21, 3年前 , 10F
計技術服務工作(開口契約)」招標
04/08 01:21, 10F

04/08 01:21, 3年前 , 11F
主管機關是花蓮縣政府 然後花蓮縣政府沒有刊登採購公
04/08 01:21, 11F

04/08 01:21, 3年前 , 12F
報黑單
04/08 01:21, 12F

04/08 01:23, 3年前 , 13F
既然沒有被列黑單 那108年理所當然能得標/分包
04/08 01:23, 13F
感謝c大補充,花蓮縣政府是應該要報黑單 但我要說的是, 現在修法方向就是朝「讓黑單很難上」的方向走

04/08 01:23, 3年前 , 14F
回一下N大跟G大 其實實務上對於分包跟轉包很難認定
04/08 01:23, 14F

04/08 01:24, 3年前 , 15F
分包是採購法67條
04/08 01:24, 15F

04/08 01:24, 3年前 , 16F
基本上就看是不是有列主要部分 之前有寫過好像消失了
04/08 01:24, 16F
我覺得問題就出在 既然轉包和分包在實務上很難認定 而採購法只禁止轉包 既然不可能不允許分包, 可是針對有問題的分包廠商,規範卻是如此的寬鬆 也就是 要上黑名單還真不容易喔 這真是一件很荒謬的事

04/08 01:25, 3年前 , 17F

04/08 01:31, 3年前 , 18F
別忘了 她那時候就是花蓮選區的立委 果然很懂在地需求==
04/08 01:31, 18F

04/08 01:32, 3年前 , 19F
分包不可能禁止 否則沒辦法做工程
04/08 01:32, 19F
那至少把黑名單制度擴張到分包廠商吧, 可以說是無法禁止 但居然無法可管? 難道採購法就是為了工程界而設

04/08 01:35, 3年前 , 20F
執政黨的鍋
04/08 01:35, 20F

04/08 01:35, 3年前 , 21F
另外 對分包資格的限制 常是直接定於契約中
04/08 01:35, 21F

04/08 01:36, 3年前 , 22F
推 真的扯
04/08 01:36, 22F

04/08 01:36, 3年前 , 23F
轉包是整個轉 怕買賣空 甲級轉乙級 要禁
04/08 01:36, 23F

04/08 01:37, 3年前 , 24F
分包是工程分割 小工程分割轉出去 很合理的做法
04/08 01:37, 24F
合理但就變成毒樹果實阿 先用一個合法廠商標到然後各別分包給幾個不同小廠商 然後法律只管得到合法的那個 你包給誰我法律管不到 立這什麼爛法 可以允許分包ok,但為何採購法沒有沒有任何一條法律 可以去監督到底分包給誰 沒有任何罰則 沒有任何規範 那我就問一句好了 這次東O營造分包給義O 民事上被扣押了可能要賠償 但刑事上好像還沒查出有無犯罪事實 那現在研究採購法第101條 他好像也沒有採購法的問題 請問 怎麼阻止東O營造再次得標? 台灣還有幾間東O營造? 我看起來採購法是沒有辦法啦 再打高空下次不會只是五十條人命而已

04/08 01:42, 3年前 , 25F
高調
04/08 01:42, 25F

04/08 01:43, 3年前 , 26F
t推
04/08 01:43, 26F

04/08 01:45, 3年前 , 27F
04/08 01:45, 27F

04/08 01:50, 3年前 , 28F
04/08 01:50, 28F

04/08 01:53, 3年前 , 29F
垃圾黨,專開後門給自己人
04/08 01:53, 29F

04/08 01:57, 3年前 , 30F
查證推
04/08 01:57, 30F

04/08 01:57, 3年前 , 31F
04/08 01:57, 31F

04/08 01:59, 3年前 , 32F
建商養台灣
04/08 01:59, 32F

04/08 02:00, 3年前 , 33F
政府採購契約是有規定 廠商不得使用有101條情況者
04/08 02:00, 33F
還有 199 則推文
還有 9 段內文
04/08 11:12, 3年前 , 233F
好深入法條文字細節的探討啊 推推
04/08 11:12, 233F

04/08 11:15, 3年前 , 234F
認真回文
04/08 11:15, 234F

04/08 11:20, 3年前 , 235F
問問那些噓文的啊,還是那些法匠也可以
04/08 11:20, 235F

04/08 11:21, 3年前 , 236F
04/08 11:21, 236F

04/08 11:25, 3年前 , 237F
101條的效果有這麼強嗎 108年以前這行也是很黑吧 而且為
04/08 11:25, 237F

04/08 11:25, 3年前 , 238F
什麼認為委員會召集起來會很黑所以要回歸給公務員定奪黑
04/08 11:25, 238F

04/08 11:25, 3年前 , 239F
名單 因噎廢食了吧
04/08 11:25, 239F

04/08 11:26, 3年前 , 240F
認真文 幫高調 推~
04/08 11:26, 240F

04/08 11:44, 3年前 , 241F
看不懂…幫推一個
04/08 11:44, 241F

04/08 11:53, 3年前 , 242F
04/08 11:53, 242F

04/08 11:53, 3年前 , 243F
原來自己引錯法條是別黨的錯 網軍水準
04/08 11:53, 243F

04/08 11:54, 3年前 , 244F
04/08 11:54, 244F

04/08 11:54, 3年前 , 245F
你都知道開新帳後就可以再投標,後面寫這一大篇是...?
04/08 11:54, 245F

04/08 12:00, 3年前 , 246F
菸粉趕快幫李護航轉移焦點笑政敵囉
04/08 12:00, 246F

04/08 12:01, 3年前 , 247F
這篇必須爆
04/08 12:01, 247F

04/08 12:11, 3年前 , 248F
原po說的沒錯啊 合理懷疑立委是想往寬鬆的方向修法 圖
04/08 12:11, 248F

04/08 12:11, 3年前 , 249F
利廠商
04/08 12:11, 249F

04/08 12:14, 3年前 , 250F
綠共: 不管啦 用錯法條 龍龍就沒錯 龍龍不用負責
04/08 12:14, 250F

04/08 12:19, 3年前 , 251F
推,法律越改越爛難怪出事
04/08 12:19, 251F

04/08 12:24, 3年前 , 252F
跟鄉民講法條幹嘛 一堆法盲還打那麼多 真辛苦
04/08 12:24, 252F

04/08 12:26, 3年前 , 253F
04/08 12:26, 253F

04/08 12:26, 3年前 , 254F
04/08 12:26, 254F

04/08 12:55, 3年前 , 255F
專業
04/08 12:55, 255F

04/08 13:16, 3年前 , 256F
你如果知道施OO的背景,就會覺得不EY
04/08 13:16, 256F

04/08 13:48, 3年前 , 257F
04/08 13:48, 257F

04/08 14:02, 3年前 , 258F
專業 推
04/08 14:02, 258F

04/08 15:13, 3年前 , 259F
理性討論推
04/08 15:13, 259F

04/08 15:17, 3年前 , 260F
高調
04/08 15:17, 260F

04/08 19:32, 3年前 , 261F
end推
04/08 19:32, 261F

04/08 21:13, 3年前 , 262F
04/08 21:13, 262F

04/08 23:15, 3年前 , 263F
高調
04/08 23:15, 263F

04/09 04:05, 3年前 , 264F
改變台鐵,勢在必行
04/09 04:05, 264F

04/09 07:14, 3年前 , 265F
你真專業
04/09 07:14, 265F

04/09 12:48, 3年前 , 266F
這神作了吧
04/09 12:48, 266F
※ 編輯: gourmand (36.234.139.64 臺灣), 04/09/2021 17:10:26

04/10 10:03, 3年前 , 267F
專業推
04/10 10:03, 267F

04/11 07:37, 3年前 , 268F
108年修法未考慮公務體系的問題為惡質廠商開了方便之門
04/11 07:37, 268F

04/11 11:53, 3年前 , 269F
這篇厲害了 推
04/11 11:53, 269F

04/11 21:16, 3年前 , 270F
原po專業
04/11 21:16, 270F

04/11 21:17, 3年前 , 271F
垃圾不分藍綠,票投民眾
04/11 21:17, 271F
文章代碼(AID): #1WRUWuBg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4 之 28 篇):
文章代碼(AID): #1WRUWuBg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