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comemust
作者 comemust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5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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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F推: 今天剛對完答案 60分 超崩潰的07/22 15:24
88F推: 推10/16 12:20
13F推: QQ03/01 12:37
74F推: 別那麼失落10/15 20:27
94F推: 作文32 公文703/05 01:07
16F→: 照您的假設,採前置說,因第185條之3為己手犯,只能依第04/30 03:01
17F→: 19條第1項,因欠缺責任能力無罪,成立過失的部分是該是04/30 03:17
18F→: 採例外說04/30 03:20
29F→: 不知道書中大概是怎麼敘述的? 因為看2本書裡面的答案04/30 16:50
30F→: 只有例外說至多會成立過失04/30 16:52
15F→: 這幾年新聞都有,只發動車「沒移動」就不算酒駕04/12 23:01
16F→: 還有一則是摩托車沒發動用腳划動,被判酒駕04/12 23:02
21F→: 立法者想到就修想到就增,一有爭議老師法官就準備大鬥法04/12 23:41
61F→: 是因為185-3II只有論致死;致重傷 這兩項?04/12 23:17
62F→: 所以在185-3II沒罰輕傷就用185-3I與284數罪併罰04/12 23:19
63F→: ?04/12 23:20
11F→: 題目大概是這樣,甲誣陷乙而高呼搶劫,行人丙、丁上前04/09 13:40
12F→: 將乙毆打成重傷04/09 13:42
13F→: 過失致重傷的部分在另開一段來處理?04/09 14:02
14F→: 還是說,在原本TB的部分就已經對於加重的部分已有預見的04/09 14:06
15F→: 的可能,雖然在基本犯罪的故意罪責已阻卻,但過失部份04/09 14:08
16F→: 也就是加重結果(致重傷)的部分,在罪責部分還是會成立?04/09 14:09
19F→: 不知這樣寫合不合理。 罪責:雖在基本犯罪已阻卻故意,但04/09 15:51
20F→: 不法層次上仍具有傷害故意,且丙、丁有預見重傷結果之可04/09 15:56
21F→: ,故仍成立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之傷害致重傷罪。04/09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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