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chunchieh
作者 chunchieh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897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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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推:先弄出刷卡機再說 但醫院應該會要你只刷8個小時10/28 11:48
16F→:沒有刷卡機也很神奇 醫院怎知道有人遲到 呵呵10/28 11:48
17F→:健保費並沒有付很多 如果你在醫院工作個半年就會有體會10/28 11:50
18F→:4床1人 我覺得衛生署只是用總人力下去算的10/28 11:53
1F推:護士對於病患有保證人地位 對於病患的死亡有應注意而10/25 08:40
2F→:未注意 有刑法276的不作為犯的成立 但是淺見認為檢察官10/25 08:41
3F→:還要想到期待可能性 就是一個護士有沒有辦法照顧到10/25 08:42
4F→:很多的病人 可能該名檢察官認為護士是推諉之詞 所以10/25 08:42
5F→:就起訴 但是依造照情狀 還有緩起訴可以選擇10/25 08:43
6F→:當然 如果是我我可能選擇不起訴 從罪責要素討論10/25 08:46
1F推:我覺得與其改刑法185之3外 刑法276也要改 否則刑度過輕10/22 03:37
5F推:要有主觀上的貶抑他人的意思 但"白目"並沒有這種程度10/15 06:10
6F→:刑法309條第1項 "公然" "侮辱" 有其要件10/15 06:12
7F→:公然是第三人可共見共聞之所在 依原po所述尚難看出10/15 06:15
8F→:不過你要提刑事訴訟 檢察官應該會以刑訴252條不起訴10/15 06:15
9F→:至於民事 民法184條第1項 你還要本證責任舉證10/15 06:17
10F→:惟管見認為你勝訴的機率趨近於零10/15 06:21
11F→:只是不知道是病患說的還是其他人說的 病患說的就別理他10/15 06:43
14F→:投訴單就沒有符合"公然"要件 畢竟非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10/15 10:54
9F→:DRGs是針對醫療院所 其實不算是二代健保10/11 17:33
10F→:二代健保是牽涉到費率 只是DRGs會繼續實行而已10/11 17:34
12F→:二代健保為的是保險費負擔公平性10/11 17:35
13F→:詳細的理由可以查看立法院公報10/11 17:35
14F→:如果真的要區分 DRGs只能算是1.5代 而非二代10/11 17:36
17F→:二代還有包括醫事機構的病床財務資訊透明化與健保會設立10/11 17:38
11F推:清潔隊員說的雖然讓當事人受傷 但也是說出是事實10/08 10:31
12F→:幫民眾倒垃圾 跟幫業務上執行之人 我覺得有差別10/08 10:32
13F→:如果覺得有什麼需要協助 社會局是會幫忙的10/08 10:33
11F→: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條例規範特定某事務 法規範一般大眾10/08 11:06
12F→:我是這樣去理解的10/08 11:06
13F→:因為刑法有罰毒品 但規範比較少 為了嚇阻 弄出一個10/08 11:09
14F→:條例 然後就用特定事務的條例來去罰毒品10/08 11:10
15F→:而專利法 是一開始民法沒有訂定 而為了新興的專利權10/08 11:11
16F→:訂出一個規範一般的人法10/08 11:11
17F→:本身不是法律系的 有錯請指正10/08 11:11
9F→:潭美街限速40 25分鐘到仁愛路只有超速才可能10/07 11:25
16F推:契約原本是雙方對必要之點合致即可 民法153有其明文10/02 08:31
17F→:但勞工相對是弱勢 所以才有勞基法 勞動契約法保護10/02 08:31
18F→:只要不違反民法第71條強制規定或第72條 契約會有效10/02 08:33
19F→:但是然若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依民法第二五二10/02 08:34
20F→:條,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10/02 08:34
21F→:因此除非醫院有因為勞工離職而蒙受損失 才可以要求違約10/02 08:35
22F→:金的行使 不然就不可以漫天喊價要多少錢10/02 08:36
23F→:(87)台勞資二 字第 006760 號 函 可以酌參之10/02 08:37
24F→:如果是我 我不會理會醫院 請醫院用民事訴訟來解決10/02 08:38
25F→:上開函釋是論當事人與事業單位簽5年合約 是否依約賠償..10/02 0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