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chunchieh
作者 chunchieh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897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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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F→:進出派出所好幾次...聽起來筆錄好幾次??呵.. 09/30 13:53
1F→:健檢異常只是參考 要以醫院的複檢為主 不要本末倒置09/30 09:52
2F→:而且健檢所用的Cut-off值可能會比較低 判讀成陽性09/30 09:53
3F→:健檢主要是要你注意 真正要判斷有疾病須為醫院診斷09/30 09:55
4F→:超出數值不代表身體一定有問題 例如 GOT如果超過2活性09/30 10:01
5F→:單位 就硬說不正常 這樣也太果斷了09/30 10:02
6F→:因為常常再做其他的影像儀器檢查 其實也沒發生問題09/30 10:05
7F→:再換個例子 如果一個人的血糖是125mg/dL 就說他可能會09/30 10:10
8F→:有糖尿病 這也很奇怪 假設生理範圍是80~120 mg/dL09/30 10:11
9F→:而且數據我寧可說成生理範圍值 而非一般人稱"正常值"09/30 10:13
10F→:應該是要做進一步的confirm test 才可以確診09/30 10:14
11F→:我相信健檢所用的跟醫院所用的儀器 不會跟你說背景值09/30 10:16
12F→:校正係數 濃度參數 品管平均值 這些東西09/30 10:17
13F→:但我只比較相信醫院所出具的數據09/30 10:18
14F→:而且員工健檢檢體量很大 你如何知道中間的檢體保存09/30 10:23
15F→:是否良好 XD09/30 10:23
16F→:若以法律面來看 你今天有做確診 沒有問題 你的主觀09/30 10:27
17F→:沒有蒙蔽保險公司 使保險人做出錯誤的風險判斷09/30 10:28
18F→:故以醫院出具的檢查數據 將來如果你有相關疾病09/30 10:28
19F→:你可以主張你有權利要求保險公司給付相關之費用09/30 10:29
20F→:淺見以為 你不用太擔心之後的問題 法院會比較相信09/30 10:29
21F→:醫院的數據 還是只是粗略的員工健檢09/30 10:30
31F→:的隱匿故意 因為後來的檢查已經是正常了09/30 10:51
33F→:如果是同一家醫院所做 會有DELTA check 檢查人員可以09/30 10:52
34F→:得知 我知道馬偕醫院的電腦有這項功能09/30 10:52
36F→:如果是不同醫院做的 那cut-OFF值與Carry-over會影響數09/30 10:53
37F→:據 但是保險要以有利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利的方向來09/30 10:55
38F→:解釋案例 原po提出後來醫院的證明 除非保險公司有09/30 10:56
39F→:辦法舉本證去推翻後來的檢驗數據09/30 10:56
41F→:所以 淺見認為 本案例 保險公司還是要將來理賠之責09/30 10:57
43F→:第一次報告不算舉證完全 要連第2次都要推翻才可以09/30 10:59
44F→:例如 儀器的QC SD CV值 試劑保存 這些要可以推翻才可09/30 11:01
45F→:與國外實驗室的認證比對是否相差過大等等09/30 11:03
46F→:希望k大可以體諒 我尊重k大想法 純粹論證09/30 11:06
11F推:我們家的蛋糕幾乎都是買香麥的 這家店已經很久了09/30 09:50
9F推:跟家屬和解 檢察官有可能會緩起訴09/28 21:12
10F→:而過失致死法定刑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也承認09/28 21:13
11F→:就會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的空間09/28 21:15
12F→:當然死者家屬會不甘心 不過法定刑就只能這樣09/28 21:16
13F→:18歲的年輕人可以賠民事多少錢??大哉問...09/28 21:17
14F→:過失致死跟故意殺人的法定刑差距太大 尚需修法解決09/28 21:23
15F→:且家屬不能上訴 因為家屬不是刑事訴訟當事人09/28 21:27
16F→:這個案子可以上訴的只有被告 跟 檢察官09/28 21:28
13F推:司法院第17期跟行政執行署署長同期 還會做這樣事情?09/25 21:57
14F→:司法官第17期 打太快.....09/25 21:57
15F→:不過說實在 只能行政懲處09/25 22:00
11F推:反正鑑定委員會也不會鑑定 看對方怎麼變出來09/25 08:34
12F→:答辯狀請上法院網站看範本 把你想的寫出來09/25 08:35
13F推:車輛事故鑑定 當事人提出 限於6個月內09/25 08:40
14F→:惟司法機關囑託 就不受6個月限制09/25 08:41
15F→:所以如果是保險公司送件 就等著被拒絕09/25 08:42
1F推:護理人員並不適用責任制 會用責任制通常是經理人09/20 20:28
2F→:但是台灣的老闆都以為都可以用責任制要求員工....09/20 20:29
3F→:再來如果要賣時數 也是除22 不是除3009/20 20:30
4F→:因為你還有周休2日 薪資可沒用30日來算錢09/20 20:30
5F→:(我不是學姊妹....只是覺得護理人員超累的)09/20 20:31
6F→:應該是要給加班費才對 賣時數 總覺得醫院良心在哪裡?09/20 20:32
7F→:而且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 例假特休假工作 工資要加倍09/20 20:41
3F→:當然可以 詳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09/18 10:59
4F→: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述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09/18 11:00
5F→:證據資料, 向公路主管之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09/18 11:00
6F→:應即舉發。09/18 11:00
7F→:停在火車站前 違反前開條例第56條第1項第3款09/18 11:04
9F→:本人不需要獎金 只要民眾安全就可以了09/18 11:08
10F→:自己工作獲得薪資才是我要的錢09/18 11:09
33F→:F大(應該是智哥)可以把你的需求寫站內信給我09/20 18:01
34F→:我會拍那裏的原因是因為行人的動線被擋到了09/20 18:02
35F→:那個路口有一隻我申請的行人用穿越燈09/20 18:11
15F推:天花由variola virus引起 致死率約1~30%09/17 08:51
16F→:依病情嚴重性可分variola minor與variola major09/17 08:54
17F→:比較嚴重的出血性天花大概有90~100%的死亡率09/17 08:58
18F→:反正有天花流行出現就打痘苗 (如果來得及的話 呵呵)09/17 09:03
14F推:刑法354條毀損器物罪要毀棄 損壞或不堪用 並不可行09/13 10:56
15F→:鞋子除非物理性無法使用才有辦法構成損毀不堪用的定義09/13 11:00
16F→:所以檢察官法官並非是恐龍 因為刑罰權要相當嚴格認定09/13 11:01
17F→:至於民法184的侵權行為 第一項前段後段都可以試試09/13 11:02
18F→:至於有無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適用 淺見覺得不容易09/13 11:04
19F→:如果想要補告毀損 當然可以 只是會不會成立的問題09/13 11:05
20F→:如果高跟鞋可證明被潑鹼性液體而導致材質永久性的損壞09/13 11:31
21F→:那損毀罪才"可能"有機會09/13 11:31
44F→:給charli: 公寓大廈4~20萬 是指罰鍰 改一下比較好09/13 23:03
45F→:罰金是刑罰 罰鍰是行政罰09/13 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