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chris0843
作者 chris0843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83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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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推: 也覺得保成的寫法好像有種保險事故未發生所以不適用64I09/19 21:59
16F→: 的意思。也許他的本意是既然保險事故限縮在契約成立後09/19 21:59
17F→: 90日始生癌症,而本案兩詢問事項均係針對契約成立前被09/19 22:00
18F→: 保險人身體狀況內容,是與保險事故之危險估計無涉,故09/19 22:01
19F→: 系爭詢問事項非屬重大,被保險人縱未從實回答亦無64I09/19 22:02
20F→: 違反問題。09/19 22:02
21F→: 不過對於第二個詢問事項,我跟樓上想法一樣,被保險人09/19 22:03
22F→: 根本沒有違反的問題。第一個詢問事項也許就可以從概括09/19 22:04
23F→: 詢問、非屬重大,不影響危險估計,故被保險人無64I義務09/19 22:05
53F推: 感謝老師指正與講解!也很抱歉錯誤解讀老師意思QQ。因09/20 22:46
54F→: 為將擬答(一)2(2)之論述誤解作為本案未出險的理由,進09/20 22:46
55F→: 而與末句作錯誤連結。但對於契約成立前有無潰瘍的詢問09/20 22:46
56F→: 事項,縱然過去胃炎與肝癌胃癌,被契約條款排除非系爭09/20 22:46
57F→: 保險承保範圍,然而針對系爭詢問事項,本於疾病多元性09/20 22:46
58F→: ,過去消化道病史是否可作為未來可能罹患其他消化道癌09/20 22:46
59F→: 症的精算參數,而認為仍影響未來其他罹癌可能,是影響09/20 22:46
60F→: 風險評估而仍有64I適用可能?(潰瘍發炎癌化機率…)09/20 22:46
15F推: 也覺得保成的寫法好像有種保險事故未發生所以不適用64I09/19 21:59
16F→: 的意思。也許他的本意是既然保險事故限縮在契約成立後09/19 21:59
17F→: 90日始生癌症,而本案兩詢問事項均係針對契約成立前被09/19 22:00
18F→: 保險人身體狀況內容,是與保險事故之危險估計無涉,故09/19 22:01
19F→: 系爭詢問事項非屬重大,被保險人縱未從實回答亦無64I09/19 22:02
20F→: 違反問題。09/19 22:02
21F→: 不過對於第二個詢問事項,我跟樓上想法一樣,被保險人09/19 22:03
22F→: 根本沒有違反的問題。第一個詢問事項也許就可以從概括09/19 22:04
23F→: 詢問、非屬重大,不影響危險估計,故被保險人無64I義務09/19 22:05
5F推: 1,就194而言,實務不承認餘命損害(直接被害人生命權受09/09 21:01
6F→: 侵害就死亡了無從作為權利歸屬主體),194是間接被害人09/09 21:01
7F→: 的固有權(有學者認為此固有權即為間接被害人的身分權)09/09 21:01
8F→: ,並不是從直接被害人那繼承而來的。195III同樣是被害09/09 21:01
9F→: 人自己固有身分法益侵害的規定,跟繼承也無關09/09 21:01
10F推: 3.代理的部分,「授予代理權」是單獨行為所以毋庸得他09/09 21:06
11F→: 方同意或承認;但如果是「委任」則屬於契約行為,以雙09/09 21:06
12F→: 方意思表示合致為必要09/09 21:06
13F推: (修正一下,應該說194、195都是間接受害人固有權受侵09/09 21:15
14F→: 害的法律效果)09/09 21:15
17F推: 194是這種結構的典型;195III部分,就我自己理解,雖然09/09 22:47
18F→: 也有這種間接地人格權受有侵害的態樣,但也包括直接受09/09 22:47
19F→: 侵害的情形。前者如:行為人綁架或傷害未成年子女,直09/09 22:47
20F→: 接侵害其身體自由權,而家長的親權乃間接地受有侵害;09/09 22:47
21F→: 後者如:行為人與妻通姦,夫之配偶權則屬於直接受侵害09/09 22:47
22F→: 。不過侵權行為造成間接或直接侵害,區分上似乎沒什麼09/09 22:47
23F→: 實益只是事實描述而已@@09/09 22:47
7F推: 是不是因為本案的構成要件行為是抓「交付應先消毒之羊09/09 10:38
8F→: 毛」而認為行為人可歸責;惟在平等原則審查下,「有無09/09 10:38
9F→: 消毒」評價上相同,是以本案行為與「交付已消毒之羊毛09/09 10:38
10F→: 」評價相同,因此評價上形同未製造法所不容許風險,故09/09 10:39
11F→: 系爭行為不可歸責。09/09 10:39
12F推: 第一句的構成要件行為改成「交付未消毒之羊毛」好像比09/09 10:41
13F→: 較清楚XD09/09 10:41
57F推: 靠著原PO的文章摘要跟考猜,今年分數大大拉升啊...01/04 17:18
10F推: 本案沒有即時處置必要所以不是即時強制,而是直接強制10/12 00:33
11F→: 直接強制需要有基礎處分在先、預為告誡始得為之;而且10/12 00:47
12F→: 本題如果是即時強制的話就無庸告誡,D也會是錯的10/12 00:47
13F→: 停止營業、停止使用處分應該就是直接執行的告戒10/12 00:57
14F→: ^強制10/12 00:58
18F推: 人民在不法狀態下不得主張平等,這句話好像是公家機關10/11 23:32
19F→: 自己的闡釋而不是判例或學說精準用語吧?10/11 23:32
20F→: 放在不得主張不法平等的脈絡下,應該是人民違法>主張警10/11 23:33
21F→: 察不抓違法的自己或他人,行政機關有作為義務卻怠為,10/11 23:49
22F推: 系爭行政行為違法,不得作為行政先例>人民不得就不存在10/12 00:00
23F→: (違法)之行政慣例主張平等權。 不法者不得主張平等這句10/12 00:06
24F→: 話應該就是很跳躍式的擷取頭跟尾而已吧@@ 判例中行政先10/12 00:08
25F→: 例、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主體是行政機關,但平等請求權者10/12 00:08
26F→: 是人民,所以說這個判例適用對象是行為人應該也沒錯10/12 00:11
27F→: 但解釋成人民違法在先故不得主張平等權,很像在說失權10/12 00:14
28F→: 應該不是這個判例的本意10/12 00:14
10F推:回一樓,未達法定結婚年齡(民法980)而結婚的效果是得撤06/23 23:20
11F→:銷,也就是說並沒有未達結婚年齡就不得結婚的問題存在06/23 23:21
25F推:那如果未達法定年齡而結婚,嗣後已逾法定結婚年齡卻因其06/24 14:42
26F→:他原因(如995~997)而撤銷,24年院字1282是否仍有適用?06/24 14:44
27F→:不太能理解的部分是,院字1282的原文僅寫到(一)不達法定06/24 14:49
28F→:結婚年齡而結婚者,在未依法撤銷以前,應認為有行為能力06/24 14:49
29F→:如何能推導出已逾結婚年齡之未成年人,婚姻被撤銷時行為06/24 14:54
30F→:能力不受影響之結論?06/24 14:55
33F推:感謝樓上與F大指點,完全陷入本院字解釋泥淖忽略法條XD06/25 02:43
5F→: 李淑明老師上課有特別強調J671解釋上絕對不是回復乙丁03/08 21:07
6F→: 共有結果耶,她的解釋J671跟她的解法結論是一致的03/08 21:08
7F→: 我翻了一下張台大老師的物權好像也沒有寫是回復到乙丁03/08 21:08
8F→: 共有?03/08 21:09
9F→: 張台大老師物權2011六版的P.2-160頁說道:....抵押權03/08 21:11
10F→: 不受影響,仍存在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應有部分1/503/08 21:12
11F→: 結論似乎是跟李淑明老師講法一致的03/08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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