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民法第195條跟連帶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完好無缺)時間9年前 (2016/09/09 17:56), 9年前編輯推噓6(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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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民法第195條,說明人格權受所侵害的慰撫金,不能讓與跟繼承 但是195第三項寫說「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 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以及 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我的問題是,關於民法第194跟195第三項,是否算是第195條第二項中關於慰撫金不得讓 與跟繼承的例外呢? 2.另外連帶負賠償責任,老師在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舉的例子是:A、B、C一起打D,D可 以決定告ABC其中一個。但是因為是連帶賠償責任,三個人都應負擔賠償責任,,而賠償 金額假如是9萬,則由三個人共同負擔。 不知道這樣的解讀是否正確? 另外「代理」老師的書上說,「在代理關係中,代理人不負擔任何義務,自亦無庸得其同 意或承認」根據這段,委任他人為代理人,是可以不用他人同意的意思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8.19.8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3414998.A.5A4.html ※ 編輯: zaidiuz (39.8.19.83), 09/09/2016 17:57:57 ※ 編輯: zaidiuz (39.8.19.83), 09/09/2016 18: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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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 沒錯 2.一人為清償就消滅 剩下內部的分擔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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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樓上的準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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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暗黑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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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詞不太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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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194而言,實務不承認餘命損害(直接被害人生命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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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就死亡了無從作為權利歸屬主體),194是間接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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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固有權(有學者認為此固有權即為間接被害人的身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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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是從直接被害人那繼承而來的。195III同樣是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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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自己固有身分法益侵害的規定,跟繼承也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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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理的部分,「授予代理權」是單獨行為所以毋庸得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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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同意或承認;但如果是「委任」則屬於契約行為,以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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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意思表示合致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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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一下,應該說194、195都是間接受害人固有權受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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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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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c大,所以194、195條,都是受害人的父母、子女、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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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等「間接」受到人格權的侵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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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是這種結構的典型;195III部分,就我自己理解,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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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這種間接地人格權受有侵害的態樣,但也包括直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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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的情形。前者如:行為人綁架或傷害未成年子女,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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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侵害其身體自由權,而家長的親權乃間接地受有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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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者如:行為人與妻通姦,夫之配偶權則屬於直接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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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侵權行為造成間接或直接侵害,區分上似乎沒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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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益只是事實描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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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qeTMMa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