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法: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哈哈)時間10年前 (2015/10/10 21:33), 10年前編輯推噓12(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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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lhpb.gov.tw/news/m_news_v2.asp?id=466&newsid=5183&pageno=6 查最高行政法院93 年判字第 1392 號判例「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 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憲法之平等原則係指合法之平等,不 包含違法之平等。故行政先例需屬合法者,乃行政自我拘束之前提要件,憲法之平等原則 ,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故平等原則係指相同事件應為相 同之處理,不同之事件則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外,不得為差別待遇之基 本原則,然人民不得要求行政機關重複其行政行為之瑕疵, ↓↓↓ 猛然跑到人民的不法狀態 到底有啥相關連阿 ↓↓↓ 人民在不法的狀態下,是不能主張平等原則的,也就是說「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譬如,因駕車違規、違章建築、任意張貼廣告等情形被取締處罰時,不能以滿街的人都 在違規,為何只取締我一人為由,主張免受處罰。 故員警取締交通違規之行政作為,本得依違規情節、當時路況等情,就是否舉發、舉發先 後順序為適當裁量,既已違規在先,自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 聽老師講和上網查相關資料 總是覺得 從要求行政機關的平等原則 轉變成 人民違法時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的理由 這整段論述超級硬拗的阿 老師說 原本就有「不法者不得主張平等」,但論證基礎 why? 法界都沒人說得出來 直到陳敏大法官說了,才有論證基礎 但看半天還是看不懂.... 是只有我覺得很硬拗嗎 還是有其他大大能提供更好的理解方法 QQ" -- OS:怪不得法界一開始沒人說得出來,說出來也超不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8.1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4483993.A.97A.html ※ 編輯: haha777 (1.34.18.141), 10/10/2015 21:37:06

10/10 21:42, , 1F
你要行政機關放過違法的你,等於要行政機關違法耶
10/10 21:42, 1F
先謝大大 推文。 函授看了三四遍,稍微懂了 甲闖紅燈,乙也闖紅燈,警察只抓甲,甲靠北為什麼只抓我,不抓乙 來囉。因為警察不抓乙是違法的(該抓不抓→違法),即違法的先例, 所以甲不能主張警察不抓乙而來主張警察不能抓甲! 即: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 OS:真是念到快翻桌了 繞來繞去 何不直接用正當理由:警察僅一人,能力上只能抓一個,故可為差別待遇 不就解決了。

10/10 21:43, , 2F
至於他要不要去抓違法的其他人,是他的問題
10/10 21:43, 2F
警察沒問題,不法者不得主張平等是指行為人的問題。重點要focus在人民

10/10 21:45, , 3F
HB受行政自我拘束的前提事實需合法,人民因違法事由硬拗
10/10 21:45, 3F

10/10 21:45, , 4F
平等原則,就是不法平等啊
10/10 21:45, 4F
謝二位大大討論,通常觀念,直接一點就是如二位所說, 但與該判例做結合的點還是不好抓

10/10 22:08, , 5F
就算他能力能抓兩個只抓了一個也不代表你可以要求他不抓你
10/10 22:08, 5F
謝大大討論,那個正當理由,是我個人非常直觀的看法>///< 應不可作為考試答案 ※ 編輯: haha777 (1.34.18.141), 10/10/2015 22:13:15

10/10 23:03, , 6F
我是用依法行政+平等原則去理解
10/10 23:03, 6F

10/10 23:38, , 7F
不法的平等指的是行為人吧@@ 警察不抓不代表違法~而是
10/10 23:38, 7F

10/10 23:38, , 8F
裁量權~行為人已違法在先,所以沒有平等原則適用。這是
10/10 23:38, 8F
謝大大討論 ^^^^^^^^^^^^^^^^^^^^^^^^^^^^^^^^^^^^^^ 大大 您說的沒錯 大家都是這樣理解的,可就是這句話難有論證基礎阿 函授老師有畫表 平等原則:等則等之 ┌合法:ˇ 相同事件ˇ→行政先例┤ └非法:X ˇ:平等原則適用 相異事件X 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因為警察不抓乙是違法的(該抓不抓→違法),即違法的先例, 所以甲不能主張「警察不抓乙」(不法先例) 而來「主張警察不能抓甲」(不法之平等)! (簡單說:不能主張 你不抓他那你就不能抓我) 即: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 因為判例的對象是行政機關,但是實際要用到的對象是行為人 還是覺得折得很硬 ※ 編輯: haha777 (1.34.18.141), 10/11/2015 01:02:18

10/11 05:25, , 9F
因為人民沒有不法平等請求權,所以行政處分就維持效用....
10/11 05:25, 9F

10/11 05:25, , 10F
警察只開乙罰單還是有效的行政處分
10/11 05:25, 10F

10/11 05:26, , 11F
如果可以主張不法平等那就要跟對甲一樣不為處分撤銷罰單
10/11 05:26, 11F

10/11 07:36, , 12F
所以重點是~警察不抓乙不是違法的吧?@@
10/11 07:36, 12F

10/11 10:35, , 13F
如果可以人民主張不法之平等 那永遠抓不到人
10/11 10:35, 13F

10/11 10:36, , 14F
想抓A A主張怎不抓B? 好 那先抓B B說怎不抓A? 那AB兩個都抓
10/11 10:36, 14F

10/11 10:36, , 15F
AB一起主張 怎不抓CDE? 那先抓CDE CDE說為何不抓FGHIJ...
10/11 10:36, 15F

10/11 11:25, , 16F
hee大 你可以問一樓
10/11 11:25, 16F

10/11 12:48, , 17F
警察不抓乙怎麼會是違法?這樣警察就抓不到任何人了吧XD
10/11 12:48, 17F

10/11 23:32, , 18F
人民在不法狀態下不得主張平等,這句話好像是公家機關
10/11 23:32, 18F

10/11 23:32, , 19F
自己的闡釋而不是判例或學說精準用語吧?
10/11 23:32, 19F

10/11 23:33, , 20F
放在不得主張不法平等的脈絡下,應該是人民違法>主張警
10/11 23:33, 20F

10/11 23:49, , 21F
察不抓違法的自己或他人,行政機關有作為義務卻怠為,
10/11 23:49, 21F

10/12 00:00, , 22F
系爭行政行為違法,不得作為行政先例>人民不得就不存在
10/12 00:00, 22F

10/12 00:06, , 23F
(違法)之行政慣例主張平等權。 不法者不得主張平等這句
10/12 00:06, 23F

10/12 00:08, , 24F
話應該就是很跳躍式的擷取頭跟尾而已吧@@ 判例中行政先
10/12 00:08, 24F

10/12 00:08, , 25F
例、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主體是行政機關,但平等請求權者
10/12 00:08, 25F

10/12 00:11, , 26F
是人民,所以說這個判例適用對象是行為人應該也沒錯
10/12 00:11, 26F

10/12 00:14, , 27F
但解釋成人民違法在先故不得主張平等權,很像在說失權
10/12 00:14, 27F

10/12 00:14, , 28F
應該不是這個判例的本意
10/12 00:14, 28F

10/12 10:35, , 29F
推Chris大的說法
10/12 10:35, 29F

10/12 21:12, , 30F
謝chris大
10/12 21:12, 30F

10/13 21:38, , 31F
93判1392
10/13 21:38, 31F

10/19 23:06, , 32F
謝謝樓上 幫我標註本篇內容的第一段中文 :D
10/19 23:06, 32F

10/20 04:01, , 33F
個人認為主張平等應當循正常訴願管道,此乃事後論。警察
10/20 04:01, 33F

10/20 04:01, , 34F
執勤當下象徵公權力的執行,只有裁量權,當下警察之所為
10/20 04:01, 34F

10/20 04:01, , 35F
並無違法。
10/20 04:01, 35F

10/20 04:04, , 36F
執行跟審判是不同的概念
10/20 04:04, 36F
文章代碼(AID): #1M6HEPbw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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