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birdhackor
作者 birdhackor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213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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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樓上沒看懂吧...他是說那些有本事出國的人何必管台灣02/28 04:21
7F→:倒不倒的意思...02/28 04:21
2F→:用pyside吧~跟pyqt很接近,但是LGPL01/14 15:24
1F推:感謝您01/07 22:39
16F→:對方伺服器龜速的你網路再快都沒用01/13 19:07
5F→:可以算是回傳tuple12/18 13:22
77F→:律師的本職就是用盡方法替客戶打贏官司,至於用什麼手12/13 13:34
78F→:段那是個人問題,跟上面那條並沒有衝突12/13 13:35
79F→:所謂用盡方法,單純是看律師本身願意承擔多少來決定12/13 13:36
80F→:有的律師手法堅持要符合道德標準,有的則認為合法即可12/13 13:36
81F→:三木與古美門則是遊走法律邊緣甚至有為違法之疑慮12/13 13:37
83F→:但那也是他自己的選擇,他寧可承擔犯法的後果換勝訴12/13 13:37
84F→:那是他個人個性,就職業道德而言那一點問題都沒有12/13 13:37
86F→:這點有興趣的也可以看看小說林肯律師12/13 13:38
87F→:替仇人照樣應該辯護到他贏,至於律師身分以外的時間12/13 13:39
88F→:就是另一回事了12/13 13:39
92F→:順帶一提,原PO,你講的那些更貼近於檢察官而非律師12/13 13:45
93F→:法律不可能適用所有情況,在法律上替委託人爭取利益才12/13 13:46
94F→:是律師的工作,調查真相是司法人員(檢調與警察)的工12/13 13:47
95F→:作,而法官則負責統合所有觀點並判斷結果。12/13 13:47
96F→:律師法那個講法只是理想而已,人權議題如此之大12/13 13:49
97F→:甚麼叫正義也是依狀況而異,所以才需要這麼多不同立場12/13 13:51
98F→:的人(正反方律師)互相針對狀況替委託人爭取權益12/13 13:52
99F→:再說了,刑法也就算了,民事事件常常根本無對錯可言12/13 13:53
107F→:原PO應該問的不是他是不是合格的律師,而是他是不是個12/13 14:04
108F→:合格的公民。從律師的角度而言他的做法沒錯,但為了12/13 14:05
109F→:職業上的成功去犯法,那是古美門個人做人的失敗12/13 14:05
110F→:就好像假設有個父親做的是檢察官,子女因正義之事誤犯12/13 14:07
111F→:極刑,父親毫不考慮地求處子女極刑,你說他是個合格的12/13 14:07
112F→:檢察官還是失敗的檢察官?他不但合格還做得很好,但卻12/13 14:08
113F→:是個失敗的父親。人並不是只有一個角色的。12/13 14:08
114F→:正確的抨擊法應該說,古美門作為律師做得好,但想辦法12/13 14:12
115F→:製造偽證(鸚鵡一案),則應另外起訴。12/13 14:13
117F→:我想表達的事情就是,你所謂律師是為了協助法律的實現12/13 14:16
118F→:而存在的職業,從現實而言沒有意義。法律實際上定義12/13 14:16
119F→:不了所有狀況應該做的正確作法,所以律師才應該在12/13 14:17
120F→:現有法律內想盡辦法勝訴。至於法律本身的完善度12/13 14:17
121F→:那是立法委員該去考慮的事情12/13 14:17
122F→:律師應該想盡辦法勝訴是對的,但應不應該因此犯法?12/13 14:19
124F→:當然不應該。但要是有人藉由違法手段勝訴,要抨擊的12/13 14:20
128F→:不是他作為律師的角色本身,是他這個人。12/13 14:21
130F→:這是我的看法,但這並沒有否定法律。12/13 14:21
131F→:法律可沒有否定「律師應該想盡辦法讓委託人勝利」12/13 14:22
132F→:法律本身有規定辯護中律師不該做的事情12/13 14:23
133F→:只要不違反規定那就算是個合格律師。12/13 14:23
135F→:「在法律範圍內想盡辦法」,是律師該做的事情12/13 14:30
137F→:至於道德那我覺得不是律師該限制自己發揮的理由12/13 14:31
138F→:也許我用詞不夠嚴謹,不過我的意思不是「不擇手段」12/13 14:33
139F→:到可以違法的程度,我沒用這麼極端的詞12/13 14:34
140F→:我一直都說「想盡辦法」勝訴是對的,至於該「做」到12/13 14:34
141F→:甚麼程度,則是他個人做人的問題12/13 14:35
142F→:他應該想辦法勝訴,但因此違法,則是他本身該被起訴12/13 14:35
143F→:兩個案子應該拆開看。這是我想表達的意思。12/13 14:36
145F→:本質面跟實作我不認為應該混為一談12/13 14:37
146F→:他要冒著違反律師法被摘去律師資格甚至坐牢的風險打12/13 14:38
147F→:官司,雖然不是好事,但應該抨擊的是他的人,而不是12/13 14:38
148F→:想盡辦法這個作法本身不對12/13 14:39
150F→:比較直接的講法是我認為「做」跟「理論上應該」不一樣12/13 14:42
151F→:我覺得我講的有點亂...有時間直接打一篇來討論好了...12/13 14:45
155F→:樓上...「栽贓」的話代表那個人不是真的犯罪者...12/13 15:14
156F→:所以那不叫真正的「破案」...不過以我的理念的話12/13 15:14
157F→:如果警方確定他是罪犯,只不過法庭上定罪的證據不足12/13 15:15
158F→:那警方用些遊走法律邊緣(刑求已經違法了喔,我這裡可12/13 15:16
159F→:以拿來舉例的有類似「誘導訊問」等模糊的手段)12/13 15:17
160F→:的手段去定他罪,我會覺得他是好警察,不過的確,不是12/13 15:18
161F→:好人12/13 15:18
172F→:單從古美們來說,我印象上他的作為,我覺得基本上都只12/13 15:47
173F→:「犯法邊緣」而已...包含鸚鵡事件,嚴格來說也只算是誤12/13 15:47
174F→:導,很難說是偽證...12/13 15:48
175F→:http://j.mp/1e9ztKn 這篇我覺得寫得不錯12/13 15:51
181F→:我認為只能算是誤導的原因在於實際上根本不知道那隻到12/13 16:12
182F→:底是誰的,實際上古美門只是用這個方式讓人以為是從12/13 16:16
183F→:平野那學不到的詞,讓人自然會以為的確是從渡邊那學來12/13 16:18
184F→:的,這是種很卑劣的誤導法沒錯...但古美門的確沒要證人12/13 16:19
185F→:說那是他教的12/13 16:19
196F→:你所謂教唆的行為是指哪段?你要注意的是,騙人的是12/13 17:10
197F→:古美門而非當事人,偽證罪是給證人等人用的12/13 17:11
198F→:當事人跟出庭的專家可沒騙人...所以我才說只能算誤導12/13 17:12
199F→:算不上偽證,至於這樣古美門算是哪種罪我就不清楚了12/13 17:12
33F→:講得好像不排日月光會掛一樣...自作自受而已,他們掛了12/11 21:30
34F→:還有別的廠可以接,一個廠區而已...12/11 21:30
28F→:套件架構根本不一樣沒辦法這樣比12/13 13:21
63F→:延期不行,砍功能不行,叫老闆生人力給你啊,徵人來不12/06 01:58
64F→:及看有沒有辦法請別的team支援,不然能怎樣?做不到的12/06 01:59
65F→:話你想破頭也做不到...12/06 01:59
40F→:畫質好嗎?12/04 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