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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elphe 在 PTT [ Gossiping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51則
限定看板: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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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F推: 我工作9年還完500w房貸,然後那間房子價223.138.226.189 12/09 21:54
242F→: 值2000w以上,謝謝你讓我感覺贏惹223.138.226.189 12/09 21:54
504F噓: 警察:太棒了,以後報案人要求我去學校處理123.240.145.77 12/03 13:53
505F→: 什麼鬼糾紛,我可以以警察不能進入校園為123.240.145.77 12/03 13:54
506F→: 由拒絕了,好耶。你鄉民不準說警察吃案喔。123.240.145.77 12/03 13:55
20F→: 如果你是車禍當事人: 有人受傷需要救護車,打119,請他們06/28 18:15
21F→: 轉報警察;不需要叫救護車的話,打110。如果你是路過好心06/28 18:16
22F→: 民眾決定幫到底,詢問當事人需不需要幫忙報案,當事人說好06/28 18:16
23F→: ,你再幫忙報案,等到看到救護車或警車來就可以默默離開了06/28 18:16
24F→: 如果當事人說他們已經報案了,那除非你想幫忙擋車指揮交通06/28 18:17
25F→: ,要不然你也可以離開了06/28 18:17
36F噓: 一堆鄉民有被害妄想症,沒槍沒毒沒通緝沒犯法的刁民你以10/20 17:03
37F→: 為警察沒事愛辦你妨礙公務喔? 辦妨礙公務麻煩的要死又沒10/20 17:03
38F→: 有好處,但任何人是可以被你當面罵髒話的喔?10/20 17:03
39F→: 報一下身分證字號是會死喔? 自我以為很懂法律要給自己找10/20 17:09
40F→: 麻煩怪誰?認真工作的鴿子也覺得碰到這種辦了一點好處都沒10/20 17:09
41F→: 有的又麻煩的要死的刁民真是超倒楣的好不好。但這種死不配10/20 17:09
42F→: 合的不查清楚誰知道是不是有槍或毒或通緝的?10/20 17:09
54F→: ott被逮捕是刑法140條現行犯ok?10/20 17:55
55F→: 你可以到上一篇發表對#535的告見啊科科10/20 17:56
56F→: *高見10/20 17:56
57F→: 刑法135~141 第五章就叫 妨害公務罪 ok?10/20 17:58
350F噓: 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10/20 17:18
352F→: 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者(略)。所以執行公務的警察活10/20 17:18
353F→: 該被人罵他媽的還不能辦喔?10/20 17:19
363F噓: 一直跳針釋字535的,自己貼的條文除書有沒有看清楚?10/20 17:21
386F噓: 說違法盤查的我真的覺得很好笑,你們是把除書中大法官列舉10/20 17:26
387F→: 的可盤查情形用最嚴格的法律解釋才有可能得到該案違法盤查10/20 17:26
388F→: 的結論,但警執法是行政法,會用到限縮最嚴格的法律解釋一10/20 17:26
389F→: 般只有在刑法的構成要件裡面10/20 17:26
391F噓: 政府施政需要行政法律授權,如果都用"飽含法律素養的"鄉10/20 17:30
392F→: 民這種最嚴格法律解釋,法律定不完啦哈哈,八成七以上超出10/20 17:30
393F→: 法律授權都違法啦。行政法多唸唸好嗎?10/20 17:30
400F噓: 我先問你#535上面有人貼的那段除書有沒有看清楚?10/20 17:33
405F→: 你們相當理由已經是用最嚴格的法律解釋才有可能得出違的10/20 17:34
407F→: 結論10/20 17:35
424F→: 即將發生危害是天知道,而且是結果論。一般常理翻自己的包10/20 17:47
425F→: 包不需要翻太久,加上ott拒不配合的態度,已經構成警察有10/20 17:47
426F→: 合理理由懷疑,於此" 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公共場所"(常有10/20 17:48
427F→: 竊案發生),此人有可能是小偷心虛,沒有人有預知能力能斷10/20 17:48
428F→: 定"不會即將發生危害",因此警察請他出示身分哪裡違法?10/20 17:48
429F→: 報個身分證字號真的有這麼困難喔?10/20 17:49
431F→: 報個身分證字號到底是損失什麼東西我真心不懂。10/20 17:51
434F→: 報身分證字號是侵害人身自由?10/20 17:51
435F→: 你的類比真的很好笑,誰跟你說有誰同意按指紋?10/20 17:52
436F→: 身分證字號跟指紋可以同等視之嗎?10/20 17:53
440F→: 冤枉啊~我什麼時候說憲法從寬解釋了XDDDD10/20 17:59
444F→: 你是執行公務的警察嗎?10/20 18:00
445F→: 按指紋是侵犯人身自由喔? wwwwwwwwwww10/20 18:01
447F→: "合法盤查" 警察職權行使法10/20 18:02
449F→: 我沒有義務教你公法的基本概念,請自己去唸書~10/20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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