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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ppoo 在 PTT [ HateP_Picket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516則
限定看板:HateP_Pic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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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推: 板規寫的很明確了,2-7,2-15 規範的是"轉錄行為"07/30 13:46
7F→: 轉錄 ─指的是在他板ctrl+X,或者由信箱轉錄07/30 13:46
8F→: 與本人行為"複製貼上" 是不同的行為07/30 13:50
9F→: 由操作上就可以明確得得知兩個行為的不同07/30 13:55
10F→: 由板規還特別訂定轉錄必須刪除推文,也可以得知規範的並非07/30 13:56
11F→: 複製貼上的行為07/30 13:56
12F→: (因為複製貼上就可以"只"貼上推文內容而不違規)07/30 13:56
13F推: 關於兩者的差異,PTT法務板也跟許多的小組板也有說明07/30 13:59
14F→: (例如證據文章只能"轉錄",而不能"複製貼上")07/30 14:00
15F→: 由此可知,檢舉人changwufei 錯誤的將不適用的板規07/30 14:01
16F→: 套在這次的案例上面07/30 14:02
17F→: 最後,轉錄和複製貼上最大的不同點07/30 14:03
18F→: 在於轉錄被公認為有不被修改性07/30 14:04
19F→: 複製貼上的行為,可能基於kuso或者文學創作 而修改07/30 14:07
20F→: 有可能是我 使用了changwufei這個有趣的ID 進行的一場諷刺07/30 14:08
21F→: 創錯07/30 14:08
22F→: 創作07/30 14:08
23F→: 而另一個changwufei 完全沒有做過我文章中虛擬的事件07/30 14:09
24F→: 總而言之,2-7,2-15寫的是"轉錄",轉錄行為在PTT有很清楚07/30 14:10
25F→: 操作型定義了07/30 14:10
26F→: 還有,不能因為任何一篇文章 假擬了某某人的文章07/30 14:11
39F推: 1.政黑板並沒任何版規 禁止"轉述"別人的文章07/30 16:57
40F→: 實際上,政黑也充斥的各種轉述OO在他板講XX 的文章07/30 16:58
41F→: 由此看來,使用別人在他板的文章,並不違反板規07/30 16:59
42F→: 有違規的 是使用的"方式"07/30 17:00
43F→: 那回到政黑板規2-7,2-15 政黑板禁止的方式是"轉錄"07/30 17:01
44F→: 那轉錄的定義是甚麼呢?07/30 17:01
45F→: 根據PTT的系統還有法務部的解釋"轉錄" 是限定在ctrl+X07/30 17:02
46F→: 法務部和許多小組板,明確的定義證據需要"轉錄"07/30 17:02
47F→: 複製貼上是不可以的,由此可得知轉錄完全不等於複製貼上07/30 17:03
48F→: 所以changwufei你說我"轉錄"你的文章,完全是你個人的造謠07/30 17:04
49F→: 以及抹黑,因為本人從未對對你的文章進行"轉錄"07/30 17:04
50F→: 而且政黑板對於轉錄的定義,由規定也可知"轉錄"是ctrl+X07/30 17:05
51F→: (不然就不需要規範應該刪除推文了)07/30 17:05
52F→: 2. 政黑並沒有對文章事實作價值判斷07/30 17:06
53F→: 例如:changwufei你之前造謠馬政府在88風災拒絕外援是因為07/30 17:07
54F→: 物資已經足夠了,雖然我立刻就打你臉,證明你在造謠07/30 17:07
55F→: 可是changwufei你並沒有因為你說錯了,而有任何的板規處分07/30 17:08
56F→: 所以無論我有虛擬錯或虛擬對,都無關板規07/30 17:09
82F推: 我覺得你冷靜一點,回歸板規跟站規07/31 01:23
83F→: 事實上全文複製貼上 跟 轉錄 就是不一樣07/31 01:24
84F→: 站規跟法務部都講的很清楚了,複製貼上不是證據07/31 01:24
85F→: 轉錄才是證據07/31 01:24
86F→: 如同你講的 貼這個#1LLWZvhS (HateP_Picket) 也不叫轉錄07/31 01:25
87F→: 那請問我貼#1LLWZvhS (HateP_Picket) 跟我複製貼上的效果07/31 01:26
88F→: 差在哪裡啊? 根本沒差啊07/31 01:26
89F→: 都完整達到了我引述你的文章的 來證明的目的07/31 01:26
90F→: 所以板規 規定的根本不是 我有沒有使用道你的內容07/31 01:27
91F→: 而是使用你內容的"方式",那板規就是禁止"轉錄"07/31 01:27
92F→: 所以複製貼上 跟 代碼+板名 不在板規的規範內07/31 01:28
104F→: 我覺得你很荒謬耶,哪有你可以提出質疑07/31 09:13
105F→: 我不能回應的道理啊07/31 09:13
106F→: 更別提我一開始的答辯就說了,我從未"轉錄"你的文章07/31 09:14
107F→: ChangWufei,什麼叫做盜文啊 ?07/31 09:15
108F→: 你為了要掩飾你錯誤的抹黑我,一直在改變你的說詞耶07/31 09:15
109F→: 明明板規規定的就是"轉錄",你從轉載、複製貼上、盜文07/31 09:15
110F→: 說詞一變再變,簡單來講,你自己也心虛,知道我根本就沒有07/31 09:16
111F→: "轉錄"你的文章嗎~07/31 09:16
112F→: 再來,政黑板跟政檢板有主從關係07/31 09:19
113F→: 這並不是"完全的"他板07/31 09:20
114F→: 最後,你講的盜文是個很模糊不清的概念07/31 09:22
115F→: 請問引述別人的說法算不算盜文?07/31 09:22
116F→: 如果有標清楚作者是誰是盜文嗎? 還是沒標才是盜文07/31 09:23
117F→: 你有這麼多模糊不清,定義反覆的說詞07/31 09:25
118F→: 我認為板主還是得回歸站規、板規、法務部的解釋07/31 09:25
119F→: "轉錄"是有明確的操作型定義,就是ctrl+X07/31 09:26
120F→: 與複製貼上、轉載、盜文根本就是不一樣的事情07/31 09:26
139F推: 1. 如果你這麼侷限在文字,那我也可以請板主完無視你的推文07/31 13:25
140F→: 因為是請appoo在時間內進行抗辯,而沒有changwufei你在那邊07/31 13:26
141F→: 回應的敘述, 不過我為人落落大方,不像某人心眼小07/31 13:27
142F→: 只要能協助板主進行正確的判決,我不會在意changwufei是不07/31 13:27
143F→: 是"違規"的在推文中回應07/31 13:28
144F→: 2. 站方"從未"禁止轉錄,如果站方禁止轉錄,就不會有轉錄的07/31 13:30
145F→: 功能了07/31 13:30
146F→: 站方還積極的推廣轉錄呢,例如violation板07/31 13:30
147F→: 所有的證據都是要求要"轉錄",而非複製貼上07/31 13:30
148F→: 或者是代碼+板名07/31 13:31
149F→: 有許多的小組板,面對申訴也是如此07/31 13:31
150F→: 這都清楚的告訴我們,轉錄並不等於複製貼上07/31 13:31
151F→: 3. 因為你每多回應一點,就又多一個缺失07/31 13:32
152F→: 政檢板與政黑板有主從關係07/31 13:32
153F→: 是不是能與八卦板、LOL板一樣概括為他板07/31 13:33
154F→: 是值得討論的問題,而不是你硬生生的認為就應該算在他板07/31 13:33
155F→: 4.我認知的盜文 跟你認知的完全不同07/31 13:34
156F→: 盜,私利物也。白話文就是將別人的東西占為己有07/31 13:36
157F→: 代表著物品的所有權經過轉讓07/31 13:37
158F→: 如果一篇文章,有清楚的標示了作者是誰,我拿來引用07/31 13:37
159F→: 請問該篇文章的所有權會變動嗎?07/31 13:38
160F→: 肯定是沒有嗎~ 因為引述的人也認同原作的所有權07/31 13:38
161F→: 因為"未標示"原作者才是屬於盜文07/31 13:38
162F→: 因此07/31 13:38
163F→: 不過跟你講這麼多,板規也沒規定"盜文"是違規的啊07/31 13:39
164F→: 5. changwufei,你別一直創造一些板規沒出現過的字來定罪07/31 13:41
165F→: 2-7, 2-15 規範的行為叫做"轉錄",不叫做盜文,也不叫做轉07/31 13:42
166F→: 載、也不叫做複製貼上07/31 13:42
167F→: 要是轉錄=複製貼上=盜文,那我問你07/31 13:43
168F→: 為何法務部要特別要求證據只能轉錄而不能複製貼上?07/31 13:44
194F推: 板主是請被檢舉人抗辯,而不是請檢舉人來對辯08/01 23:15
195F→: 檢舉人的主張應該在初始檢舉文內就寫清楚了,而不是隨著08/01 23:16
196F→: 被檢舉人的抗辯而有所更動zzz08/01 23:16
197F→: ChangWufei 你要不要看看你在推文換了多少套說詞了啊?08/01 23:17
198F→: 我遵守站規、板規跟法務部的解釋也被你講成是糾結~08/01 23:18
199F→: 板規中的轉錄,指的是該如何選擇"標題前的類別"08/01 23:19
200F→: 而不是定義"轉錄"好嗎zzz08/01 23:20
201F→: 不然每一篇以"轉錄"為標題的社論或其他平台的文章08/01 23:22
202F→: 都能且有經由對方同意嗎?08/01 23:23
203F→: 你想講事實,那我就跟你講事實08/01 23:24
204F→: "政黑板"從未規定使用別人的文章須要別人同意08/01 23:24
205F→: 你會看到許多的文章使用了之前"板上"或者"非板上"人的文章08/01 23:25
206F→: 回覆功能就是其中的大宗08/01 23:26
207F→: 使用我的文章來作為你撰文的基礎,從不需要我的同意08/01 23:28
208F→: 不然一堆 R:, 飲用先前文章的,難道都是違規了嗎?08/01 23:28
209F→: 錯,所以板規規定的是使用的"方式" 而不是規範使用 ok?08/01 23:29
210F→: 最後,PTT 是一體的,使用政黑板的不特定使用者都可能是08/01 23:32
211F→: 政檢板的使用者08/01 23:32
212F→: 你一開始只想給OO板看,不給XX板看想法就是錯的08/01 23:33
213F→: P.S. 我認為法務是很認真的,你不應該為了你的抹黑來貶低08/01 23:35
214F→: 他們的努力08/01 23:35
6F→: 我是覺得你該冷靜一下了06/27 01:09
7F→: 不當板主天地更廣06/27 01:09
8F→: 你可以花更多時間在論述跟寫作06/27 01:10
9F→: PTT真正的意見領袖沒幾個當過板主06/27 01:10
1F推: 這你就錯了,都知道聯絡方式了,怎麼無法直接或間接的識別06/10 21:24
2F→: 個人…06/10 21:24
3F推: 不過胡志強的手機的確是個資,而且應受個資法的保障06/10 21:26
4F→: 可以在政黑公開胡志強的手機,胡志強是可以用個資法告你的06/10 21:27
5F→: …但是政黑卻沒有違反個資條款06/10 21:27
32F推: 第四章應該改成禁止人肉條款06/12 19:29
33F→: 板主自行定義人肉行為,而不需被現存法規名詞束縛06/12 19:30
44F推: 個資法的訂定是為了防止自然人資料外洩以及濫用06/12 20:55
45F→: 這跟人肉是不同的06/12 20:56
46F→: 人肉的目的是為了破壞匿名性,使使用者心生畏懼06/12 20:57
47F→: 而不是要外洩你的資料或者濫用06/12 20:57
51F推: 那你知道政黑的板規是抄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嗎...06/12 21:49
52F→: 第四章開頭的定義就是抄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第二條06/12 21:50
54F→: 你抄人家的東西,然後又說定義不是人家給的06/12 21:51
55F→: 我覺得這種說法很...06/12 21:51
75F推: 法律上不是文藝,法律的定義是要解決人類生活的困境的06/12 23:03
79F→: 重點一直都是板規啊06/12 23:33
81F→: 但是問題在你拿人家的衣服穿,明明是做給女生穿,胸部大,06/12 23:34
82F→: 腰部小06/12 23:34
83F→: 你一個男生穿,穿破了還要嘴硬說我本來就是要穿破爛衣06/12 23:35
84F→: 穿破爛衣是我的style06/12 23:35
86F→: 一樣,個資法要解決的東西,跟政黑有些不同,你拿來套也可06/12 23:37
87F→: 以,如果你只穿到胸部也行06/12 23:37
89F→: 可是你實務執行就是違反明文板規啊06/12 23:38
91F→: 根本不存在id個資這個被約束的東西06/12 23:38
93F→: 起因就在於一開始個資的定義就不是政黑所面臨的困境06/12 23:39
94F→: 板規寫的夠精確了06/12 23:39
96F→: 是你解讀錯06/12 23:39
99F→: 從頭到尾,我都不認為板規不精確06/12 23:40
100F→: 而是你解讀有問題06/12 23:41
102F→: 沒有歧義解讀,就是你解讀錯06/12 23:41
105F→: 你沒有意識到你錯,不代表他存在著歧義…06/12 23:42
107F→: 我可以跟你打賭,你拿板規去問100個律師或法官06/12 23:42
108F→: 90個會跟妳說,你的解讀是錯06/12 23:42
109F→: 他們會跟你說及就是前後都要成立06/12 23:43
111F→: 不是任意的社會行動都會構成個資06/12 23:43
112F→: 我願意接受有人會跟你一樣解讀錯06/12 23:43
115F推: 你跟其他男人必須工作06/12 23:46
116F→: 從這句話就可以得知你是男人了06/12 23:46
117F→: 你及其他男人也行06/12 23:46
118F→: 及後面是補述的連接詞06/12 23:47
120F→: 嗯?06/12 23:48
122F→: 有何不對,你可以造一個有及其他,但是不是補述的句子看看06/12 23:48
124F→: 男人及其他必須工作的人,不也代表著男人必須工作…06/12 23:49
125F→: 你可以造造看啊06/12 23:49
126F→: 有及其他但是完全沒關聯的兩列06/12 23:50
129F→: 那請你造啊…06/12 23:50
130F→: 我要看你怎麼能造出無關的句子來06/12 23:51
133F→: 你到底要不要造啊…06/12 23:52
134F→: 就你解讀錯誤啊…06/12 23:52
137F→: 拜託快造好嗎…造完我們就可以收工了06/12 23:52
138F→: 你快造…06/12 23:53
140F→: 快造一個有及其他這三個字,但是前後無關的句子06/12 23:53
142F→: 男人及其他必須工作的人,可以的得知男人是人,而且必須工06/12 23:54
143F→: 作這兩個元素06/12 23:54
144F→: 就像板規第四章,及其他可以得知不是所有的社會活動都可以06/12 23:54
145F→: 是個資06/12 23:54
147F→: 你解讀錯又死要凹,可以~請你造句06/12 23:55
149F→: 你就直造個句子有這麼難嗎?06/12 23:55
150F→: 你就造一個沒有對應關係的06/12 23:56
153F→: 你的上面那句邏輯就錯了06/12 23:56
155F→: 首先,男人是人類的子項06/12 23:57
159F→: 唉你真的錯很大耶06/12 23:58
160F→: 第一件事情,你的句子有套套邏輯06/12 23:59
161F→: 必須工作的人,那個人是你要的定義的人類06/12 23:59
162F→: 所以你的句子一開始就有邏輯問題06/12 23:59
163F→: 不是板規個資規定的沒有問題06/13 00:00
165F→: 再來,人類不是男人06/13 00:00
166F→: 我覺得你真的很誇張耶 ,人類是男人這句話你也說的出來…06/13 00:01
168F→: 你為了硬凹簡直胡說八道耶…06/13 00:01
169F→: 好,請換06/13 00:01
170F→: 麻煩造一個沒有邏輯錯誤的句子好嗎!06/13 00:02
178F推: 唉,你在造句前先把你的邏輯弄好好嗎…06/13 00:06
183F推: 我也聽不下去你的胡說八道了06/13 00:08
186F→: 1.女人為長頭髮的人及其他會化妝的人的為智障句子06/13 00:09
188F→: 女人是性染色體為XY的人類06/13 00:10
189F→: 女人不是是靠長頭髮跟化妝定義的,你卻拿來做定義句06/13 00:11
190F→: 你除了拿一些天生就是沒意義的智障句子還會什麼啊…06/13 00:11
192F→: 請問你,個資的定義能超脫後面的補述用語嗎?06/13 00:12
194F→: 為什麼你就要造一個智障句子然後硬凹他是定義句式06/13 00:12
196F推: 然後啊,你的智障句子打了你的臉06/13 00:14
197F→: 女人為長頭髮及其他會化妝的人這一智障句06/13 00:14
198F→: 如果照你的說法,其他 這兩個字是贅詞06/13 00:15
200F→: 改成,女人為長頭髮及會化妝的人,意思完全不變06/13 00:15
201F→: 你如果加了及其他會化妝的,代表長頭髮也會化妝06/13 00:16
203F→: 長頭髮及其他會化妝的,代表長頭髮也會化妝06/13 00:16
204F→: 哈哈,我的天啊06/13 00:17
205F→: 你真的很誇張耶06/13 00:17
206F→: 不然你說說看,你的句子,把其他拿掉有什麼差啊…06/13 00:17
207F→: 而且照你的意思,應該是用"或"才對06/13 00:18
208F→: 阿,這邊更正一下,你意思表達,一開始的就應該是要用或了06/13 00:18
209F→: ,而不是及其他06/13 00:18
210F→: 算了,我發一篇更正好了06/13 00:19
212F→: 有盲點的是你~06/13 00:21
213F→: 長頭髮的人是女人 其他會化妝的人也是女人06/13 00:21
214F→: 你這個意思,是要用"或",而不是用"及其他"06/13 00:21
218F推: RRRRR06/13 00:24
219F→: 我剛剛測試一下,我找到你的盲點了06/13 00:25
220F→: 你根本就沒注意到 "其他" 字,不是贅詞06/13 00:25
221F→: 其他這個字是有意義的,代表著屬性的"重疊"06/13 00:25
222F→: ex. 你跟其他人 (你跟人的屬性重疊)06/13 00:26
223F→: 我跟其他版友 (我跟板友的屬性重疊)06/13 00:26
224F→: 蘋果及其他水果 (蘋果跟水果屬性重疊)06/13 00:26
225F→: 若屬性沒重疊,你使用"其他"就會很愚蠢06/13 00:27
226F→: ex. 蘋果及其他槌子06/13 00:27
228F→: 電腦或其他水果 (蠢)06/13 00:27
230F→: 所以 你使用了 其他,就代表前後兩個屬性重疊06/13 00:28
231F→: 如果你認為是不屬於,你根本就不會用其他06/13 00:28
232F→: 最簡單的就是"你或我",你不會說你或其他我06/13 00:29
233F→: 我覺得我好蠢耶,jobli也是06/13 00:29
234F→: 你的問題根本就是在於你搞不清楚"其他"的用法06/13 00:30
235F→: 跟甚麼"及"、"或" 毫無關聯06/13 00:30
237F→: 當我說了fant及其他板主,就代表fant也是板主06/13 00:31
239F→: 蘋果跟其他水果屬性重疊啊06/13 00:31
240F→: 都是水果,你有發現了嗎?06/13 00:31
243F→: 這你就錯了,在這個句是完成之前06/13 00:32
245F→: 蘋果跟其他水果已經"先驗"的完成了屬性重疊了06/13 00:32
246F→: 一定要屬性重疊,你才能使用"其他"06/13 00:32
247F→: 所以是蘋果跟水果屬性先重疊後 才完成他們都是禮物06/13 00:33
249F→: 沒有屬性重疊這項要素,你不能使用其他06/13 00:33
250F→: 那請你造一個,沒有屬性重疊 卻使用其他的句子06/13 00:33
252F→: 那請你造一個,沒有屬性重疊 卻使用其他的句子06/13 00:34
254F→: 你使用了"其他" 就代表兩者一定重疊06/13 00:34
255F→: 這就是你使用"其他"的目的06/13 00:34
258F→: 為不是重點啊06/13 00:35
260F→: 重點是社會活動的範疇06/13 00:36
261F→: 為沒有決定蘋果跟其他水果的關係06/13 00:36
263F→: 蘋果跟水果的關係,是靠"其他"來定義的06/13 00:36
265F→: 那請你造個其他的句子嗎?06/13 00:37
266F→: 我覺得我真的該拿個文學獎耶 XD06/13 00:37
267F→: 竟然突破了盲點 XD06/13 00:37
269F→: 請你造個有及其他卻沒屬性重疊的句子吧06/13 00:38
271F→: jobli的確說錯了,問題是在其他,不是在及06/13 00:38
272F→: 因為其他的用法必然是如此06/13 00:38
274F→: 其他必然屬性重疊06/13 00:39
276F→: 沒有啊,怎麼會呢06/13 00:39
277F→: 你沒發現個資法沒有"定義"社會活動嗎?06/13 00:39
279F→: 如果你認為社會活動跟其他可連結至個人資料06/13 00:40
281F→: 沒有重疊關係06/13 00:40
282F→: 你可以造個句子06/13 00:40
283F→: 我已經造了幾個沒有重疊關係的智障句子了06/13 00:40
285F→: 人或者其他衛生紙06/13 00:40
286F→: 人及其他衛生紙06/13 00:41
289F→: nonono06/13 00:41
290F→: 是用了"其他" 就代表 社會活動必然有可連結至個人資料06/13 00:41
291F→: 無法連結至個人資料的,及不屬於社會運動06/13 00:42
292F→: 因此也不屬於個資06/13 00:42
293F→: 這樣你懂了嗎?06/13 00:42
294F→: 馬der,你真的該頒文學獎給我啊06/13 00:42
296F→: 你看,你此用了其他人,是不是內含著我也是人的定義啊 XD06/13 00:48
297F→: 你也不用在鬼扯啦~06/13 00:49
298F→: 你想反駁"其他" 不必然 前後屬性重疊,可以06/13 00:49
299F→: 你就造個使用"其他",卻沒有前後屬性重疊的句子就行06/13 00:50
300F→: 不要是智障句子,你只要造出一句,我的文學獎你可以收回06/13 00:50
301F→: 還有,我發在小組板了~ 更正一下我連續犯蠢了好久06/13 00:51
302F→: 竟然被jobli牽著鼻子走...06/13 00:51
1F→: fant你知道你這樣又濫權解釋了嗎…06/07 03:53
2F→: 政黑板個資條款,從來沒有任何一條要件是"負面評價"06/07 03:55
3F→: 政黑板個資條款,保護的是個人資料,完全無關善惡06/07 03:55
4F→: 若誠如fant你在該判決中講的,未蒙受負面評價即不屬於"假造06/07 03:57
5F→: "個資06/07 03:57
6F→: 那我說你某某人得了某年的文學獎,是否就不屬於假造個資?06/07 03:58
7F→: 板規明明就很明確的規定了,個資可直接或間接連結至自然人06/07 03:59
8F→: 的個人資料06/07 03:59
9F→: 兩位板主無視板規定義,另闢蹊徑,我這次真是見識到了06/07 04:00
13F推: fant你又不依照板規自創解釋了06/09 14:50
14F→: 捏造網路跟社交行動絕對沒有違反板規06/09 14:50
15F→: 板規禁止的是捏造個資06/09 14:50
16F→: 更遑論我從未捏造,恐同症基督徒是我對dragonballz的觀察06/09 14:51
17F→: 心得06/09 14:51
19F推: 是可直接、間接辨別自然人的資料才叫做個資...06/09 23:11
20F→: 算了,你無法溝通,看小組長怎麼說吧06/09 23:11
1F推: 不認同這項判決06/05 23:16
2F→: 1. 所謂的代受處分,毫無任何現代法理基礎06/05 23:17
3F→: 就算法官判錯了,懲戒法官的有相關的法律06/05 23:18
4F→: 而不是拿因判錯而受利的人應處分的事項來處分06/05 23:19
5F推: 2. 主板與檢舉板板規 從未有過任何"代受處分"相關概念06/05 23:22
6F→: 雖然hw於推文自承要代受,但板規未賦予板主此項權利06/05 23:23
7F→: F板主也不應超越板規如此判決06/05 23:23
8F→: 3. 板規本身的瑕疵不應處分任何人06/05 23:24
9F→: 法律有漏洞,不能處分法官、也不能處分立法委員06/05 23:25
11F→: 更不能處分未違法之人06/05 23:25
13F→: 什麼? 我應該沒眼殘吧 xd06/05 23:26
14F→: 我板規看了三遍了,都沒找到 可以代人受過的條文啊06/05 23:27
17F→: 我認為這項判決是危險而且錯誤的06/05 23:28
18F→: 等於是板主行使了板規沒賦予板主的權力06/05 23:29
19F→: 就算結果是板主受到了處分,但本質上是濫權06/05 23:30
20F→: 執行法律者,應該是法律說可以的才能做,沒說的不能做06/05 23:30
21F→: 而不是向守法者一樣 ─法律沒說不行的就可以做06/05 23:31
22F→: 我當然認同我是無罪的 XD 也認同這項板規可能需要改明確點06/05 23:32
23F→: 但一切的根源必須是板規06/05 23:33
24F→: F板主行使了超越了板規權限,我認為是不對的06/05 23:33
25F→: 希望Fant能更改這項判決06/05 23:34
26F→: 另外,對於該項板規的瑕疵06/05 23:36
27F→: 我認為是Helloladies 錯誤曲解了該條板規06/05 23:36
28F→: 審判完畢後,仍然禁止非相關人士發言是有違言論自由06/05 23:37
32F→: 板規是經由投票投出來的06/05 23:39
33F→: 就算有瑕疵也理當是全體板友共同承擔06/05 23:39
34F→: 板規的瑕疵不應該處罰任何一人06/05 23:40
37F推: 恩恩06/05 23:42
38F→: 那我會進行申訴,深刻討論這條板規到底有沒有限定審理期間06/05 23:42
40F→: 我研究一下吧,話說我上面的申訴案格式有錯嗎?06/05 23:57
41F→: 好像沒有受理的感覺耶 XD06/05 23:57
1F→: 恐同症(政黑)大vs甲甲(八卦)06/01 22:44
2F→: 不過對於恐同症我還是只給噓,你們太不自然了06/01 22:55
3F噓: 又一個恐同症基督徒來了XD06/01 23:13
4F→: 我政黑待的比你就好嗎…是恐同症終於蔓延到政黑來啦06/01 22:46
5F噓: 我發現dragonballz首次承認自己的是基督徒耶XD06/02 13:39
25F噓: 我發現dragonballz首次承認自己的是基督徒耶XD06/02 13:39
6F→: 果然基督徒很多恐同症06/02 13:40
26F→: 果然基督徒很多恐同症06/02 13:40
13F推: 板規寫明了個資為"可以識別個人的資料"06/04 16:18
14F→: 恐同症基督徒,並沒有包含任何可以識別個人的資料06/04 16:19
15F→: 我指該人為恐同基督徒,單純由該人對同志運動相關發文內容06/04 16:20
16F→: 所判斷06/04 16:20
17F→: 他是種行為的描述,不包含任何指認個人的標的06/04 16:21
18F→: 事實上,我稱呼過很多人為恐同基督徒06/04 16:21
19F→: 例如 在#1LR6n0UE (HatePolitics)06/04 16:23
20F→: 我也稱呼startwinkle為恐同基督徒06/04 16:23
21F→: 若恐同基督徒這五個字能識別個人資料,那startwinkle06/04 16:23
22F→: 和dragonballz 是同一個人嗎?06/04 16:24
23F→: 噓 appoo: 又一個恐同症基督徒來了XD06/04 16:25
24F→: dragonballz文中的證據,其實不是指他06/04 16:25
27F→: 而是指startwinkle06/04 16:26
28F推: "恐同基督徒" 這五個字,乃是描述基於錯誤理由在板上06/04 16:28
29F→: 攻擊同志運動的人06/04 16:29
30F→: 例如,政黑時常稱某某為689、426、9.2 之類的06/04 16:30
31F→: 這些字詞的使用,不包含任何的個資06/04 16:31
32F→: 這些名詞的使用,並不是說你2012年投給馬英九、是中國人06/04 16:32
33F→: 、在某一次TVBS民調中說自己支持馬英九06/04 16:33
34F→: 而是在描述害台灣停滯的罪人們、非台灣人、無腦馬迷06/04 16:34
35F→: 如果有一個被稱為689的,跑出來檢舉說"造謠個資"06/04 16:35
36F→: 因為他2012年沒投給馬英九06/04 16:35
37F→: 這豈不是很荒謬嗎?06/04 16:35
38F→: 在 #1LR7rkRl (HateP_Picket)06/04 16:36
39F→: 我在推文也表示了,我完全不知道dragonballz在他的06/04 16:36
40F→: 自然人身分中是不是基督徒~06/04 16:36
41F→: 我是根據他沒有好理由卻反同運的行為進行描述06/04 16:38
42F→: 所以對於dragonballz對我的檢舉,我的回應簡短如下06/04 16:39
43F→: 1. 稱呼他為恐同基督徒,不包含任何的個人資料06/04 16:40
44F→: 任何使用者皆無法靠著"恐同基督徒"連結至dragonballz的06/04 16:40
45F→: 自然人身分,如同我們稱呼人為689、609、9.206/04 16:41
46F→: 因此不符合"禁止謠言假造特定ID個資" 的要件06/04 16:42
47F→: 2. 恐同基督徒,這項描述,不是謠言、也不是假造06/04 16:42
48F→: 而是我根據dragonballz發言 而形成的判斷06/04 16:43
49F→: 或許我判斷錯誤,或許我判斷對了06/04 16:43
50F→: 就像拿ip 來判斷OO是不是南投人06/04 16:44
51F→: 很可能他只是用跳板,但不會因為真實世界中他不是南投人06/04 16:44
52F→: 就判斷"說他是南投人" 就是假造、謠言吧~06/04 16:45
53F→: 以上請板主明鑑06/04 16:45
54F→: 所以dragonballz你也同意你跟startwinkle不是同個人嗎~06/04 17:04
55F→: 那只是再再的證明"恐同基督徒"這五個字根本就不是個資06/04 17:04
56F→: 而是通用的描述罷了06/04 17:04
57F→: dragonballz,你這恐同基督徒真的是難以理喻06/04 17:05
58F→: 我再解釋清楚一點,恐同基督徒就等同"肥宅"06/04 17:07
59F→: 你說我是肥宅,是絕對沒有洩漏個人資料der06/04 17:07
60F→: 而且我又瘦又帥,也不會構成假造個資06/04 17:07
61F→: 懂?06/04 17:08
64F推: 恐同症,是翻譯自英文的homophobia,phobia字根的中文正式06/05 19:25
65F→: 翻譯都是恐x症或xx恐懼症06/05 19:25
66F→: 當然不是所有的恐懼症都是精神疾病06/05 19:25
67F→: 如同我再另外一篇講過的,美國精神診斷手冊,並沒有將恐同06/05 19:26
68F→: 症列入06/05 19:26
69F→: 你說要改成反同,反而是翻譯上的誤區06/05 19:27
79F→: 不能服氣啊,恐同症並非生理個資06/05 21:41
85F推: 我會繼續申訴的,不會讓DragonBallZ 這個恐同基督徒06/05 21:46
86F→: 繼續散播錯誤的觀念~06/05 21:47
92F推: 我深深替板主的未來感到不安06/05 21:53
93F→: 我已經可以預料被稱呼為9.2和689的人可以上來檢舉假造個資06/05 21:53
94F→: 只要他們從未在政黑公開自己有接受過TVBS民調電話06/05 21:54
95F→: 或者2012年投過馬英九06/05 21:54
96F→: 照hw的標準就是假造個資06/05 21:55
98F→: 更別提黨工跟朝偉之類的用字了了 ~06/05 21:56
99F→: 沒有喔~ 第四章個資條款沒有排除政治族群06/05 21:57
101F→: 投票跟接受民調是社會行為個資06/05 21:59
102F→: 609是2012投票給小英的代稱啊~06/05 21:59
104F→: 9.2%更是 TVBS 某次民調中支持馬英九的百分比06/05 22:00
105F→: 我是很擔心啊~ 板喵你這樣的標準真的大丈夫嗎?06/05 22:00
108F→: 如果恐同是個資,那政治傾向怎麼不會是個資啊...06/05 22:01
109F→: 投票跟接受民調怎麼不會是社會活動...06/05 22:02
111F→: 609就是2012投給小英的代稱吼06/05 22:02
115F→: nono~ 代稱為何就會脫離社會活動?06/05 22:03
117F→: 恐同症也是是指對同性戀者的排斥,包括厭惡、仇恨、偏見和06/05 22:04
118F→: 歧視的代稱06/05 22:04
120F→: 我是沒有不爽啦,只是挺意外你給自己找的麻煩06/05 22:04
124F→: 所以我有恐同症06/05 22:05
125F→: 也代表我有對同性戀者的排斥,包括厭惡、仇恨、偏見和歧視06/05 22:06
127F→: 首先,DPPer 是個資06/05 22:06
128F→: 因為你要有黨證才會是DPPer06/05 22:06
129F→: 609的起源就是投給小英的代稱06/05 22:07
4F推: 哈哈哈,本座本座UCCU06/03 20:47
5F→: 審理期間除當事人依板主控管發言外 他人禁止發言06/03 20:47
6F→: 20150602_2126 done06/03 20:47
7F推: (σ′▽‵)′▽‵)σ06/03 20:49
5F推: 明明一個是strat…06/02 22:45
1F→: 恐同症(政黑)大vs甲甲(八卦)06/01 22:44
2F→: 不過對於恐同症我還是只給噓,你們太不自然了06/01 22:55
3F噓: 又一個恐同症基督徒來了XD06/01 23:13
4F→: 我政黑待的比你就好嗎…是恐同症終於蔓延到政黑來啦06/01 22:46
9F→: 首先,恐同症(homophobia)是心理學名詞,並不是指稱疾病,06/02 13:22
10F→: 至少在美國心裡疾病中沒有這一項06/02 13:22
11F→: 恐同症基督徒錯認恐同症為一疾病,單純就只是是英文不好06/02 13:23
12F→: 英文有phobia字根的,學界統一翻譯為恐懼症,是在描述對某06/02 13:24
13F→: 寫物品存在恐懼的心理狀態06/02 13:24
14F→: 退一萬步說,就算恐同症是個疾病06/02 13:27
15F→: 使用疾病來解釋心理狀態並不是人身攻擊06/02 13:28
16F→: 例如我們會解釋228受難者支持國民黨是出自於斯德哥爾摩症侯06/02 13:29
17F→: 群06/02 13:29
18F→: 或者過於不懂人情事理的人為亞斯柏格症候群06/02 13:30
19F→: 所以就算恐同症是疾病,根據事實合理發言,並不構成人身攻06/02 13:31
20F→: 擊06/02 13:31
21F→: 至於恐同症不自然,是因為自然萬物中,有同性戀傾向的百百06/02 13:32
22F→: 種,但只有人類有恐同症,因此我稱之為不自然06/02 13:32
23F→: 恐同症基督徒,描述的是有恐同症的基督徒,也有沒有恐同症06/02 13:33
24F→: 的基督徒06/02 13:33
25F→: 指稱某群體中有特殊條件的小群體也不是人身攻擊06/02 13:34
26F→: 例如支持國民黨的高雄市民怎麼會是人身攻擊呢?06/02 13:35
27F→: 希望板主明鑑06/02 13:35
28F→: 恐同症並非貶義詞,而是根據事實的描述06/02 13:37
29F推: 首先,恐同症是不是疾病,不是恐同症基督徒或者是我本人說06/02 13:56
30F→: 了算06/02 13:56
31F推: 美國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列表(DSM5 2013)裡頭,並沒有恐同症06/02 13:57
32F→: (homophobia)06/02 13:57
33F→: 所以心理學界跟醫學界目前人的共識是,恐同症並非疾病06/02 13:59
34F→: 所以說人恐同症,完全不是說人得了什麼病,這種無視科學事06/02 14:00
35F→: 實的說法06/02 14:00
36F→: 再來,讓我們無視科學事實,就算恐同症是疾病,用疾病來描06/02 14:01
37F→: 述心理狀態,根據合理的事實內內並不是人身攻擊06/02 14:01
38F→: 例如我已經提及過的亞斯柏格與斯德哥爾摩症06/02 14:02
39F→: 只要有合理的事實(例如受害者卻支持加害者,不會閱讀空氣,06/02 14:03
40F→: 討厭同性戀)06/02 14:03
41F→: 用疾病來解釋,描述心理狀態,並不是人身攻擊06/02 14:05
42F→: 最後,恐同症不是貶義,基督徒也不是貶義,不是貶義的兩個06/02 14:06
43F→: 詞串在一起也不會產生貶義06/02 14:06
44F→: 如同高雄市民跟 投國民黨,兩個都不是貶義,投國民黨的高06/02 14:07
45F→: 雄市民也不會是貶義06/02 14:07
46F推: 恐同症基督徒認為我給他的描述是貶義,完全是他個人的誤解06/02 14:09
47F→: ,基於此項誤解,dragonballz可能是敵基督06/02 14:09
48F→: 因為恐同症不是疾病,那dragonballz肯定是因為我稱他為基06/02 14:10
49F→: 督徒生氣06/02 14:10
50F→: 另外,我當初對於恐同症的認知錯誤,查了資料後也更改了,06/02 14:13
51F→: 我的認知目前跟學界主流相同,恐同症不是疾病,如同同性戀06/02 14:13
52F→: 也不是疾病06/02 14:13
53F→: 在此誠懇的期盼dragonballz能出櫃,大方的承認自己是恐同症06/02 14:14
54F→: 非基督徒喔06/02 14:14
55F→: 也希望板主能營造出一個能讓恐同症非基督徒安心出櫃的政黑06/02 14:14
56F→: 板06/02 14:14
63F→: 哈哈,dragonballz啊,說你是恐同基督徒的證據都自己跑來了06/02 20:39
64F→: 物以類聚啊~等一下舔女童出現我都不會驚訝了06/02 20:40
66F→: 女板很多板友都說我罵恐同基督徒罵得好XD06/02 22:46
67F→: 我也跟你說了,你這恐同基督徒誰也不是,如同我一樣,恐同06/02 22:47
68F→: 症是不是疾病不是我們說了算06/02 22:47
69F推: 就算是疾病,也是對於你討厭同性戀這個事實合理的描述06/02 22:50
70F→: 我絲毫不認為恐同基督徒這五個字有任何的人身攻擊06/02 22:52
71F推: 你討厭,仇恨同性戀的事實,是根據你長期以來的發文06/02 23:01
72F→: 恐同症,是個心理學上的詞彙,用來形容有你這種的人06/02 23:02
73F→: 至於基督徒,你不是基督徒嗎?06/02 23:02
74F→: 如果你不是,你可以說你不信上帝,不是基督徒,我之後就不06/02 23:03
75F→: 會再稱你是基督徒06/02 23:03
76F→: 至於我曾經說你是基督徒,請問說人基督徒是人身攻擊嗎XD06/02 23:04
77F→: 你這整篇的檢舉就建立在一個完全錯誤的觀念,你認為恐同症06/02 23:05
78F→: 是明顯貶義06/02 23:05
79F→: 但事實上,恐同症是個中性的名詞,跟同性戀一樣,是在描述06/02 23:06
80F→: 某種特定的狀態06/02 23:06
81F→: 恐同症如同同性戀,都沒列入美國的精神疾病當中06/02 23:06
82F推: 如果你認為恐同症具有貶義(公認的錯誤行為ex.賤人,婊子),06/02 23:08
83F→: 那你應該停止仇恨同性戀的行為06/02 23:08
84F→: 而不是當個恐同基督徒,又不准人這樣中性合理的描述你06/02 23:09
85F→: 恐同基督徒,懂?06/02 23:09
94F推: 唉~06/05 22:09
95F→: 恐同症基督徒真的很煩啊~06/05 22:10
9F→: zzz,被電爆就想跑07/01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