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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oPon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49則
限定看板: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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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乙先跟甲達成和解,或取得法院確定判決之後才可以向法院聲12/19 16:35
10F→: 請強制執行12/19 16:35
2F推: 直接拿判決書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吧,簡單明瞭12/11 22:19
202F推: 釋字748號處理得很漂亮了,立專法只是浪費紙跟時間的變相12/11 22:16
203F→: 歧視12/11 22:16
10F→: 上訴吧,朋友!12/11 22:12
8F推: 一個是通過國家公職考試之公務員,如警察等12/11 22:08
9F→: 另一個則是受國家公權力機關依法令執行公務之一般僱員12/11 22:09
10F→: 差別只是在有無通過國家考試,但其實實務上從事的事務通常12/11 22:10
11F→: 沒有差多少12/11 22:10
12F→: 還有,福利差很多12/11 22:11
43F推: 民法王澤鑑打底,一本書配上一本好用的功六,就ok了12/11 22:05
44F→: 王老師的書雖然比較硬,但是讀過了會有收穫,加油吧12/11 22:06
7F→: 政黨之職務非為依法令執行公務之公務員,只為該社團法人12/11 21:57
8F→: 之黨職,所以非為公務員12/11 21:57
9F→: 至於黨主席鼻子被割掉,則是屬於重傷無誤12/11 22:03
11F推: 臺灣的一般案源其實非常少,長期以來一直是僧多粥少,即10/31 09:56
12F→: 使是執業律師很多也是慘澹度日,建議你去美國拿個LLM,朝10/31 09:56
13F→: 智財法或專利法方向進修,別只限縮在臺灣10/31 09:56
15F推: 沒有辦法。人家在自己臉書裡裡留的非公開之留言,充其量只10/31 09:45
16F→: 是一種不公布於外之意思表示10/31 09:45
17F→: 而且恐嚇罪之成立要件,必須是你那個朋友在個人臉書的非10/31 09:47
18F→: 公開留言致使你心生恐懼才能成立10/31 09:47
19F→: 如果別人在自己臉書的非公開留言,都能使你恐懼,那你膽子10/31 09:48
20F→: 會不會太小了呢?10/31 09:48
21F→: 而且你又是怎麼知道你那個朋友的非公開留言呢?10/31 09:49
22F推: 法律上是你是站不住腳的,建議私下處理10/31 09:51
29F推: 在實務上對於酒駕有無之判斷,僅止於使用吐氣之方式而已。10/31 09:35
30F→: 除非警員於現場發現駕駛或乘客有疑似吸毒之異狀時,才會帶10/31 09:35
31F→: 回局所實施進一步之檢測10/31 09:35
32F推: 所以對於刑法185之3構成要件之判斷,檢察官是否得命鑑定人10/31 09:39
33F→: /警察於現場實施抽血,因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與比例原則,應10/31 09:39
34F→: 持否定看法10/31 09:39
35F推: 且實務上我國法院對於司法警察之職權多採限縮之解釋,所以10/31 09:41
36F→: 這一例題建議你採否定說之方向進行申論10/31 0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