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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perPenguin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09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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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照理當然是可以,畢竟是他房屋有瑕疵,甚至對於已付02/14 23:12
2F→: 的房租還可以要求減價,如果房屋瑕疵很明顯又誇張02/14 23:12
3F→: 我看你直接去提告詐欺吧02/14 23:14
6F→: 如果屋況跟當初描述的差距過大,個人認為可以構成?02/15 17:18
7F→: 一月份剩餘和押金也才一萬左右,循民事途徑對當事人02/15 17:19
8F→: 成本過高吧02/15 17:20
10F→: 我有說要差距很大,此外我並無要鼓勵濫用程序,但這02/16 00:37
11F→: 是原PO可以合法從事的行為,若有濫用,我想那也是既02/16 00:38
12F→: 有制度,包括民事對這類案件極不友善,也包括刑事訴02/16 00:38
13F→: 訟上的制度難以杜絕這種事情,但我想這些問題不該由02/16 00:39
14F→: 當事人背負吧。相較訟棍來講,我覺得這樣的作法已經02/16 00:39
15F→: 很OK了。02/16 00:39
18F→: 我想諸位也不否認在民法上原PO有權要求解約並返還相02/16 01:50
19F→: 關費用吧,這本就是其應得的權利,而既有的救濟制度02/16 01:51
20F→: 中,除了提告詐欺我也想不出其他更具建設性的建議了02/16 01:51
21F→: ,如果只是要回自己應得的權利也要被稱為訟棍,那我02/16 01:52
22F→: 想沒甚麼人不是訟棍吧。02/16 01:52
25F→: 明知房屋多處漏水仍硬要出租,這樣不至於到八竿子都02/16 01:57
26F→: 打不著吧,當然原PO具體遇到怎麼樣的狀況我不清楚,02/16 01:57
27F→: 我也提到如果屋況跟屋主當初保證的有極大的落差,可02/16 01:58
29F→: 循此途徑。02/16 01:58
30F→: 抱歉小的才疏學淺 請教這跟侵占有何關係?02/16 01:58
34F→: 瑕疵擔保不必然不構成詐欺,賣凶宅沒告知被告且成罪02/16 02:01
35F→: 的不少吧。02/16 02:01
36F→: 先論詐欺的部分,甲謊稱有一便宜之保時捷欲出售,但02/16 02:18
37F→: 需先支付定金若干,得手後便逃之夭夭,我想你也同意02/16 02:19
38F→: 這也算詐欺吧,所以名目上是定金或價金應該沒有關係02/16 02:19
39F→: 。而關於侵占,確實交付定金有可能是動產質權的設定02/16 02:21
40F→: 而未移轉所有權,但以金錢來說,房東放入錢包或存入02/16 02:21
41F→: 戶頭時,原PO之所有權即因混同而消滅了吧,如此似乎02/16 02:22
42F→: 就不算他人之物了,除非你要把犯罪成立的時點拉到他02/16 02:23
43F→: 一放進錢包/存入戶頭的時候,但這樣感覺也說不太通02/16 02:23
52F→: '剛好這幾天的新聞供參考 http://goo.gl/XrJQ2y02/16 13:33
53F→: 個人見解是種類之債是債權,混同涉及的是物權,債權02/16 13:33
54F→: 屬性如何,應該是不影響物權變動,至於A大提的例子02/16 13:34
55F→: ,如果行為的當下是有犯意的,自然會成立,但本案中02/16 13:34
56F→: 狀況應該不太相同,而回S大,之所以提這樣的意見,02/16 13:36
57F→: ,是想說原PO已經發了好幾次文,應該也是好好談對方02/16 13:36
58F→: 卻沒有誠意吧?02/16 13:37
5F推: 縱使你違反第一點,對方也要舉證因為你晚14天通知對02/14 12:40
6F→: 他造成甚麼樣的損害....,只是訂金在對方那,如果對02/14 12:41
7F→: 方不還你你也沒轍,所以如果擔心拿不回定金,可以先02/14 12:42
8F→: 別繳房租。(要兩個月未繳對方才能趕你走)02/14 12:44
10F→: 抱歉沒看清楚 我覺得這房東蠻摳的 可能要小心...02/14 23:10
5F→: 雖然對方有義務交付你無瑕疵之房子,但如果你要主張02/13 21:46
6F→: 瑕疵擔保的責任,應該要由你負擔舉證的責任...,檢02/13 21:46
7F→: 查義務依民法也是由買受人負擔,地震並非建商造成的02/13 21:47
8F→: ,何以檢查的費用全部要由對方承擔?02/13 21:48
1F推: 可以 只要能證明借貸契約存在就可以了02/09 23:00
1F→: 此案不完全給付也是依給付不能之法理,所以我是覺得02/05 00:48
2F→: 沒差啦…02/05 00:49
2F推: 懶得去看@@,但可能是法律授與行政機關決定施行日期02/01 01:08
3F→: ,然後遙遙無期.....02/01 01:08
1F推: 有任何證據證明錢是她拿走的嗎? 那麼久監視器感覺也02/01 00:32
2F→: 洗掉了... 沒有的話很難02/01 00:33
5F推: 是2014還2015? 有沒有任何訊息對方有說晚點還你之類02/01 00:53
6F→: 的,或他領完是存到她的戶頭嗎? 報警的話可能會被打02/01 00:54
7F→: 槍吧,我不知道你可以用甚麼理由報警02/01 00:54
13F噓: 基本上你算是半推半就,我覺得不構成刑事責任,然後02/01 04:35
14F→: 如果是2015那就有錄影了阿,你可以主張這是借貸關係02/01 04:36
15F→: ,走民事去把錢要回來。02/01 04:37
2F推: 他愛告就讓他告唄... 你倒是可以考慮看看要不要告他01/26 23:36
3F→: 不完全給付,請求損賠...01/26 23:36
4F推: 建議不要,確實不合法,但你很難對抗…01/21 23:24
7F→: 我的意思就是勞工很難對抗資方,資源差太多了01/22 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