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SeanLiao99
作者 SeanLiao99 在 PTT [ JinYong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04則
限定看板:JinYong
看板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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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F推: 仇恨加上殘缺(閹人)是可以輕易扭曲一個人的內心06/08 00:57
8F→: 沒辦法條文太精簡,很多人不清楚詳細內涵06/06 00:57
4F推: 這麼做表示無論使用者表現如何 只要擁有多重帳號在金06/03 18:52
5F→: 庸板就是一件不被容許的事06/03 18:52
6F→: 因為被檢舉、處分然後不申訴的話→永桶06/03 18:53
7F→: 申訴的話則送帳號部認定,即使不停權、砍帳也會留下一06/03 18:55
8F→: 次紀錄,而且因為證實是多重帳號 故金庸板還是能依6.406/03 18:56
9F→: 判永桶。這下好玩了,被處分人難道申訴心酸的?06/03 18:58
10F→: 不能理解站規允許擁有分身 卻又容許子板訂定無差別禁06/03 19:04
11F→: 止分身板規的道理在哪06/03 19:04
12F→: 舉HardwareSale為例 與分身相關的處罰也是在主帳號違06/03 19:06
13F→: 規或用來規避2天一po文限制的情形下,才加重至永桶06/03 19:08
14F→: 而且程序上先送帳號部認定 確認後再給予永桶處分06/03 19:09
15F推: 另一個問題:為何有正常程序不走 偏偏要用簡易認定來06/03 19:14
16F→: 執行板規6.4?雖說BoardCourt勉強解釋為有效,但此做法06/03 19:16
17F→: 侵犯帳號部專屬權(理論上),正當性顯有疑慮06/03 19:19
18F→: 可能的理由:1.板主行事方便 2.當事人只要不申訴最重06/03 19:26
19F→: 處罰就是分身永桶而已 申訴反倒更麻煩06/03 19:27
20F推: 至於板規有無牴觸上位規範部分 單從自治範圍來說過於06/03 19:41
21F→: 簡略 帳號部置底寫明每人最多5個帳號,且資料必須一致06/03 19:42
22F→: 這代表上位規範確實允許擁有多重帳號06/03 19:45
23F→: 而使用者之所以有多重帳號 其目的當然是5個帳號都有各06/03 19:47
24F→: 自獨立的發文權 不然根本沒理由弄出分身06/03 19:49
25F→: 再回到板主和小組長解釋說只留主帳發文權屬於自治範圍06/03 19:51
26F→: 這裡應該分成兩種情形討論:1.使用者因違反規範被水桶06/03 19:52
27F→: 濫用分身發言企圖規避水桶效果→這樣給永桶非常合理06/03 19:53
29F→: 2.使用者只是擁有分身,在無違反6.4以外規範下即被永桶06/03 19:55
30F→: 後者是一種無差別、絕對禁止分身的規定 要說這沒有牴06/03 19:58
31F→: 觸站規 我認為說服力不足06/03 19:59
32F推: 小結:板規內當然可以加入分身永桶條款 但應是使用者06/03 20:07
33F→: 出現濫用分身情形下的加重連帶處分06/03 20:08
35F→: 那是附加條件 而且對所有帳號適用,滿足06/03 21:09
36F→: 條件即可發言06/03 21:09
38F→: 我看不出有什麼理由去滿足一個非必要的過度限制06/03 23:21
39F→: 就如同前幾篇有人說的 這形同是種預防性永桶06/03 23:22
40F→: 其目的無非是想從源頭根絕濫用分身,破壞看板秩序之行06/03 23:25
41F→: 為。目的本身正當,但達成目的使用的手段顯有討論空間06/03 23:29
43F→: 兩個不同的東西怎會扯再一起講?登入限制的作用至少有206/03 23:33
44F→: 其一是讓新手先熟悉ptt環境及相關規範 其二是避免特定06/03 23:35
45F→: 目的產生大量新帳號擾亂看板秩序06/03 23:35
46F→: 而且這是種積極條件,每天登入都會計算,總會有達成登入06/03 23:37
47F→: 條件,可開始發文的一天06/03 23:37
48F→: 反過來說無差別分身永桶是種消極條件,只要有分身被查06/03 23:38
49F→: 到就直接永桶,沒有轉圜、回復餘地06/03 23:39
50F→: 唯一不被限制的可能就兩種:沒有分身或有但沒被檢舉06/03 23:41
53F→: 積極/消極只是個中性形容詞,積極表示具備就可以...06/03 23:46
54F→: 消極則是一具備就不能...06/03 23:46
55F→: 另外照本案當事人來看似乎沒有所謂雙重人格的問題06/03 23:48
56F→: 他自己承認是分身,發文紀錄亦看不出有刻意誤導他人兩06/03 23:50
57F→: id是不同人(發文風格之類)06/03 23:51
66F→: 其實一路看下來我是比較疑惑當初站規開放擁有分身的目06/03 23:57
67F→: 的為何06/03 23:58
68F→: 大概是某些板比較能接受開分身來亂 甚至形成某種文化?06/04 00:02
90F推: 首先感謝F前板主耐心回應 可以理解本板禁分身的理由06/04 12:51
91F→: 從實務層面來討論,的確簡易判決有諸多優點,包括減少站06/04 12:55
92F→: 務層級資源使用、對當事人處罰較輕...等06/04 12:56
93F→: 我有個疑問:依據#1NKDDn9o的說明,板規6.4到底是多重06/04 13:01
94F→: 帳號認定,抑或是一般板務行政懲處性質?06/04 13:03
95F→: 同篇文中明確提到,原則上多重帳號認定由帳號部執行,而06/04 13:04
96F→: 一般板務行政懲處盡量避免使用多重帳號作為理由06/04 13:05
97F→: 由此可見板規6.4處在兩者間的模糊地帶,構成要件屬於多06/04 13:07
98F→: 重帳號,罰則卻使用一般板務行政懲處的永久水桶06/04 13:08
99F→: 故執行板規6.4必須循#1NKDDn9o文中所承認具效力的例外06/04 13:11
100F→: 情況,即所謂的簡易判決06/04 13:12
101F→: 因此有兩種作法可選:1.走一般程序,送帳號部認定,有分06/04 13:16
102F→: 身者本板再永桶→完全照#1NKDDn9o的原則,對站務資源當06/04 13:18
103F→: 用則用,無關乎「浪費」;對當事人來說處罰可能較重06/04 13:20
104F→: 2.簡易判決,當事人不申訴即具效力,若申訴則再走一次一06/04 13:21
105F→: 般程序→#1NKDDn9o的例外,當事人不申訴情況下不動用站06/04 13:22
106F→: 務資源,當事人處罰僅止於分身永桶06/04 13:23
107F→: 既然本板如此拒斥多重帳號,走一般程序也許更符合期待06/04 13:29
108F→: 考量到板主、站務不願意當壞人,僅予當事人分身永桶,那06/04 13:33
109F→: 走簡易判決亦無不可06/04 13:34
110F→: 不論最後決定如何,我認為現行板規6.4的條文不足以說明06/04 13:43
111F→: 這背後如此複雜的運作模式,是否可加註說明,以避免再發06/04 13:45
112F→: 生類似此次當事人,因不明究理而提出無救濟可能之申訴06/04 13:46
113F→: 這才是真正浪費板務、站務資源06/04 13:49
125F推: 樓上意思是可以直接對這篇公告回文?06/04 23:13
127F→: 感謝提醒06/04 23:28
140F推: 一開始我和K板友的觀點類似,誤以為簡易判決必定侵犯06/07 15:50
141F→: 帳號部權責範圍,故主張全面回歸帳號部認定06/07 15:51
142F→: 經過一番再整理與思考後,認知到板主之所以採簡易判決06/07 15:53
143F→: 除了具有板務部公告合法授權外。最主要是得考慮到如何06/07 15:57
144F→: 才能在執行6.4時,同時兼顧各方利益。06/07 15:58
145F→: 詳細過程及理由我有在下一篇回文中補充06/07 16:00
146F推: 雖然我上面那段說法不完備,6.4特殊性始終須被注意。06/08 09:56
147F→: 故以此指責板主越權實屬誤解、不正確。06/08 10:00
148F→: 換言之,正因6.4有其獨特背景脈絡,僅從字面上解釋確06/08 10:05
149F→: 實容易產生誤會,這倒不是刻意無限上綱、斷章取義。06/08 10:06
150F推: 大略瀏覽過本人常用20個板的板規後,大致歸納出一個趨06/08 10:12
151F→: 勢:各板通常對於分身處理保持一定彈性。06/08 10:13
152F→: 涉及分身的法規,一般不會硬性規定一律送帳號部處置,06/08 10:18
153F→: 而是依情節輕重做區分,輕者就如板主所言,僅以簡易判06/08 10:20
154F→: 決+一般板務行政懲處即可。06/08 10:21
155F→: 相對的,6.4是直接禁絕分身,客觀上剛好落在單純處罰06/08 10:30
156F→: 單一違規帳號,以及最嚴重的站規處分之間。06/08 10:33
157F推: 有人認為處罰比普通水桶重,又牽涉到分身認定→不可以06/08 10:58
158F→: 只由板務簡易判決(實際上不但可以甚至是較佳選擇)06/08 10:59
159F→: 板務卻認為只不過是一般板務行政懲處,又有申訴救濟管06/08 11:02
160F→: 道,處處為使用者著想反被指為侵權,十分委屈。06/08 11:04
161F推: 雙方在此點上的認知差異,大概是引發這場爭執最關鍵因06/08 11:07
162F→: 素之一。06/08 11:08
185F推: BoardCourt那篇解釋 明白指出現行板規6.4存在瑕疵06/03 14:23
186F→: 因為原則上多重帳號認定是帳號部的權限 板主以此為理06/03 14:25
187F→: 由處分使用者並不符合程序規定06/03 14:27
189F→: 所以BoardCourt才會建議板主正式向帳號部提出分身查詢06/03 14:30
192F→: 我打字比較慢 還沒打到關鍵癥結點 請見諒XD06/03 14:31
194F→: 承上 但是多重帳號查詢往往會導致較重的處分 反倒跟板06/03 14:33
195F→: 主行使一般板務行政懲處的原意相悖 也不利案件當事人06/03 14:35
198F→: 故BoardCourt建議板主執行一般板務行政懲處最好避免用06/03 14:36
199F→: 多重帳號的理由行之06/03 14:37
200F→: 然而不知是為了妥協還是其他因素 BoardCourt開了一個06/03 14:38
201F→: 後門:只要當事人不申訴 板主以多重身分為理由的懲處06/03 14:39
202F→: 還是具有效力06/03 14:39
205F推: 這樣一來代誌就大條了!BoardCourt雖說多重帳號認定權06/03 14:42
206F→: 專屬於帳號部 但若碰上板主執行反多重帳號板規對使用06/03 14:44
207F→: 者進行懲處 馬上出現大問題06/03 14:44
208F→: 1.被處分當事人不申訴、默默吞下→永久水桶 無後續爭06/03 14:46
209F→: 議 2.被處分人不服提申訴→多重帳號查詢 可能停權、砍06/03 14:49
210F→: 帳號、被註記06/03 14:49
211F→: 這根本是挖洞給人跳啊!本來因權宜行事給板主方便只要06/03 14:51
212F→: 當事人接受處分即具效力 現在反倒變成一定得接受因為06/03 14:52
213F→: 不服提上訴就「可能」面臨更嚴重的處罰06/03 14:54
214F推: 板主逕自認定多重帳號不符原則再先,又變相限制當事人06/03 14:57
215F→: 不服處分提申訴、上訴06/03 14:58
220F→: 基於上訴是一種救濟的權利 我認為這樣處理實在不合理06/03 15:01
222F→: 擁有多重帳號不是本案的爭點 當事人早已承認06/03 15:04
224F→: 多重帳號會被處分是因為1.超過5個 2.註冊資料不實06/03 15:05
225F→: 第三種我就不太清楚 是被查詢過會留紀錄?超過三次會?06/03 15:06
227F→: 重點從BoardCourt的解釋來看多重帳號認定理論上根本不06/03 15:08
228F→: 屬於板主權限 所以說板規訂多重帳號永久水桶很有問題06/03 15:09
229F→: 1.多重帳號應由帳號部認定 確實符合規定就予懲處06/03 15:10
232F→: 對阿 最合理合程序 無關有情無情06/03 15:12
235F→: 板規再訂這一條實際上作用變成是板主有個強力武器06/03 15:14
236F→: 可以跳過帳號部認定 直接永桶他認為擁有分身的使用者06/03 15:16
237F→: 而使用者分為兩種:1.有分身的不管有沒在板上作亂只好06/03 15:17
238F→: 乖乖吞下不然可能更麻煩 2.一般使用者被誤會使用分身06/03 15:18
239F→: 也不好過 還要花時間申訴、上訴,影響使用ptt的權益06/03 15:20
240F→: 最好作法就是修掉6.4 多重分身認定回歸帳號部 條件符06/03 15:22
241F→: 合該怎麼做就怎麼做 要水桶的話用其他板規一樣可以06/03 15:23
242F推: 如果真有人膽敢開分身來板上亂 處理方式也很簡單 1.依06/03 15:26
243F→: 板規給予應有之懲處 2.由板主向帳號部提多重帳號查詢06/03 15:27
244F→: 要是真的不合規定便停權、砍帳號......06/03 15:28
247F→: 有使用分身嫌疑直接送帳號部沒問題啊 只要符合規定幾06/03 15:31
248F→: 乎沒啥影響(留紀錄的效果未知)06/03 15:32
249F→: 現在情況是先直接永桶 被申訴才變成到帳號部進行認定06/03 15:34
250F→: 前者可能什麼事都沒 帳號查詢期間各id均正常使用06/03 15:40
251F→: 後者則是申訴期間只有一個id能用 申訴成功才回復06/03 15:41
252F→: 兩者的差異在此06/03 15:41
253F推: 回到本案 當事人似乎體認到上訴的嚴重後果所以想停止06/03 15:44
255F→: 上訴 但應該沒辦法撤回 大概只能等帳號部認定結果出來06/03 15:45
256F推: 結論:雖然使用者上訴遭受更嚴厲懲處大部分可歸責於使06/03 15:50
257F→: 用者自身未確實遵守相關規定 但這並不代表現行板規6.406/03 15:51
258F→: 完全不須檢討06/03 15:53
261F→: 確實以後門方案來執行6.4才會衍生相關問題06/03 16:15
262F→: 不過拿掉後門方案,直接送帳號部認定的話再搭配6.4的效06/03 16:17
263F→: 果又會是如何?06/03 16:17
264F→: 即使通過認定,但確實有多重帳號,所以金庸板還是可以永06/03 16:18
265F→: 桶各分身的意思?06/03 16:19
269F→: 若有詳細說明 那再好不過了06/03 16:21
12F→: 看了一下組務板規 這案子還沒終局 可以再審→繼續上訴06/02 21:30
13F→: 這問題有點類似實務上自治條例的規定 比中央法規更嚴06/02 21:51
14F→: 的爭議(到底怎樣才算"牴觸",若牴觸地方自治條例失效)06/02 21:52
15F→: 上訴理由可以參考 不過不確定ptt管理方會不會採納06/02 21:54
58F推: 分析得很好 但漏了一個重點:動機05/20 16:02
59F→: 岳非逼死劉不可的動機到底是什麼?05/20 16:04
60F→: 岳其實看風向也知道自己無力阻擋嵩山的意圖05/20 16:06
61F→: 那麼做點樣子 講些看似符合正道的場面話來博取君子劍05/20 16:08
62F→: 美名 實際上等同隔岸觀火根本無關大局05/20 16:09
63F推: 而且君子劍名聲或許是初期維護華山派安全的一個重要因05/20 16:18
64F→: 素 至少讓嵩山要下手之前有些許顧忌 要是岳為了幫劉一05/20 16:19
65F→: 不小心被抹黑成迴護魔教中人就得不償失了05/20 16:22
69F→: 不好意思 再看一次看到岳的動機是:希望五嶽劍派合併05/20 16:41
70F→: 可是拿後期岳的心態來推論前期也一致 總覺得不太能接05/20 16:43
71F→: 受 畢竟形勢完全不一樣05/20 16:45
94F推: 我比較同意應把岳取得劍譜視為一個重要分水嶺05/20 17:03
95F→: 這時間點前後的動機、行為分開來看可能較合理05/20 17:04
97F→: 可惜書中未描以ㄧ個無法預期結果的豪賭來05/20 17:45
98F→: 說,岳當初是否曾經猶豫過,最後使他下定05/20 17:45
99F→: 決心的關鍵又是什麼,書中並未交待05/20 17:45
100F→: *未描寫岳練功心路歷程05/20 17:46
7F推: 第一次看完的感想:怎麼書中充斥著一堆武功低落 卻自以05/19 01:18
8F→: 為自大到不行的呆子05/19 01:19
9F→: 後來轉念想到如果笑傲主旨就是要呈現政治和人性醜惡面05/19 01:21
10F→: 那麼它倒是成功的 只是與許多人心目中的武俠小說模式05/19 01:22
11F→: 有不小落差05/19 01:23
13F→: 另外我也不認為極度糾結於情愛、師生倫理、世俗道德觀05/19 01:25
14F→: 等事物上的令狐沖哪一點灑脫了 更直接說其實就是一個05/19 01:28
15F→: 失意的人想辦法轉移注意力到別處05/19 01:29
3F→: 三版倚天結局的想像空間全毀02/03 20:38
52F推: 三版難接觸?很多圖書館都能借到阿01/12 13:55
117F→: 刑法225:趁機性交猥褻罪01/14 11:51
7F→: 原po對古龍部分著墨不多08/29 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