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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ocketsun 在 PTT [ WomenTalk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01則
限定看板:Women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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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F推: 有包含公車嗎?11/13 18:25
49F推: 苗最嚴重的問題是,她的主張往往經不起考驗,特別是相11/10 17:59
50F→: 關到法律制度的倡議,如果是錯誤的,卻讓民眾誤信了,11/10 18:00
51F→: 反而會對制度與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我之前提過她在諸多11/10 18:01
52F→: 法律議題上的主張都是藏有謬誤,舉個例子:11/10 18:02
53F→: 刑事裁判適合如苗所說的,在宣判後立即上網公布嗎?11/10 18:07
54F→: https://goo.gl/XnP1JS。苗有關制度倡議的謬誤太多,只11/10 18:08
55F→: 怕這種信口開河式的主張,有害而無益。11/10 18:10
56F推: 社會要好,是靠大家在各行各業中貢獻自己的專業,所以11/10 18:13
57F→: 看到自己的專業被政客如此踐踏是很令人傷心的。11/10 18:13
32F推: 能把論述整個顛倒過來寫也是很不容易的。虧她想得到。11/10 16:56
42F推: 簡單講,qqpiggy的意思是:苗完全不去談MV是否可能構成11/10 20:11
43F→: 對校方姓名權與名譽權的侵害,反而是顛倒過來談。11/10 20:13
44F→: 苗不去談這個已經干預他人姓名權、名譽權的MV是否有徵11/10 20:15
45F→: 得同意,是否有不法,所以中山不得主張除去妨害。苗的11/10 20:16
46F→: 談法反而是中山要求除去妨害就是在限制他人的自由,中11/10 20:18
47F→: 山應證明自己的請求沒有不法或是可以阻卻違法(正當化)11/10 20:19
48F→: 所以qqpiggy說得很對:這種談法「在法學上是有點奇怪的11/10 20:20
49F→: ,中山現下侵害了什麼?有MV侵害姓名權名譽權明顯嗎?11/10 20:21
50F→: 不是說中山要求除去現在不法侵害一定可以得到法律上的11/10 20:22
51F→: 證成,但是MV的確在行為可以被理解為侵害了姓名權名譽11/10 20:23
52F→: 權(...)為什麼不先從MV所可能構成的侵權來談,這樣談你11/10 20:24
53F→: 甚至可以直接討論MV不構成侵害姓名權就了結了。U拜克苗11/10 20:25
54F→: 騎了U拜克怎麼看起來還是在繞遠路(...)」11/10 20:26
18F→: 她的論述與倡議錯誤太多。歉難支持。11/10 08:58
23F→: 就拿她引以為傲的廢死為例,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當作配11/10 09:09
24F→: 套,就是很可怕的事。這樣不能稱作是個有堅實理念的人11/10 09:10
25F→: 。不是沒有溝通過,可惜無下文。至於糾錯的文章,更是11/10 09:12
27F→: 已經寫到不想再寫了,例:https://goo.gl/rJIHl4。11/10 09:14
56F→: 至於苗談MV事件中,是不是真的有發揮其法學專業,不妨11/10 09:51
59F→: 參考一下: #1O8XVmvJ ;特別是文末qqpiggy的推文。11/10 09:52
61F→: 簡單說,她在法律上是把事情整個顛倒過來談的。11/10 09:54
163F推: 幫你推一下。雖然我認為欺瞞民眾的政客很可惡,但支持11/10 17:05
164F→: 者往往是無辜。我之前提供的部落格中還有多篇是指出苗11/10 17:06
165F→: 在法律論述上的謬誤,希望您有時間能稍微看看。當然也11/10 17:06
166F→: 不僅止於苗,也有針對其他政治人物糾錯。是時候好好認11/10 17:08
167F→: 識那些打個進步大纛,卻滿口謊言的政客了。11/10 17:08
32F推: 她的法律論述錯誤很多,請務必留意。11/10 01:04
50F→: 幫Pujols5補一下:#1O47TXBy ;#1O4J6Wu6 。11/10 01:09
168F推: 想提醒諸位,要非常非常小心這位從政者的法律論述。她11/10 03:15
170F→: 的論述中常常藏有嚴重的錯誤,但不是專業領域的人一時11/10 03:16
171F→: 難以窺破,容易被他譁眾取寵言詞所欺騙。由於相關的錯11/10 03:16
172F→: 誤很多,從她對兩公約的定性、兩公約與其他法律競合的11/10 03:17
173F→: 看法、對於廢死配套措施的主張(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對11/10 03:17
174F→: 於刑事判決公布時點的修法主張、對於罷免立法委員的倡11/10 03:17
175F→: 議、對於肯亞案中刑事審判權的誤解等等,族繁不及備載11/10 03:18
176F→: ,礙於議題複雜度也不可能在此一一說明。只能希望大家11/10 03:18
177F→: 要小心再小心。11/10 03:18
205F→: deutyi可私信。不佔用版面。11/10 07:22
335F推: 我也希望苗繼續回應,而不是遇到真正的論述就躲起來。11/12 18:59
4F推: 她的法律真的沒學好。11/09 03:45
2F→: 是說,跟乃木希典有什麼關聯?11/09 03:20
15F→: 謝謝你的意見。但姓名權怎麼突然不提了呢?商業行為中11/09 15:14
16F→: 的創作真的可以凌駕他人名譽,直接把他人名義嫁接在有11/09 15:17
17F→: 上百萬人點閱的霸凌故事,說沒有損害他人名譽。嗯。11/09 15:19
27F→: 再次謝謝你的意見。我想這裡有個問題要釐清,中山女高11/09 22:01
28F→: 享有姓名權與名譽權是可以確定的事。而對於侵害除去,11/09 22:02
29F→: 民法已經透過侵權行為的規範提供了明確的構成要件,所11/09 22:03
30F→: 以並不是一個「衡量」的問題,也就是不是比比看這裡是11/09 22:03
31F→: 創作自由大,還是姓名權與名譽權大的問題。而是在明知11/09 22:04
32F→: 沒有徵詢對方的情況下,就直接用對方的姓名,還套用在11/09 22:05
33F→: 霸凌的故事之上。這樣的一個構成侵權的前提不提,卻只11/09 22:07
34F→: 用效益主義來強調霸凌的問題被注意到,就想要正當化拍11/09 22:07
35F→: 攝方的行為,在法律論證上是站不住腳的。跳過具體的規11/09 22:08
36F→: 則不用,直接訴諸權衡,而且是徹底的效益主義式的,不11/09 22:09
37F→: 僅難以說服人,更不是一個能普遍化的論理方式。11/09 22:10
57F→: 還是謝謝。不過你的具體主張會變成以下情形:將事實涵11/09 23:59
58F→: 攝到構成要件的過程中,也包含了利益衡量在內。這是有11/10 00:01
59F→: 問題的說法,簡單地說,在涵攝的過程中,已不再做衡量11/10 00:02
60F→: ,因為需要衡量的部分都已經透過規範具體化的過程,由11/10 00:03
61F→: 原則精緻化為規則,規則就是立法者衡量結果的體現。好11/10 00:04
62F→: 比你所舉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阻卻違法事由,在二階11/10 00:06
63F→: 論的架構下,就是一種反面構成要件,它們已經是衡量之11/10 00:07
64F→: 後的結果,我們要做的只有涵攝,至於防衛過當或避難過11/10 00:08
65F→: 當的情況,立法者也早已有所安排。換句話說,除非構成11/10 00:09
66F→: 要件中有裁量(Ermessen)的要求,不然不會出現衡量。11/10 00:11
67F→: 至於有關涵攝的結構,我覺得Alexy的Theorie der11/10 00:14
68F→: juristischen Argumentation相當值得一讀,特此推薦。11/10 00:14
69F→: 所以結論是:即便對於構成要件要素有理解上的不同,而11/10 00:17
70F→: 出現歧見,也不等於這時可以用一種「利大於弊」的思考11/10 00:18
71F→: 來取代涵攝。法律規則的適用者不該僭越立法者的判斷,11/10 00:19
72F→: 否則被犧牲掉的除了該條規則外,受傷的還有法安定性與11/10 00:21
73F→: 權力分立。11/10 00:21
264F推: 十分期待簽名檔。11/09 06:44
14F推: 問題是,是中山的新聞稿先出來;苗的發言在其後。11/10 17:52
15F推: 提供幾篇文章供你參考,其餘部落格上還有多篇,可以自11/10 20:37
16F→: 行參看。關於兩公約的問題:https://goo.gl/oGWzoX ;11/10 20:39
17F→: https://goo.gl/gQnVke 。關於制服的問題:11/10 20:42
18F→: https://goo.gl/nNZW7q ; https://goo.gl/0ww9xz 。11/10 20:43
19F推: 要不要穿制服我沒有定見,廢掉也很好。不過在英國倒是11/11 18:17
20F→: 有些(菁英)私立學校會有(好看的)制服,滿有趣的現象。11/11 18:18
21F→: 然後我發現我上面有一篇的連結放錯了,正確的應該是這11/11 18:24
22F→: 樣:https://goo.gl/cx9B0c 。11/11 18:24
1F推: 推。11/09 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