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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eby171 在 PTT [ lesbia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10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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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F推: 現在 不行啊 依釋憲 是兩年內生出法案 還沒生出來05/26 13:46
50F→: 緩衝期 過往就有 期效各種組合都有 有定期失效 交刻失效05/26 13:47
51F→: 立刻失效 還有往前追溯的 各種組合都有 沒有一定的形式05/26 13:47
52F→: 我比較想問 XX期間後,立院生不出來,就立刻以本釋憲文生05/26 13:49
53F→: 效 是不是第一次?05/26 13:49
54F→: 憲法基礎課是說 法位階 憲法>=釋憲文>法律05/26 13:51
55F→: 兩年後生不出法律 那麼748釋憲文等於某種法律了直接生效05/26 13:52
4F推: 可借轉拉版嗎?05/23 22:08
6F推: 樓上y大的圖好勁爆05/23 22:12
9F→: 那就是一開始我說的那句"可接受"說得太多了 抱歉05/23 07:44
10F→: 但那篇後面也很好看得到我的意思 包括我說男女合宿什麼的05/23 07:45
11F→: 我說男女合宿時就與台大學務處的方案不同 就不要再說我與05/23 07:47
12F→: 學務處相同了 這樣ok吧05/23 07:47
13F→: 查了一下,台大應該已經有男女合宿的例子了啊05/23 07:54
14F→: 這樣學務處再規定什麼"相同生理性別"的話是自打嘴巴05/23 07:55
25F→: 那就代表 台大不是真正擁有男女合宿的學校 這樣05/23 08:39
3F推: 其實現階段 還可以接受啦 不錯了 為什麼呢05/23 00:59
4F→: 除非像國外有很多男女合宿的情況 那麼再要求更多 ok05/23 01:00
5F→: 不然 既然男女還是分宿 (同樣性傾向的性別合宿)05/23 01:02
6F→: 異男合宿 異女合宿 所以LGBT合宿是可以接受的05/23 01:03
7F→: 深思的話 LGBT要分還挺麻煩的 因為…05/23 01:05
8F→: 到底要gay與T合宿(性傾向 不會撞菜 的合宿)05/23 01:06
10F→: 還是gay與gay合宿(這種性傾向相吸引的合宿才違反原理吧)05/23 01:08
13F→: 我分析啦 這要等國內有很多「男女合宿」都能接受了05/23 01:10
16F→: 才可能接受 你想想就知道了05/23 01:10
17F→: 所以真正打破就是要接受「男女合宿」不然一定覺得不公平05/23 01:12
21F推: 你有看到我講的吧 我都說了男女合宿 你意思是我這裏的男05/23 01:14
22F→: 女合宿是"堅持生理性別分宿"嗎? 你把我看反了哦05/23 01:14
28F→: 有在推就好 我也推啊 是你別把人意思看反了05/23 01:17
31F→: "入住的都同意與接受對方" 倒是個先行的辦法啦05/23 01:17
34F→: 就查完了啊 意思是說 國內外都無法全面的男女合宿05/23 01:21
35F→: 可接受的 先開始05/23 01:21
36F→: "入住的都同意與接受對方" 會是最可行的辦法啦05/23 01:22
40F推: …你就是不要把我意思看反了 既然入住的都接受 就非常好05/23 01:25
41F→: 非常好非常好我讚成我讚成 要講幾遍05/23 01:26
44F→: 請你慢慢的把我的前幾個推文看一下好嗎 沒有反對05/23 01:26
45F→: 拜託 我是gay好嗎 請你覺消化一下別人的意思05/23 01:27
48F→: 現階段是指有很多異男也與異女分宿 他們也是異男同宿啊05/23 01:28
53F→: 當然不能接受。可接受是指LGBT合宿。你不要故意好嗎05/23 01:31
54F→: 拒絕入宿當然是不能接受的啦05/23 01:32
55F→: 為什麼現階段還可以勉強接受你知道我意思嗎05/23 01:32
57F→: 就是異男不能與異女合宿啊 這也不是歧視異性戀啊05/23 01:33
58F→: 但我01:03推文有講到啊 不管怎樣已經講清楚好幾次了05/23 01:33
59F→: 起碼你可以當成可以好好想想的議題吧 我是gay好嗎05/23 01:34
61F→: 對對 內文就是這樣 你很正確 但我推文有講我的意思05/23 01:35
65F→: 但最終方案應是「男女合宿」,不是我自創的方案05/23 01:37
66F→: 基本上應該要想的問題是 性別吸引的人要不要合宿05/23 01:38
67F→: 不解的話 您應先查查國外學校的「男女合宿」 及我的意思05/23 01:39
73F推: 那肯定不是我的意思 我可以接受的是 先決條件 大家一定要05/23 01:53
74F→: 有宿舍 你說gay不能住男宿 那要住哪 我規定我自己不準住?05/23 01:54
75F→: 我的意思就是現階段既然異性戀有分宿 那LGBT到底分宿可接05/23 01:55
76F→: 受和誰住?至少有個分宿可接受 大概就是這個意思05/23 01:55
77F→: 那現在問題應該是 要按生理性別分宿 或心理性別分宿05/23 01:56
78F推: "好 你願意跟跨女一起住 才不要跟gay一起住" 好我支持啊05/23 02:00
84F推: 也謝謝你終於理解我的支持 先聽進我的本意 謝謝05/23 02:05
86F→: 那麼,異男要是學你說:我不要與臭男生住 呢?05/23 02:05
87F→: 那麼,異男要是學你說:我不要與臭男生住 呢?05/23 02:05
90F→: 起碼很多學校 異男也不準與異女住 他們也沒得選05/23 02:07
92F→: 我有講錯嗎 沒有05/23 02:07
94F→: 也可以回答我的問題吧 而且不要一直以為我反對你05/23 02:08
100F→: 所以我的意思是"現階段"勉強接受 說到底依心理性別很難分05/23 02:10
101F→: 心理性別一律平等 那為何你可以選擇不要與gay住?05/23 02:11
103F→: 我其實很公平的考量所有人的心理性別 所以說最終是合宿05/23 02:12
105F→: 好 沒關係 你細細的說出壓迫哪一點 我會絕對同意 你說05/23 02:12
106F→: 好 沒關係 你細細的說出壓迫哪一點 我會絕對同意 你說05/23 02:12
108F→: 我們仔細的一項一項說清楚 凡是不公平的點 我會同意 你說05/23 02:13
110F→: 心理性別 至少兩種 愛男 或愛女 再細分更多種 男愛女 或05/23 02:14
112F→: 男愛男 女愛男 或女愛女 跨愛跨…太細了05/23 02:15
114F→: 最終大家都要公平 我同意05/23 02:15
115F→: 哪裏誤會05/23 02:15
118F→: 其實你兩位應該要先回答 為何異女或異男不能學你要求與誰05/23 02:17
120F→: 住 既然你可以要與不與gay住 別人為何不能要求05/23 02:17
123F→: 這是很公平對所有不論是異性戀或LGBTX所有人的公平原則05/23 02:17
126F→: 所以我認為現階段是可以接受的 最終較理想的應該是合宿05/23 02:18
128F→: 生理性別才是跟性傾向無關好嗎05/23 02:19
129F→: 心理性別是心裏所想的 就是性傾向 你搞錯意思了05/23 02:20
130F→: 生理性別才是跟性傾向無關05/23 02:20
134F→: 我非常確定是你弄反了05/23 02:21
136F→: 心理性別=性別認同=性傾向哦 沒錯 所以A大弄反了05/23 02:22
139F→: b大說的心理性別=性別認同=認..... 這我完全同意啊 A錯了05/23 02:23
140F→: 有 有討論的必要 就算這兩個弄反 也不影響我們的討論05/23 02:23
142F→: 其實問題會非常有趣 我們當作好朋友繼續聊天05/23 02:24
144F→: 我就問你們兩個 為什麼你可以反對與gay合住 但異女不能反05/23 02:24
147F→: 對與誰合住 我的問題是對所有性向都很公平的一致問題05/23 02:25
152F→: 更正 心理性別=性傾向 不同的是生理性別05/23 02:26
153F→: 簡單講 男生是生理性別 愛男生是心理性別也是性傾向05/23 02:27
155F→: 反正生理性別與心理性別這兩個 A大弄反了啦 我才對05/23 02:28
157F→: 生理性別才不等於性傾向啊 那不然你認為生理性別是什麼05/23 02:28
160F→: 「認為自己是男生」正是心理性別 正是性傾向05/23 02:29
162F→: 但其實就算有人弄反也沒關係啦 不影響別的討論05/23 02:30
164F→: 你這句完全正確 性傾向正是你喜歡的性別=心理性別05/23 02:31
166F→: 你可以不用退出啦 我不介意啦 唉 其實先放下 先答我的05/23 02:31
172F→: 唉 我是對的啦 你對的部分我也都客氣的承認 但你有錯的05/23 02:32
175F→: 心理性別=你喜歡的性別=性傾向 不等於"生理性別"05/23 02:33
176F→: 反正 這真的不重要耶 因為剛好弄反也不影響它的存在05/23 02:33
178F→: 我們要談的是有意思的問題啦 不要有敵意05/23 02:34
179F→: 晚安05/23 02:34
182F→: 我只想留下一問題 為何你可以拒絕gay與你住 異男卻不能拒05/23 02:34
183F→: 絕與你住05/23 02:35
186F推: 你不用認輸啦 你好人好朋友 認真的想想我的問題就好05/23 02:38
187F→: 還有 若我去跨版問你們的問題 到時若你倆錯了可承認一下?05/23 02:39
188F推: 我不為難你 我們LGBT在其他戰場一起奮戰 你我id都見過05/23 02:41
189F→: 今天真誠認真的 請好好思考我的問題05/23 02:42
195F推: 其實心理性別名詞的定義是我弄錯了 在此我向bettordoe以05/23 05:33
196F→: 及Architect兩位抱歉 聲明一下 是我錯了05/23 05:34
197F→: 我等一下也會私信致意抱歉 另外也會發帖05/23 05:36
198F→: 發帖簡短說明可接受的方案 其實只有一點不相同而已05/23 05:37
199F推: 還有 我也向white9cat以及其他人道歉 上面漏了05/23 09:17
200F→: 總之 我最先的幾句"可接受"說得太多了 造成誤會啦05/23 09:18
204F推: 嗯 同住的已經同意就是符合基本原則的啊 支持05/23 09:20
2F推: 建議原PO可參考外國作法 消化以後寫入文章內 會增加力度05/22 13:12
3F→: 外國專家也建議過 我國缺少的是「同居」階段的保障法律05/22 13:13
5F→: 另外一個就是法國除了有婚姻制保障,也有伴侶制PACS05/22 13:13
6F→: 這些面向都有些差異 但對於你想要的都有幫助05/22 13:14
7F→: 例如同居階段 外國究竟有什麼保障 財產還是什麼 等區別05/22 13:15
8F→: 如果增加了同居階段 事實上所有人都適用了 不只伴侶階段05/22 13:16
9F→: 一對couple在進入結婚前可先進入「同居」階段的保障05/22 13:16
10F→: 想離婚前也可先進入「同居」階段 緩一緩再看看是否離婚05/22 13:17
11F推: 現在討論力度還遠遠不及婚姻 加油吧05/22 13:21
12F→: 另外一個就是法國的PACS伴侶制 95%使用者是異性戀05/22 13:22
13F→: 這兩個都很有力啊 尤其同居階段所有人都可能用到05/22 13:23
22F噓: 第1篇不知道在幹嘛 因為你的標題不是毛澤東就是耶鬼等等03/30 02:59
23F→: 這些沒人想看的怪物 很容易被跳過 所以也不知為何被噓03/30 02:59
24F→: 後面兩篇比較可以了解 原來可以 口惡心 到這種程度03/30 03:00
25F→: 首先 我覺得您文章的主張 "想的層面太少太低"03/30 03:01
26F→: 因為 看過聖經 我很輕易就斷定 耶和華不存在03/30 03:01
27F→: 既然不存在的東西 為何還要去"褻瀆牠"?相信牠存在才要褻03/30 03:02
28F→: 瀆牠。結果,看了後面兩篇 ,你的意思竟然是 你是基督徒03/30 03:03
29F→: 你要我們褻瀆除了耶鬼以外的神、褻瀆祖先…等等03/30 03:03
30F→: 我覺得你是多此一舉 而且你不覺得臉皮很厚嗎03/30 03:04
31F→: 你先褻瀆耶和華以及耶穌 讓我們瞧瞧你多會褻瀆神03/30 03:05
32F噓: 我直接告訴你 耶鬼這垃圾不存在就可以了 褻瀆是多此一舉03/30 03:09
33F→: 我再告訴你 其他的祖先或神 只要沒冒犯過我 就算它們不存03/30 03:10
34F→: 在 看了你的文章後 我見媽祖我就拜一次 就為了氣你^^V03/30 03:10
36F→: 對了 我是無神論者哦~03/30 03:11
17F→: 愛爾蘭同婚公投。反同方的領導者是:愛爾蘭天主教教會03/27 23:16
18F→: 當然我們清楚這種句子:不是每一個XX都是XX。很好!我同意03/27 23:16
19F→: 基督徒總是說:不是每1個基督徒都是反同者(講得很像很對03/27 23:17
20F→: 但真正的形像應該是:不是每1個基督徒都支持同婚03/27 23:17
21F→: 不是每1個"教會"都支持同婚 這才是它給人的觀感03/27 23:18
23F→: 甚至嚴重到 我要找出多數教會 都相當困難03/27 23:18
24F→: 愛爾蘭天主"教會"都帶頭反同婚 請問 是我們"個人"問題嗎03/27 23:19
25F→: 還是您"個教"的問題03/27 23:19
31F→: 完全同意ru大 這種文章仍值得稱許 但更鼓勵發在宗教版03/27 23:25
34F→: 尤其應該發在宗教領酋們看得到的地方03/27 23:27
35F→: https://youtu.be/-0_HtHq3s7k#t=29m37s 都跪地禱告了03/27 23:27
38F→: 有多少不是泛基督徒的 才是叫人懷疑03/27 23:27
39F→: 不過我還是要問您一句 請問愛爾蘭天主教會帶頭反對同婚03/27 23:29
40F→: 是我們"個人"問題 還是他的"個教"問題03/27 23:29
41F→: 我希望下次不要讓我再看到是"教會"及"神父牧師"帶頭出來03/27 23:32
42F→: 還一次出來300多個、500多個"牧師" 這都不是什麼"個人"03/27 23:34
43F→: 還都是叫得出名號的傳統decent"教會" 包含天主教會03/27 23:34
44F→: 然後你跟我說是"個人"問題 我看支持同婚的信徒才會被神職03/27 23:35
45F→: 人員說是"個人"問題吧03/27 23:36
46F→: 然後那句應該改寫成"不是每個信徒都支持同婚"才符合觀感03/27 23:37
47F→: "不是每個教會都支持同婚" 才符合觀感03/27 23:37
1F推: 謝謝你們這些法律人的心得 我不是法律人 想請問一下03/26 00:51
2F→: 最佳結果(違憲) 是不是要2/3 為什麼我覺得這很難很難?03/26 00:53
3F→: 馬九時代提名的大法官佔8個吧? 且查過他們上台時剛好有被03/26 00:54
4F→: 問過同婚議題 絕大多數是反對的 而這次2/3代表只能有4票03/26 00:54
5F→: 是反對的 5票屬反對派就代表不違憲了吧?所以我覺得很難03/26 00:55
6F→: 有沒有法律人可以順便多介紹大法官人物這方面的 謝謝03/26 00:57
8F→: 另外 美國廢除種族隔離好像只差2票 同婚只差1票(5:4)03/26 00:59
13F→: 加上調查他們的先前曾經的表態 我才會覺得2/3好難03/26 01:00
14F→: 看到了 謝謝03/26 01:01
49F推: 先擺邱這次言論擺在一旁 已經放一旁了喔 邱本來就是專法03/26 02:15
50F→: 派 邱沒有反串 這就是他真心的立場 我在我上一文就提了03/26 02:16
51F→: 大家自己搜一下他先前的立場就行了啊 我也是懷疑過所以搜03/26 02:16
52F→: 過 邱的確以前就說他要弄專法云云 他就是專法派03/26 02:16
53F→: 反串只會在ptt或演戲裏 這種議題 哪有什麼反串 想太多03/26 02:17
54F→: 除非同運有人想不開接受次之的專法 不然誰會支持邱03/26 02:21
55F→: 在我的預測裏 違憲很難 可能要求立法保障一定權利但修民03/26 02:24
56F→: 法或專法皆可 那我最重視的焦點當然就是法務部草案了03/26 02:25
58F→: 同運不罵邱 才是奇怪 邱和立院的柯 邱實質上可能更重要03/26 02:27
59F→: 我剛是指最佳結果的那種違憲很難 同婚直接適用現行民法那03/26 02:30
60F→: 種03/26 02:30
64F→: 有可能是次佳的幾種結果 就是要回立院修法那幾種03/26 02:32
69F→: 查一下過去言論就可以了 邱是專法派 沒有反串03/26 02:33
71F→: 陳愛娥心底不屬於支持的 她帶出了結婚的真正目的(是相愛03/26 02:36
72F→: 的永久承諾 這個目的看起來是非常同運且美國且與張文貞同03/26 02:36
73F→: 但她之後都會加上一句 但…那個但更重要 那個但都是她覺03/26 02:37
74F→: 得德國伴侶制怎樣怎樣 都會引到德國2.0去03/26 02:37
75F→: 所以陳唉鵝心底是專法派(立法自由派)給立院形成法律然後03/26 02:38
76F→: 是專法 就是德國制2.003/26 02:38
77F→: 我們會覺得她開頭很漂亮 總是帶到與同運所想聽到的現代婚03/26 02:39
78F→: 婚定義是兩人彼此互相扶持的永久承諾云云 她一再重複03/26 02:39
79F→: 那一段與張文貞相同 但…她總是加個但 加蛋加到德制2.0去03/26 02:40
80F→: 老練的一看就知道她在支吾什麼 給妳糖吃但她立場很明顯03/26 02:40
84F→: 一直提她覺得德制怎樣又怎樣 不敢得罪人的專法派啦03/26 02:41
90F→: 不過唉鵝不讓我反感 她對婚姻的定義定對了 我是接受的03/26 02:50
254F→: 其實雙方都有很有道理的部分啦。03/31 18:51
255F→: 當初看了也很傻眼,但仔細讀過之後,發現的確部分講法很03/31 18:51
256F→: 當初看了也很傻眼,但仔細讀過之後,發現的確部分講法很03/31 18:51
257F→: 有道理(好像妳真的假結婚而痛過一樣),也值得深思反省,03/31 18:52
258F→: 起碼我是第一次想到原來假結婚的壞處可能真的不是想要假03/31 18:52
259F→: 結婚的人要的,但是禁止文章有什麼用呢?如果反對方覺得03/31 18:52
260F→: 有理,應該是藉每次機會宣導假結婚可能的壞處才對。但絕03/31 18:52
261F→: 對不可能所有案子都長得一樣,不該一併支持或反對任何案03/31 18:52
262F→: 子的結婚。就如同妳自己也承認應該支持的案例,我認為只03/31 18:52
263F→: 要有一對配偶是有外國人需要假結婚拿到台灣居留相關權利03/31 18:53
264F→: ,只要至少有一個案例,就該容許文章,不是嗎?所以建議03/31 18:53
265F→: 妳不要這樣,應該個案討論,不應全面禁止03/31 18:53
266F→: 還有妳說的男權或父權遺毒之類的用語 我身為男同 也反思03/31 18:56
267F→: 但都已經是男同女同了 假結婚就算面對父權遺毒也不是我們03/31 18:57
268F→: 的錯 也不是想要假結婚的人的主張 妳不能在所有議題都塞03/31 18:58
269F→: 入這個看似萬用而正確的講法 但其實方法錯了03/31 18:59
11F噓: 唉呀 最理性的回應就是請恐同tontonni快申請成立恐同板03/13 23:52
13F→: 也請恐同tontonni快點成立「恐同之性慾專板」03/13 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