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請益] 剛剛去登記結婚被拒絕了?!

看板lesbian作者 (九命)時間7年前 (2017/05/26 13:56), 編輯推噓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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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ay 看板 #1P9vMaPw ]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看板: gay 標題: Re: [請益] 剛剛去登記結婚被拒絕了?! 時間: Fri May 26 10:40:33 2017 我講講該怎麼做好了,如果真的有人想要推行政部門跟立法部門一把。 以下有憲法/行政法的性質,而且我可能會講錯,敬請不吝指教。 首先先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41 凡本院曾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 定期限後失效者,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就其原因案件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 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以保障釋憲聲請人之權益。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前所為定 期失效解釋之原因案件亦有其適用。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也就是說,釋憲的聲請人,能夠拿釋憲內容去向聲請再審。 以釋字748為例,聲請人祁家威,可以持釋字748對最高行政法院針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 判字第521號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提起再審之訴。 但是一般人,怎麼辦,他不是釋字742說得再審理由,一般人也不用提再審啊,直接去登 記打訴訟就好了。 我認為有以下幾種做法: 1. 等。但這樣其實對同婚族群不是完全利益,因為這樣會有很多收養相關事件,必須靠最 高法院決議去處理(法官造法)。 2. 成為壓力團體迫使立法院立法。我認為這是最好的做法。 3. 像黑雲一樣,直接去登記,失敗以後打行政訴訟,並以釋字748作為附件,要求行政機 關為一定行為。 當然是2跟3同時用啊,立法院行政院多年怠惰,我們還要讓他怠惰兩年? 有人會認為慢慢等這兩年,以前都等很久了。 但要知道,有人是(客觀上)等不及的,我們還可以用上面三種方法,加速立法時程。 大法官給的期限是多長,立法院就會拖多久。 不應該讓行政及立法機關的怠惰,影響人民權益,我們可以繼續施壓,這才是我們應該做 的。 大法官說兩年內要完成立法,不是在懲罰同志族群,是要立法院快一點。 釋字748並不是戰爭(?)的結束,但是它是一場重要戰役的勝利,這條路還沒走完,我們應 該繼續走,把路踏平,讓後面沒辦法走在顛簸路上的人更好走才是。 ※ 引述《smileboy2016 (hahaha)》之銘言: : https://goo.gl/2i61f8 : 這到底是反串還是玩真的? : 昨天釋憲 : 今天就踢到鐵板 : 以上是剛剛逛fb才發現 : 實際上有人遇到相同的問題嗎? : 求解感謝 -- _ _ψcito ╱_╲ =╦= ╲_ / \ / \/ -┼- ╲|⊙⊙||. ╲_ /\\_/\ \_/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23.10.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495766436.A.67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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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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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裁判時所依據的民法並沒有失效,這邊可能不符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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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民法違憲是在不完善,而不是錯誤,民法本身沒有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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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條款所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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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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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實戶政機關現在就接受登記,其實並沒有違背現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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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的效力來自民法(第一條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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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民法未規定者,應該是失其所據,就無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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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憲法效果時持續存在的,釋字的確解釋了憲法平等權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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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的,也就是說我們此刻正應受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二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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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是很有爭議的,當然施壓倒也是個辦法,就算白工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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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立院趕緊積極立法,所以目前應該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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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申請被拒怎樣的,都是一種催促的手段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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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來說民法沒有限制兩男或兩女不可以,是行政機關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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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要一男一女所以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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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一直想知道的是,現在就受理登記的話,有沒有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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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民法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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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揆查民法文字有限制,所以才宣告違憲,若沒限制,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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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於從頭到尾沒違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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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行政機關受理登記會面臨到沒有「依法行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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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無中生有,沒有法律依據,該行政人員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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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受理登記的話會算是違反哪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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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釋憲文有說兩年後法律都沒變的話就要強制行政機關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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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登記。那麼這個狀況來說法條內容其實是可以判定受理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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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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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並真的登記的行政人員會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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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跑去登記的民眾當然沒有違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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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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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為了防止立法院消極不作為,所以兩年後會因為該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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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文字就算限制一男一女,也因為該釋字的適用,而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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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同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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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兩年之後被適用的民法,就是合法的來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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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點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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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所以即便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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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明文」,依照法理,行政機關也可以受理吧!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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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這樣解釋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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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目前也沒習慣也沒法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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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代表多數人所承認之共同生活的原則,如正義、誠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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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等......這樣子等於又是要與多數人爭執正義包不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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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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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要爰用法理需要法官的裁量斟酌,目前已有大法官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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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硬要去申請,打官司時法官也會以「依本院大法官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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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已解釋在案,故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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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類的藉口......所以我的看法是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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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 不行啊 依釋憲 是兩年內生出法案 還沒生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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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衝期 過往就有 期效各種組合都有 有定期失效 交刻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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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刻失效 還有往前追溯的 各種組合都有 沒有一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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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想問 XX期間後,立院生不出來,就立刻以本釋憲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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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是不是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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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基礎課是說 法位階 憲法>=釋憲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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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後生不出法律 那麼748釋憲文等於某種法律了直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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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解釋自公告即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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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white9cat (114.45.56.2), 05/26/2017 13: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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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也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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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雲反同 他去登記只是要刷存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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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o b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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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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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9yEOBI (lesb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