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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SXSP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5576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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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我給你一個權益, 你用你自己的方式解讀而犯罪, 原來神在鼓11/29 14:03
6F→: 勵我們犯罪.11/29 14:03
9F→: 就特定關係人阿, 我也回很多次了11/29 14:17
10F→: 跟性行為無關11/29 14:17
11F→: 你要解讀成鼓勵性行為, 就是在說不當使用/解讀是否罪歸到11/29 14:19
12F→: 神身上?11/29 14:19
15F→: 說得也是~ 這篇只是在討論教會對罪的態度, 很清楚11/29 14:52
36F→: 如果跟基督徒生活方式有關, 那就是祝福11/29 00:45
37F→: 因著活出基督生命的祝福11/29 00:47
38F→: 不過我沒注意過教會中的癌症比例, 印象中還是時不時就會聽11/29 00:48
39F→: 到11/29 00:49
44F→: 所以同性戀by definition 就是一生只對同性傾向嗎? 那後天11/29 00:42
45F→: 形成的都是雙性戀?11/29 00:42
47F推: 哦, sp2可能是過去同性戀, 現在雙性戀?11/29 00:51
50F→: I see, 那看他在各時期是否對異性有性傾向, 假設, 例如說1211/29 01:03
51F→: -22歲都對異性無性傾向, 那那段期間同性戀這樣? 是說不曉得11/29 01:03
52F→: sp2目前對異性的性傾向. 這個沒親身感受實在很難想像狀況11/29 01:03
54F→: Sure.11/29 01:08
173F→: 人家都分享到, 到現在也對異性無性趣, 倒底還要到怎樣才算11/29 13:58
174F→: 純的? 一輩子都對異性無性趣, 對同性有性趣? 定完後發現11/29 13:59
175F→: 還活著的都不純.11/29 13:59
184F→: 所以你同意那樣的定義?11/29 14:21
186F→: 定義成一生到現在都沒對異性產生愛情感? 愛情感這麼抽象的11/29 14:23
187F→: 東西..11/29 14:23
189F→: 這麼喜歡諷刺.11/29 14:24
192F→: 主要是問你是否同意這樣的定義11/29 14:26
195F→: 了解.11/29 14:59
1F→: 你這只是把詞句用的很差繼續制造對立而已. 其他如婚前性行11/27 14:14
2F→: 為等的罪, 你如何處理?11/27 14:14
8F→: 不是用詞, 而是詞句和你present的方式.11/28 00:38
9F→: 和你的攻擊態度.11/28 00:39
10F→: 不想結婚但有性行為的人.11/28 01:08
11F→: 另外倒底什麼是保障同居?11/28 01:09
12F→: 伴侶制倒底哪裡保障同居? 你沒解釋阿? 不想結婚但想要有11/28 06:58
13F→: 性行為的異性戀應該很多吧, 要矯正他們嗎? 態度不止我看起11/28 06:58
14F→: 來, 而是已經有繼續強化對立了. 你現在比較像是站在同志角11/28 06:58
15F→: 度來把誤解增多, 把自己的立場present.11/28 06:59
16F→: 以權益來說 伴侶=很好的朋友好到將重要的事給其決定/財產11/28 07:20
17F→: 等.11/28 07:20
33F→: 伴侶若以法律只管關鍵權益的定法, 目的就是指定一個特定的11/28 09:59
34F→: 人有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 跟結婚的目的不同, 所以才會分開11/28 09:59
35F→: !伴侶的目的, 也應該要有個consensus. 跟同居, 性行為, 無11/28 09:59
36F→: 關的目的. 性行為, 同居, 本身就沒有受限, 也沒有要透過伴11/28 10:00
37F→: 侶法鼓勵. 跟婚姻不同.11/28 10:00
38F→: (你覺得沒有對立, 強化立場, 就沒有吧, 可能真的我個人感11/28 10:15
39F→: 受)11/28 10:15
56F→: 以同志期待為中心的考量, 婚姻和伴侶哪個好, 這樣嗎?不太11/28 14:00
57F→: 清楚, 以同志的期待為中心那還有什麼好論的?11/28 14:00
71F→: 我是指對「伴侶」目的的理解. 你要綜合我不曉得為什麼哪些11/28 14:46
72F→: 照誰的看法/期待.11/28 14:46
83F→: 以權利為主軸的要求阿, 同志有不需要嗎? 這也不是給禮物,11/28 15:52
84F→: 而是是否有需要.11/28 15:52
86F→: 為同志規劃愛情~為人規劃怎麼離婚.11/28 15:53
87F→: 按你的例子類比的.11/28 15:54
91F→: 那也是, 為離婚的人規劃不同對像的再婚.11/28 15:56
92F→: 有一派基本上以復婚可能性為優先11/28 15:56
96F→: 沒有復婚可能的話我不知道. 是否為罪負責, 還是罪丟給耶穌.11/28 16:03
105F→: 影片看完了, 基本解決是pick up from now. 但他的例子是已11/28 16:34
106F→: 再婚, 並非失婚單身. 同志要pick up from now, 要怎麼算,11/28 16:34
107F→: 得看按著真理, 到底怎麼樣是結婚. 再婚者pick up from now11/28 16:34
108F→: 是現在的婚姻. 同婚已有固定對象的, pick up from now, 更11/28 16:34
109F→: 像失婚單身者要怎麼pick up from now. 在有復婚可能的情況,11/28 16:34
110F→: 依舊自由選擇重新愛過? 我看不對. 而什麼狀況是無復婚可11/28 16:35
111F→: 能? 這跟無「矯正」可能有點像.11/28 16:35
112F→: (講法律用再婚例子我覺得意義不明/不大)11/28 16:36
113F→: (但講教會態度與對待, 很可以類比)11/28 16:37
125F推: 是, 有一些清楚得知無復婚可能, (搶回來以對方角度就失敗11/28 16:50
126F→: 了) 這時要解讀成神已清楚告訴我無復婚可能, pick up from11/28 16:51
127F→: now, 是要再找對像, 還是一生單身, 我沒答案. 同志, 若已11/28 16:51
129F→: 確定一定無法改變(怎麼確定?) 那就也是神清楚的說, pick11/28 16:51
130F→: up with it, 那麼, 要單身一生還是找對像, 我大概也沒答11/28 16:51
131F→: 案.11/28 16:51
137F→: 法律是法律, 教會是教會, 要談法律本來論點就不會是這個.11/28 16:56
141F→: 應該說, 反對的論點不會是這個sin11/28 16:58
142F→: 但原由可能是.11/28 16:58
164F→: 就說談法律不會用sin當論點了, 你要站在同志角度可以, 不11/29 00:35
165F→: 需要站在立場把不理智詞句和觀點一起吸收.11/29 00:35
166F→: 準確來說, 「增加對立誤解的詞句」. 同志不在3裡是什麼意11/29 13:49
167F→: 思? 3的moral rule你假設是什麼? 同志性行為算不好的事嗎?11/29 13:49
168F→: 同婚算婚姻嗎? 要先公投嗎? 用3很來論, 沒準則怎麼論?11/29 13:49
177F推: 15xx人統計, 有4成不願有小孩. 3的moral rule 描述一下?11/29 14:11
178F→: 只問同志? 為什麼不是公約多數決?11/29 14:11
182F→: 同志性行為是否是好或不好或無關好壞, 同婚是否算婚姻可達11/29 14:14
183F→: 成婚姻目的與價值? 哪些直接用3哪些要由3決定? 3的假設包11/29 14:15
184F→: 含同性性性為無關好壞?11/29 14:15
185F→: Assumption 定完再論阿11/29 14:15
186F→: 還得先看assumption是否合理11/29 14:16
204F→: ㄧ起sin下去這樣? 說二三吧. 二若假設ㄧ是sin就不會去鼓勵11/29 15:09
205F→: 結合. 三就是伴侶的目的問題. 伴侶法律上定的若跟性行為無11/29 15:09
206F→: 關, ideally就不是在鼓勵婚外性行為. 同志或你為同志的解11/29 15:10
207F→: 讀, 並不影響事實. 你若要解讀成伴侶default有性行為, 那11/29 15:10
208F→: 伴侶法過了之後你就是promote 婚外性行為的一人之一.11/29 15:10
214F推: 你這清楚是錯誤解讀, 立意是解決權益的話, 哪裡有性行為?11/29 15:41
215F→: 神給你自由意志, 你犯罪, 是在掩耳盜鈴嗎?11/29 15:41
216F→: 法律沒限制性行為, 伴侶法若沒提到性行為, 要怎麼promote11/29 15:44
217F→: 性行為? 你這樣的推廣解讀到處強調就是一種promote的方式11/29 15:44
221F→: 就3定義出的違反道德的事阿11/29 15:46
225F→: 看法怎麼定, 和定的人背後的預設思考啊, 所以之前才說 伴侶11/29 15:48
226F→: 的目的 也得談清楚 才能定法律11/29 15:48
230F→: 一般人就公投啊, 我二的回答是搭你的問題, 你的問法是假設11/29 15:50
231F→: 是不正常/病症11/29 15:50
233F→: 伴 侶 法 的 目 的11/29 15:50
234F→: 伴侶的目的11/29 15:51
236F→: 解讀不同就像對婚姻的目的解讀不同一樣, 得出的結論當然不11/29 15:52
237F→: 同11/29 15:52
239F→: 權益保障11/29 15:52
242F→: 權 益 保 障, 使因性傾向無法進入婚姻的人, 也有信任的人可11/29 15:54
243F→: 以代簽手術同意書等11/29 15:54
244F→: 婚 姻 的 目 的11/29 15:54
245F→: 已討論過11/29 15:55
249F→: 為什麼?11/29 15:56
250F→: 跟愛情有什麼關係?11/29 15:56
254F→: 應該問的問題是, 為什麼要給同志結成伴侶, 如同為什麼要給11/29 15:58
255F→: 異性結成婚姻.11/29 15:58
258F→: 然後就看怎麼解讀 伴 侶 的 目 的11/29 15:59
261F→: 自然道德內, 伴侶是什麼? 不清不楚, 只能解讀定義11/29 16:00
267F→: 你沒說內容 只說「給同志專用」就可得出預設是愛情?11/29 16:03
269F→: 到底怎麼推論的11/29 16:03
272F→: 最後就是立法人背後的預設, 和大家讀起來的感覺.11/29 16:04
277F→: 大多數人的誤解=正確? 然後你可以問版上看是否是所有人.11/29 16:06
278F→: 有我就不算所有人了.11/29 16:06
281F推: 同志爭取的是一回事, 真的需要的是另一回事. 目前最大共識11/29 16:11
282F→: 是同志缺伐一些關鍵權益寄托者.11/29 16:11
286F→: 想要的, 而非「需要」的「需要」.11/29 16:39
289F→: 啥預設?11/29 16:39
291F→: 沒有想玩文字遊戲11/29 16:40
293F→: 愛情並無法律限制11/29 16:40
297F→: 就跟你說「伴侶」的價值糢糊了, 誰定的算?11/29 16:41
300F→: Ok, 你說愛情必定最終得有婚姻才是倫常?11/29 16:43
303F→: 替代品是你的解讀11/29 16:44
306F→: 總之不是我的解讀.11/29 16:45
309F→: 反方誰說, 其意為何? 也許就是陷入之前un的道德二選一陷井11/29 16:47
310F→: 就說權益了.....11/29 16:47
315F→: 那原住民聯考加分算什麼人倫價值?11/29 16:57
317F→: 就說看定法, 可以不扯到性行為......11/29 16:59
318F→: 教育權算人倫價值?11/29 16:59
324F→: 就說先談 伴侶的目的 啊! 他們真的想要在一起受肯定, 是11/29 17:02
325F→: 不會同意用伴侶法的, 因為聽起來好像又沒有真的在一起11/29 17:03
330F→: 那我造句:同志無法有親人外的關係人, 為了同志的家庭, 使11/29 17:09
331F→: 同志可以獨立於原本家庭, 需要一個關係人照互.11/29 17:09
332F→: 剩下你自行舉例推論吧, 你的立論與擔心我大致了解. 你要認11/29 17:12
333F→: 為我是在鑽漏洞/掩耳盜鈴而不理解這角度也無仿,11/29 17:13
334F→: 我大致盡力表達意思了.11/29 17:14
342F→: 傳統人倫本來就沒有處理過多少同志問題啊, 我說我的傳統包11/29 17:33
343F→: 含不能一直靠父母, 這樣解讀也是符合此價值啊. 其他還有很11/29 17:33
344F→: 多權益的例子, 每個都跟傳統人倫強烈相關嗎?11/29 17:33
345F→: 不該存在神就不會造了.11/29 17:34
346F→: 你一定得用諷刺語句嗎?11/29 17:35
370F→: 你這是有「需求」即需完全處理的推論法, 事實並非如此.11/29 23:53
372F→: 婚姻本身是獎勵制度, 不只跟愛情有關, 談過了. 你的推論必11/30 00:13
373F→: 須以已是同志+不可能更改為前提: 從教會角度來看有可能這11/30 00:13
374F→: 是他的十架道路, 而你在剝奪. 當然也有可能這不是sin, 或11/30 00:13
375F→: 神沒有要他處理這個sin. (後者不甚合理)以立法角度, 這是11/30 00:13
376F→: 有沒有需要為了同志的「愛情需求」改變任何東西的問題. 任11/30 00:13
377F→: 何人的「愛情需求」本身, 根本不值得受國家保障, 得綁定之11/30 00:14
378F→: 後的生育. 然後論實際同志生育率與意願. 到其他與異性婚目11/30 00:14
379F→: 的的異同細節. 絕不是什麼有愛情需求就要保障或不保障規劃.11/30 00:14
388F→: 現實生育意願和困難, 異婚與同婚當然不同啊, 你得把不同處11/30 00:42
389F→: 清楚的研究和表達, 再推論這些不同處是否影響到獎勵保障.11/30 00:42
390F→: 寫abcd然後直接claim沒什麼差, 這就是立場先佔的推論法.11/30 00:42
391F→: 提早停止推論, 因為心中有想要的答案.11/30 00:45
398F→: 你講個價值, 沒有比較清楚啊11/30 00:55
399F→: 生育能力算不算價值, 為什麼?11/30 00:56
400F→: 自然法的預設又是什麼? 以3為本, 還是一定得跟3有關? 就算11/30 01:01
401F→: 是權益某種捕嘗平等也跟3有關阿.11/30 01:01
406F→: 或者說, 這樣可能比較清楚: 同婚異婚在「某些人認定想要達11/30 01:08
407F→: 成的目的」一樣, vs「所有人認定和實際達成的目的」一樣,11/30 01:08
408F→: 是不同的. 價值算哪個? 「想要達成的目的」? 光想要這點11/30 01:08
410F→: 就沒有共識答案, 而且為什麼實際不算價值?11/30 01:08
411F→: 補償社會公平價值, 不會到齊頭平等.11/30 01:10
417F→: 但還是為了這種價值. 這麼說吧, 你把補償權益的法律, 所保11/30 01:15
419F→: 障的價值都列出來, 我不覺得說所有都跟「傳統價值」有關.11/30 01:15
420F→: 這「傳統價值」本身就糢糊. 額外權益補償最簡單的理解就是11/30 01:15
421F→: 某種公平價值.11/30 01:15
424F→: 問題法律不是只看內心阿.. 像柯志明強調的是國家和婚姻的利11/30 01:18
425F→: 益結構.11/30 01:18
426F→: 為了國家利益的獎勵制度11/30 01:19
431F→: 以中立方式調查會比較好, 看YouTube.... 無論如何, 用抽像11/30 01:25
432F→: 價值下的結論不見得能用在法律實行上的. 只會在爭誰的抽像11/30 01:25
433F→: 價值才是對的.11/30 01:25
435F→: 他提的國家的利益主要是生育國民11/30 01:26
440F→: 哪個? 你現在是用你的2和你assume的3在談. 我本來就不願用111/30 01:29
441F→: 和公投的3直接推論法律11/30 01:29
443F→: 就權益公平阿11/30 01:29
445F→: 那就他想強調的是bd阿11/30 01:30
447F→: 哪個權益保障法是齊頭公平?11/30 01:31
450F→: 前面有提過了:把所有權益補償的法律拿來比較, 每個都有什11/30 01:32
451F→: 麼價值? 最簡單就是某種公平.11/30 01:33
452F→: 什麼故事?11/30 01:33
456F→: 我哪裡提到同婚過=被傳統價值接受?11/30 01:34
457F→: 因為不同.11/30 01:35
458F→: 多不同就要去看實際生育狀況等.11/30 01:36
459F→: 至少直覺上因生的可能方式不同, 意願和困難就有不同. 4成11/30 01:39
460F→: 還是支持同婚方的數據.11/30 01:39
488F→: 處理有共識處的需求.11/30 02:11
489F→: 本質若是包含生育的價值意願, 我認為66%已經有差了.11/30 02:13
490F→: 而且還是支持同婚的調查.11/30 02:13
491F→: 美國的資料, 我印象中kale之前貼的, 比例很低. 應該找美國11/30 02:16
492F→: 同志總人數和有小孩的同志總人數資料.11/30 02:16
495F→: 那什麼價值, 什麼權柄, 讓我們有權把所有需要都完全處理?11/30 02:37
496F→: 共識是沒有爭議可以去做的, 沒共識處當然不是有需求就處理.11/30 02:39
497F→: 準確的說: 為什麼ㄧ定得以需求方的需求完全處理?11/30 02:50
498F→: 前面已經提過了, 事實並非如此.11/30 02:51
503F→: 以un的兩國交戰比諭, 四個選項A.助A國, B.助B國, C.人道救11/30 03:04
504F→: 援, D.不理不采. 你基本上立論已陷在AB二選一之中, 所以你11/30 03:04
506F→: 支持基督徒退出, 跟其他人的理由, 是很不一樣了.11/30 03:05
507F→: 同志當然有權表達.11/30 03:05
509F→: 要求退出理由不同, 這樣而已.11/30 03:07
516F→: 不是談危害, 獎勵應該是談助益.11/30 04:14
517F→: 跟同志是否能夠認識真相也無關.11/30 04:16
518F→: 而是同志婚姻對國家的助益是否與異性婚同樣需要相同的獎勵11/30 04:18
519F→: 伴侶目的則是要問, 補償弱勢權益是否是體現某種公平價值11/30 04:45
520F→: 需求並非一定得用需求方的角度完全解決, 已提過.11/30 04:57
534F→: 獎勵是柯志明的想法, 也是Michael Sandel影片中的有談的.12/01 00:03
535F→: 你的「自然法」跟他們的「自然法」大概不同吧. 國家為了12/01 00:04
536F→: 國家的利益而給予特殊權利. 主軸是下一代. 期待有下一代.12/01 00:04
537F→: 是否真的有是另一回事. 但還是有此期待. 不孕等身體殘缺,12/01 00:04
538F→: 不因「身體殘缺」而差別, 又是另一回事. 同婚, 本質上很12/01 00:04
539F→: 不同.12/01 00:04
540F→: 談法律只用抽像價值, 到最後只會是在爭論誰的抽像價值是對12/01 00:05
541F→: 的..12/01 00:06
542F→: 「並非一定」不清楚嗎? 有很多例子哦.12/01 00:06
543F→: 教會是否要參與, 我的想法就是, 個人行為, 沒有一定要, 沒12/01 00:09
544F→: 有一定不要.12/01 00:09
558F→: 我只是在說光用價值觀絕對不夠. 你只是排除同性性行為是否12/01 08:16
559F→: 有罪在推論. 然後獎勵/助益也是價值觀, 你也可以不去實證12/01 08:16
560F→: 而argue 同/異 有別. 就像不去實證 argue 同婚符合傳統價12/01 08:16
561F→: 值. 然而實際狀況可能跟想像的完全不同.12/01 08:16
588F推: 1法律是為了國家而定, 不談利益才是抽離現實12/01 11:15
589F→: 2在你腦中沒爭議, 結束討論. 前提放下去當然捨伴侶法12/01 11:16
590F→: 還討論什麼.12/01 11:16
596F→: 婚姻的目的, 生養眾多, 就是有聖經觀點阿12/01 12:18
597F→: 議題A下結論 B就不用談了.12/01 12:19
599F→: A是定義伴侶和婚外性行為的關係, B是婚外性行為本身12/01 12:30
600F→: A下結論後,談B的目的/方式完全不同12/01 12:32
602F→: 也不限定在同志上12/01 12:33
603F→: 沒有說你禁止誰啊12/01 12:33
606F→: 談B本來就不限定同志, 並不是指伴侶不限定同性12/01 12:47
4F→: 到底公共倫理怎麼定的? 現在台灣多數決, 同性性行為是否違11/27 11:33
5F→: 反倫常, 這樣定?11/27 11:34
7F推: 差別在哪? 公共倫理不是公約道德?11/27 11:37
12F→: 利益加進來, 你怎麼定義什麼是crime? 什麼叫做違反公共利益11/27 11:42
13F→: ? 不就回到不傷人, 滑波論.11/27 11:42
17F→: 我不認為不能思考sin, 只是論述的時候要從法律和公眾的角11/27 11:45
18F→: 度著手, 建立一些common consensus, 像是婚姻的目的.11/27 11:45
53F→: 婚姻怎麼可能只是兩人忠貞, 就說包含生育了.. 你提的一堆11/27 14:07
54F→: 例子, 都是可以更新而從婚姻中學習婚姻, 本質上明明就不同.11/27 14:07
64F→: 不孕是身體殘缺, 你認為同志是身體殘缺嗎?11/28 00:43
65F→: 忠貞的性倫理包含多夫多妻ㄧ同忠貞?11/28 00:44
66F→: 到底怎麼得出只是忠貞? 又是個隨時間改變的倫常? 也許以後11/28 00:47
67F→: 忠貞也不需要了.11/28 00:47
69F→: 老人也是因年齡有身體上的退化/缺乏.11/28 00:53
73F→: 嬰兒什麼時候可以結婚你再問.11/28 00:55
75F→: 神夫修女選擇不結, 你到底在比啥11/28 00:56
76F→: 不回了.11/28 00:57
77F→: 而且th目前你倒底認為同性性性為是否是sin? (跟所有人都是11/28 01:23
78F→: 罪人無關, 單指這個行為)11/28 01:23
113F→: 就說sin解決後婚姻會更好, 跟婚姻會解除, 是完全不同的.11/28 07:12
114F→: 怎麼一直在問「有sin就不能進婚姻?」 伴侶制怎麼讓婚外11/28 07:12
115F→: 性性為, 同居, 「合法化」? 假設界定的是權益問題. 婚姻11/28 07:12
116F→: 的目的與性行為是分不開的. 生育/增強倆人連結. 如果要達11/28 07:13
117F→: 成婚姻的目的, 必然要sin, 那怎麼做? 另外, 你說三位ㄧ體11/28 07:13
118F→: 人神二性受造有限的細節那種存而不論ok, 是否是sin, 或者11/28 07:13
119F→: 到什麼地步, 什麼東西都可以存而不論嗎?11/28 07:13
120F推: abc比較是婚姻直接的目的, d感覺算親子關係11/28 07:44
121F→: 不過應該也算11/28 07:47
122F→: 似乎有個東西要澄清:「伴侶」的目的11/28 07:52
144F→: 所以呢? 假設是sin, 此sin一生不打算解決? 你一定得假設不11/28 09:51
145F→: 是sin. 其他你說的可能是sin的, 若是sin, 按理可去解決.11/28 09:51
146F→: 如何假設是sin? 接受是sin然後持續sin?11/28 09:53
147F→: 有東西定義不清不楚論述難度就會上升, 依你目前的方向, 就11/28 10:12
148F→: 是為了application, 同志, 必須假設不是sin才好應用教導,11/28 10:12
149F→: 否則困難重重, 對嗎?11/28 10:12
150F→: 存而不論無界限? 就像你說的, 對神是否存在存而不論, 就非11/28 10:39
151F→: 基督徒. 那麼, 研究過後, 基督徒對哪些sin可以存而不論?11/28 10:39
168F推: John Corvino 就是標準的制造對立, 攻擊, 他影片立場太強.11/28 14:39
169F→: 法律是另一回事, 兩個ㄧ起論很糊. 但用離婚再娶這例子在11/28 14:39
170F→: 教會教導中也許成立, 存而不論. 首先我是支持能不離就不離11/28 14:40
171F→: 的, 就算姦淫, 我也不覺得離婚是好選項.11/28 14:40
172F→: (話說你再前篇沒回為什麼耶穌只舉姦淫不說十誡). 面對已11/28 14:40
173F→: 經離婚, 悔改, 再娶的, 是否每天在犯姦淫, 我確實不太知道.11/28 14:40
174F→: 但以還沒離婚的, 就是清楚能不離就不離. 以現實來看,11/28 14:40
175F→: 其他身體保護等確保, 那離婚目的就只是為了結束, 好等待下11/28 14:40
176F→: 一段關係--我會"覺得"這不太正確. 回到同志, 以同樣方式的11/28 14:41
177F→: 話, 那也不會到教導同志如何進入婚姻, 而是已「心硬」進入11/28 14:41
178F→: 同婚的例子, 該如何對待的問題. 但如何算進入同婚, 也是糢11/28 14:41
179F→: 糊. (以某些聖經觀點, 性行為/性交就算結婚) 以這舉例,11/28 14:41
180F→: 教導如何步入同婚, 就跟教導如何順利離婚一樣.11/28 14:41
188F→: 拋棄可得出的更細的原則, 只用「不字面解」來說所謂「脈絡11/29 00:31
189F→: 」, 根本不清不楚. 對我來說根本不該這樣兩分.11/29 00:31
190F→: 不過John Corvino的影片主要目的只是諷剌而已11/29 01:12
195F→: 也許你誤會啊, 你怎麼知道誰一定是只照字面守規條? 只用大11/29 13:53
196F→: 脈絡, 也可能為了感覺或目的, 忽視細緻的原則.11/29 13:53
4F→: 那請問耶穌只舉一個不上不下的淫亂, 為什麼?11/27 11:22
7F→: 那麼女婿媳婦對父母嚴重不敬, 可按第五誡離婚? 總之照我11/28 15:49
8F→: 看來耶穌是在限制的話,意思就是離婚並非好選項11/28 15:49
16F推: 那不是一樣嗎? 父母饒恕也非理所當然11/28 17:01
37F→: 本來就沒人能譴責誰啊, 敘述應是 「若有人因對方做了錯事11/29 13:17
38F→: 受不了而決定離婚(肢體, 忠貞, 父母, whatever) 那麼他是11/29 13:17
39F→: 否放棄了生命道路, 不過這試鍊, 神是否喜樂這樣的離婚? 這11/29 13:17
40F→: 是否是順從聖靈還是順從自我感覺?」11/29 13:17
4F→: 我是這麼認爲的阿, 不只是兩人, 也不只是相愛.11/26 16:52
5F→: 只是最後大法官直接claim: 反正就是兩人的親密關係..11/26 16:54
24F→: 那你簡直增加對立與紛爭.11/27 01:28
38F→: 這就是你解用愛說誠實話解的跟人不一樣的结果. 沒人說要不11/27 01:53
39F→: 講實話.11/27 01:53
47F→: 沒有在比較誰比較不正常的. 接納A, 像主耶穌願意接納所有se11/27 02:10
48F→: eker. 真理教導還是教導, 與A依舊建立關係. 沒有要認識不11/27 02:10
49F→: 太熟就按聖經拼命指出A的罪.11/27 02:10
52F→: 不是很清楚嗎? 沒有人有資格定罪.11/27 02:11
59F→: Ideal伴侶法是保障權益, 跟同居, 性交, 都無關. 除非伴侶法11/27 02:18
60F→: 加上履行性交, 同居義務.11/27 02:18
61F→: 而且, 我覺得, 影片若有看, 討論婚姻的目的才是立法的根基,11/27 02:25
62F→: 也可以用聖經討論. 比整天扯人權, 平等, 罪, 好多了.11/27 02:25
64F→: 義務叫剝奪啊?11/27 02:27
65F→: 我說的是ideal, 實際誰知道11/27 02:28
68F→: 而且應該先論同婚, 婚姻, 是否可行或必要, 有結論後才去管11/27 02:30
69F→: 其他alternative11/27 02:30
70F→: 不是什麼二選一11/27 02:31
79F→: 那就要去argue同婚同樣可達成這個生育下一代的目的, 與異11/27 02:41
80F→: 性婚本質上沒差. 但這未必是事實, 也不是調查幾位同志同婚11/27 02:41
81F→: 觀就可以下結論的.11/27 02:41
84F→: 基本同意生育目的的話, 麻州大法官的claim或其他很多人的誤11/27 02:44
86F→: 解:婚姻就是只是兩人相愛的親密關係, 這個誤會先澄清, 才11/27 02:45
87F→: 有辦法繼續針對這個生育目的討論.11/27 02:45
92F→: 立法保障不是只看精神/傳統吧, 而且我也不確定是否同志都如11/27 02:49
93F→: 你所說有default 生育. 之前看的google資料, 有想要下一代11/27 02:49
94F→: 的是少數.11/27 02:49
101F→: 不完整的伴侶法, 足夠保障權益就可以阿.11/27 02:55
108F→: 微修法也可限定同性阿11/27 03:01
109F→: 而且倒底哪來的同居11/27 03:01
117F→: 當然會. 強化某種結合, 如朋友, 領養, 現在定了個同性特殊11/27 03:09
118F→: 關係人.11/27 03:09
121F→: 這還是回到婚姻的目的, 立法, 不是什麼性解放的問題. 看這11/27 03:15
122F→: 特殊同性關係人的條件怎麼定.11/27 03:15
123F→: Seeker當然不是外星人11/27 03:17
127F→: 你可以自己回答: ㄧ個人不覺得自己犯sin, 那是否還是sin.11/27 03:27
128F→: 是否需要讓他認知這是sin.11/27 03:27
145F→: 立法還是教會教導? 立法的話, 看現實限制, 再隨便google了11/27 03:49
146F→: ㄧ下台灣的, 支持同婚方的調查: 台北15xx同志, 67%有意願下11/27 03:49
147F→: 一代. 立法不是看婚姻是否完美. 教會教導也不是看法律.11/27 03:50
148F→: 如果你要朝教會教導這方向的話, 你變成要argue教會要在教義11/27 03:57
149F→: 上如接納不完全的婚姻那樣, 接納認可同性婚姻也是婚姻, 然11/27 03:57
150F→: 後在同性這點上完全後, 婚姻就沒了---跟其他的婚姻不完全11/27 03:57
151F→: 相反吧!11/27 03:57
155F→: 解決這個"sin", 婚姻就沒了. 你說是否違反達成婚姻目的?11/27 04:36
156F→: 晚安.11/27 04:36
162F→: sp2有說他的親身看法阿. 當然可以接受有這群人存在, 但婚11/27 11:03
163F→: 姻的目的依然是如此, 與其衝突也是事實, 不是「沒有解決」11/27 11:03
164F→: 就可以避掉.11/27 11:03
165F→: 當然如何在教會中或生活中與同志相處, 對他們的看法, 這是11/27 11:09
166F→: 值得進一步釐清的.11/27 11:10
171F→: Universal rule: 建立關係+在愛裡說誠實話.11/27 11:31
3F→: 傳統真的大多數人認為三妻四妾是好事嗎? 真是..11/26 13:24
11F→: 有辦法逃離/申請保護, 保證自己不受傷優先, 如果離婚是唯一11/26 16:00
12F→: 保證自己不受傷被打的方法, 那可能離婚比較好, 但逃離, 不11/26 16:00
13F→: 同居, 回娘家等, 都可優先考量.11/26 16:00
27F→: 現在結婚也可逃增予? 反而還會被攻擊只有異性間可逃XD 不11/26 11:47
28F→: 過基本上用特定關係保障幾個關係權益, 我認為稍好, 權益也11/26 11:47
29F→: 不會跟婚姻都一樣. 異性婚權益上我想是有以生育爲目的立法,11/26 11:47
30F→: 同性結合畢竟事實上就是狀況不同.11/26 11:47
31F→: Un的論點是反對強烈反同婚的一個我覺得很好的論點. 不過第11/26 11:51
32F→: 二問的3選項也類似只去保障權益.11/26 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