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Sin or not

看板Christianity作者 (阿美強打)時間7年前 (2016/11/27 11:27), 編輯推噓30(30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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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婚姻議題在基督教圈的風波不小 如果基督徒反對的依據是因為那是「罪」 同樣道理在聖經中婚前性行為也是罪 我們應當也呼籲婚前性行為在法律不能除罪 其餘包括帶血之物 女人蒙頭 女人在會堂應靜默 私生子不得進入會堂 等等舊約中所規定之例 說真的我本身身為基督徒 對於什麼毀壞傳統家庭制度的的說法 我感到不以為然 大衛王 所羅門王 雅各 摩西 亞伯拉罕等等 這些一夫多妻的例子也毀壞目前家庭制度 連自己人都不能說服 這絕對不是個好的理由 宗教不是法律的依據 宗教是約束教徒 仔細查看聖經記載的是同性性行為 做個思想實驗:沒有性行為的同性伴侶 這不就沒有違反新舊約所提及的惡? 這不再是高舉聖經審判人了的年代 請不要高舉上帝之名 心中卻懷著恨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5.22.7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ristianity/M.1480217222.A.CA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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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基督徒 要審判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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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sin不是直接參與公共倫理的理由,crime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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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講到同性婚姻民法修法 主任牧師變成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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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公共倫理怎麼定的? 現在台灣多數決, 同性性行為是否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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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倫常, 這樣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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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要談公共利益與你所謂的公約道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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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在哪? 公共倫理不是公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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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丁路德叫信徒不能反政府 怎麼基督徒一直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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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倫理=公約道德+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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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常是公約道德的一部份,但還沒有這麼具體,所以我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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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思考我真正反對伴侶制度的點在哪裡或應如何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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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加進來, 你怎麼定義什麼是crime? 什麼叫做違反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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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就回到不傷人, 滑波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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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的點還是回到婚姻的目的與價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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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例如說反方現在是說會教壞孩子、降低台灣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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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鼓勵淫亂/讓社會秩序不穩定等等,雖然都有點可以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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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不能思考sin, 只是論述的時候要從法律和公眾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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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著手, 建立一些common consensus, 像是婚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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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的駁斥掉,但他們的「非宗教」表述的確就是在談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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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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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目的我也認同是該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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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現在也直接認為伴侶制會傷害婚姻價值,也就是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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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謂的公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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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一來,反方原來反同婚的教壞孩子、降低生育、鼓勵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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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不負責任的關係/破壞社會穩定等等的公共利益損害反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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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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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談性行為的sin,那伴侶制就是鼓勵婚姻外的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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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正常基督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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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說同婚是鼓勵婚姻內的逆性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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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說兩個都嚴重,但我認為前者更嚴重衝擊基督教性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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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也衝擊到台灣儒釋道傳統的婚姻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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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說,異性戀婚姻裡面也可能出現SM、口交、肛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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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性的性行為,也可以考慮妻子逆性教導丈夫、不服管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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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性XD 所以這種狀況出現的時候要怎麼辦?他們不配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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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下去嗎?即便他們平時都把孩子教育得好好的、努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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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熱心公益,甚至教會服事忠心擺上;但他們的夜生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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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精彩」一點,那我們要說他們已經抵觸到「婚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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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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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明明舊約裡的男人都可以有多個妻妾,還可以嫖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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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17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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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法;當然無論是sin或不是sin,教會仍然都有接納他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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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你可以說愛他們但恨他們的sin;但若能接納離婚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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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者繼續在他的新婚姻裡面,那同樣可以接納同志在他的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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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裡面,是sin不是sin都可以有不同的理由與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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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問題應該還是回到婚姻的本質是什麼。離婚再娶者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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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婚姻的本質嗎?同志的婚姻不可能達成以上的abcd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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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同志結婚未必要受到非同志教會的接納與祝福,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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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律的保障問題,正如國家法律保障離婚後再嫁娶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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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一樣;按自然法的角度或婚姻目的的角度,或許就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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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abcd的功能/目的/價值即可。當然abcd是否為全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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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同志婚姻是否能達成全部,如何稱為達成,是可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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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Corvino 就是標準的制造對立, 攻擊, 他影片立場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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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另一回事, 兩個ㄧ起論很糊. 但用離婚再娶這例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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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教導中也許成立, 存而不論. 首先我是支持能不離就不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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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就算姦淫, 我也不覺得離婚是好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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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你再前篇沒回為什麼耶穌只舉姦淫不說十誡). 面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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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離婚, 悔改, 再娶的, 是否每天在犯姦淫, 我確實不太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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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以還沒離婚的, 就是清楚能不離就不離. 以現實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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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身體保護等確保, 那離婚目的就只是為了結束, 好等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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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關係--我會"覺得"這不太正確. 回到同志, 以同樣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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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 那也不會到教導同志如何進入婚姻, 而是已「心硬」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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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的例子, 該如何對待的問題. 但如何算進入同婚, 也是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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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 (以某些聖經觀點, 性行為/性交就算結婚) 以這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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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如何步入同婚, 就跟教導如何順利離婚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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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22:13-30談「不可姦淫」的細則,前段則是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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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殺人」的細則;申命記按十誡架構來闡述是事實;而登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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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訓 太5:27不可姦淫這段,前段也是在談不可殺人。故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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誡同樣是申命記跟耶穌談律法時背後的總綱是無可疑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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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還是回在那篇底下好了,避免離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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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Corvino他那個影片舉的解經例子,我認為很清楚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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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字面解,還是按脈絡解,兩種解經,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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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可得出的更細的原則, 只用「不字面解」來說所謂「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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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本不清不楚. 對我來說根本不該這樣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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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John Corvino的影片主要目的只是諷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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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碼以上連結我不認為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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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出更細的原則」那就是進入脈絡的部份了,可是我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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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上一些人對於一些倫理規條的堅持,明顯是只按字面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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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還是選擇性的按字面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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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你誤會啊, 你怎麼知道誰一定是只照字面守規條? 只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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脈絡, 也可能為了感覺或目的, 忽視細緻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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