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非自願離職申請書
我只能說要搞到法律上符合"不需要開立非自願離職與給付資遣費"的條件
是非常非常困難的
誇張如宏碁的前CEO蘭奇的業務過失以及造成的鉅額損失
宏碁還是要乖乖付資遣費請他走人
蘭奇可是直接在任內嗆董事長還在媒體上放話
難道宏碁的律師團都是吃素的?
還是台灣的大部分老闆以及認同不須開立的版友都比宏碁律師團專業?
勞基法第十二條除犯罪事實外
其他的都是要老闆舉證並計算出損失
態度問題絕非法律上的重大過失
講難聽點 如果是他個人能力或性格問題以致工作效率不彰(俗稱擺爛)
這個也幾乎不可能達到這條文的要件
這是你做為一個老闆要擔當的風險
沒看過失業賣女兒或燒炭的人間地獄相
指責被解雇的員工都是正義非凡的
人生沒有那麼單純
員工不適任背後的原因很多
你可以不理解也沒有任何義務去理解所有的人
但你必須做到的是"守法"
不懂就要問
不要用自己的自以為是給人定生死
哪怕再多個故意請領失業保險(以這個失業率來看 比例真的很多嗎?)
只要有一兩個真的需要靠這筆錢活下去
那就是值得
沒調過頭寸的 有幾個知道區區幾千元就可以逼死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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