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非自願離職申請書

看板toberich作者 (態度)時間13年前 (2012/03/31 00:44), 編輯推噓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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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每家公司都有自己的工作規則, 是否有嚴重違反工作規則的情況,並沒有一個絕對標準, 這世界上有惡老闆,不可否認也有不好的員工, 所以實在沒有必要把兩個不同的個案放在一起相提並論。 如果就原來的個案而言, 我個人認為不願意做好份內的工作(而不是沒有能力), 以及和主管大小聲,就是很誇張的行為, 但或許有人不認為,但那也只是你的標準不同而已不是嗎? 如果勞資雙方認知不同,最好的方式不就是交給勞工局調解? 另外我要說的,失業給付是社會保險給付,不是社會救助, 當然給付也不需要考慮被給付者的道德問題, 但是就法論法,基本條件就是要滿足"非自願離職的情況", 如果我不認為他是非自願離職,為什麼要給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這並不是剝奪他的權利, 而是我們繳的保費,應該用在"真正"非自願離職的人身上。 ※ 引述《forself (無所得、故有)》之銘言: : : → everen:正常情況下,假設老闆無過失,員工本身犯錯行為重大離職, 03/29 09:11 : : → everen:為什麼必要給予社會資源救助?這不是誰給錢的問題。 03/29 09:13 : : → everen:當然前提是員工本身行為失當。 03/29 09:14 : 因為法律規定如此 : 再者,這個例子裡面員工犯錯行為重大? : 有發現您將自己的道德高度放得很高嗎? : 社會資源救助並不考慮被救助者的道德問題 : 只看適不適用法律相關規定 : 要搞到員工犯錯的方法太多了 : 五年前我就上過連續兩個月無休 每天14小時起跳 : 我自己大原則雖然把握住 但小錯還是難免 : 有個同事算錯錢 上班又因精神不濟打瞌睡就是被老闆用您的理由拒絕掉非自願離職 : 老闆這樣搞我們就是要逼退她 : 因為她不喜歡單親媽媽 還是有小孩的單親媽媽 : 現在我再問一次 : 為什麼您有這個道德高度 : 用違法的手段去對一個你不了解的人剝奪他法律上應有的權利 : 非自願離職就是非自願離職 : 除非法律規定有例外不得申請非自願離職的情況 : 你不給就是違法 : 既然您的想法跟做法連道德的最底限-法律都不遵守了 : 為什麼您有這個道德高度? : : 推 nochingyo:以前待在某知名連鎖泰式料理餐廳做廚師時,有一個外場的 03/29 09:15 : : → nochingyo:小主管,因為外貌不出眾,胖胖的,但人超陽光有朝氣(女) 03/29 09:15 : : → nochingyo:很和善工作也做很好,但是後來被從新店附近調到內湖還是 03/29 09:16 : : → nochingyo:天母忘了,結果她還是沒有自動離職,然後聽說最後被調到 03/29 09:17 : : → nochingyo:中部..這是我看過最誇張的例子.. 03/29 09:17 : 我舅舅當到國內汽車大廠的廠長 : 在他前面的十隻手指頭數得出來 : 為了逼退 調他到台東 每周上台北簡報 還要支援宜蘭 : 後來調到花蓮(他家本來是在台北的啊...) : 訂定絕對不可能達到的業務目標(台東、花蓮要賣得跟台北要一樣多 扯吧) : 最後用業務執行不力 加上金融風暴業績大幅衰退的帳都算在他頭上 : 公司也不願意資遣 因為薪水跟年資非常之高 : 羞辱、逼迫樣樣來 最後自願減薪降職 現在仍然在逼退中 : 因為公司根本不想付那怕是一毛錢的退休金或資遣費 : : 推 ww:我也覺得這個個案很奇怪 跟老闆大小聲算重大過失嗎? 03/29 14:20 : : → ww:而且也到職沒多久依法給資遣費也沒幾塊錢 03/29 14:20 : : → ww:為了幾塊錢搞到要上勞工局調解 當老闆 時間很寶貴啊 不要浪費 03/29 14:21 : : → qqphill:F大是不是會錯意,P大的最後一句是指老闆應包容些。 03/29 15:11 : : → everen:我怎麼覺得p大的意思是,不要助長浪費社會資源;當然原po 03/29 23:41 : : → everen:案例中的情節重大與否有待商榷,但是跳脫這個事件,我並不 03/29 23:42 : : → everen:支持給予員工本身行為或態度失當導致的非自願離職申請。 03/29 23:45 : 用道德理由去剝奪他人合法權益 : 這本身就是極度不道德的行為 : 殺人放火尚有法律規定的公設辯護律師 : 家裡陷入困境也有相關的社會救濟 : 請問不適任員工是比殺人放火的罪犯還罪不可恕嗎? : e大 你的想法如果照實做的話 在台灣是罰錢 : 在日本、歐美、大陸、香港...等全世界大多數開發中以上的國家 : 是要坐牢的 : 台灣的勞基法 對雇主的要求與罰則已經是超乎想像的低了 : 看到這一串文章中許多老闆或自許為老闆的想法 : 讓我不禁覺得之前我爸簡直是聖人啊 : 他也不過是按照法律規定來而已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175.146 ※ 編輯: psychedelic 來自: 219.70.175.146 (03/31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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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大,就我常和當法官(正是在民事庭辦勞資糾紛的),你對原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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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例的看法,應都是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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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當法官的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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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順便說,搞到法院的案件,10件有7~8件都是勞工弱勢,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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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說,都幾乎是老闆故意找理由不給,惡劣老闆居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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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11:56, , 6F
我相信搞到法院的案件幾乎都是勞工弱勢,因為如果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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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當事實,不然正常人不會花時間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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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這種方式推論惡劣老闆居多數根本邏輯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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