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自然人憑證 新婚 誤用夫妻合併申報 被罰虛報免稅

看板tax作者 (cat)時間13年前 (2011/02/14 20:02), 編輯推噓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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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slab (想天想夜想風想妳)》之銘言: : 上星期家裡來了一份公文, 大意是我96年度報稅時虛報了扣除額 : 所以現在要補繳稅跟罰金. : 目前我是對罰金部分有點不滿, 所以想先請教各位, 是否有機會申訴成功. : 下一步再去申訴 : 1. 重要日期: : 民國97年5/3 我結婚, 5/5登記, 5/7進行報稅 : 2. 報稅方式: : 自然人憑證 : 3. 被罰理由: : 民國97年是報96年度的稅, 因此97年結婚的我, 不適用夫妻合併. : 且因為妻子是國小教師, 不會有薪資所得, 所以我可以多拿到扣除額, : 且不用加總妻子的薪資, 故成為虛報扣除額 : (我必須先說我不曉得我當年不能跟我妻子合併申報, 這個事實是等我收到公文 : 才曉得有這個規定, 經過請看下列4) : 4. 事情經過: : 如果是使用自然人憑證, 一定會填寫一欄個人資料, 會問說是否已婚. : 當時我認為我5/5已登記, 且5/3已公開宴客, 所以我寫了我已婚. : 我自己還認為這樣算是誠實填寫. : 問題在於, 自然人憑證也的確抓到我太太的資料, 當時薪資也為"0"(國小教師). : 所以我覺得一切都很正常. : 接下來進行的是三種報稅的試算, 連軟體都寫說請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 : 我當時選擇夫妻合併, 所以當太太薪資為0, 我就變成擁有兩倍的扣除額. : (但稅法的確規定當時我不能用合併) : 我不滿的點在於, 我誠實填寫我的資料"已婚", 並填寫我太太資訊也抓得到. : 理應知道我們結婚的日期, 卻不在夫妻合併部分作"禁止選取"的動作. : 這對一個"不曉得這個規定的人", 不是變相地變成"引導犯罪"? : 且反過來講, 如果我知道這個規定, : 是不是就要故意去選取一個對自己比較不利的方式? : 或者是根本寫我"未婚", 也不用考慮夫妻合併的問題 : (但這明顯不誠實,反而讓人覺得日後站不住腳) : 這不管怎麼想, 都應該是應該"先由軟體去做好正確規範". : 因為今天詢問國稅局人員, 他說要加罰罰金. : 我自己認為補繳稅金部分合理, 但是罰金部分卻是相當有爭議. : 因為我是使用國稅局軟體, 一步一步做, 為什麼要承受這種莫名的罪名? : 所以想請教有經驗的人, 這樣的申訴狀況是否站得住腳? : 且, 如果要"有效地"申訴, 我應該採取什麼樣的管道比較好? : 謝謝. =================================================================== 今天我收到欠稅裁處書,背景和這原PO幾乎相同,結婚登記99/01/01,被通知補繳+加罰 欠稅款.在收到欠稅罰單時我還不曉得發生啥事(上面寫的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 我哪知),來這邊拜文才知道是何原因,心中也產生相同問題: (1)我用你稅賦署的軟體計算所得稅,繳納稅額.今天你軟體無法判斷是否能合併申報 對於使用者來說就是BUG(相信這問題好幾年了),最起碼該給個警語,而不是把問題 扔給納稅人承擔 (2)假如我是年中結婚,是不是該來個按月分開/合併計算,把稅法弄得複雜一點陷阱越多 ,罰款收得越多 (3)納稅季節,都是介紹合併納稅好處與計算方式. 既然有這項規定應該說明清楚,不該 進行直接裁罰,哪天你稅法一改,不是罰個沒完 結論:我知道政府很窮,今天做善事,錢拿去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5.205.134

02/15 13:41, , 1F
問題在於,每年五月申報的是『前一年度』的綜所稅,
02/15 13:41, 1F

02/15 13:41, , 2F
為什麼你們會對婚後合併申報的"時間點"有此錯覺呢? @@a
02/15 13:41, 2F

02/15 19:22, , 3F
可以理解原po的心情..但這個已經行之多年..有空多了解稅法
02/15 19:22, 3F

02/15 19:22, , 4F
才是保障自己的方式
02/15 19:22, 4F

02/15 19:24, , 5F
不過原po可以建議國稅局在軟體上加註警語 !
02/15 19:24, 5F

02/17 01:47, , 6F
多了解稅法吧
02/17 01:47, 6F

03/26 20:25, , 7F
我覺得這個要跟國稅局反應一下 爬文感覺蠻多人中標的
03/26 20:25, 7F

03/26 20:26, , 8F
軟體錯誤應該修改 填結婚登記日期多一道防線
03/26 20:26, 8F
文章代碼(AID): #1DMHdnN7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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