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約滿後不續約,房東要扣一個月押金?

看板rent-exp作者 (心畫諸世間)時間16年前 (2008/07/29 17:43),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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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kapita (Any motion。)》之銘言: : 最近遇到有點類似的情形,所以借標題發問 : 我的房東在租約到期前大概二十天通知我要漲價 : 所以我決定不續租 : 但我的契約上也有"不續約要一個月前通知,不然扣一個月押金"的條款...    : 一整個有種房東挖好陷阱給我跳的感覺  囧rz : 請問有任何法規可以保障我的權益嗎 : 麻煩各位了 > < 你的情況是有點詭異, 但首先確認房東是否有強扣一個月押金的意思? 否則應先明白通知房東終止契約,以盡契約之責並取得對方合意! (從原文敘述看不出來究竟確實情況為何) 若房東有強扣押金之意思,顯然確實有"挖陷阱"的預謀, 對付這種惡房東,也可以善用法律來反制!! 第一,租約之延續僅為同一契約之期限延長,若內容變更則視同新約,需雙方合意才生效力! 因房東在租約到期前20天才通知契約內容變更,致房客心生不予續約意願, 則不續約之意思表示延遲,乃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因素, 你只要在得知契約變更後極短時間內表示終止意思,實務上仍可視為已盡先期通知之責! 第二,誤導房東將續租一年以上,利用各種藉口拖延至本期租約之後,但不要再簽任何契約, 依民法第422,451條,將情勢扭轉為對房客相對有利的不定期租約(可隨時解約), 且此時存續的租賃關係乃依據舊約,未經合意的新約不適用!! 接下來,押金一般都是收兩個月吧?你就繼續住滿兩個月,但不用再繳一毛錢租金, 依民法第440條,房客積欠租金未達兩個月,房東無權解約趕人!! 住滿第一個月後,再告知房東下個月即將遷出終止契約, (應該也不用多此一舉,一個月不付租金房東大概就主動要你搬家了) 住滿第二個月後,押金抵用完畢,你再拍拍屁股走人!! 注意!!此二月期間房客受原契約保障,房東不得有惡意破壞阻撓行為及主張片面解約!! 以上並非鼓勵玩弄法律,但還是老話一句, 對付這種濫用優勢吃定房客的惡房東,以其人之道還治其身最有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2.83.146

07/29 22:15, , 1F
推~專業
07/29 22:15, 1F

07/30 00:25, , 2F
帥~~高手!
07/30 00:25, 2F
文章代碼(AID): #18ZkOwTG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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