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約滿後不續約,房東要扣一個月押金?
※ 引述《takapita (Any motion。)》之銘言:
: 最近遇到有點類似的情形,所以借標題發問
: 我的房東在租約到期前大概二十天通知我要漲價
: 所以我決定不續租
: 但我的契約上也有"不續約要一個月前通知,不然扣一個月押金"的條款...
: 一整個有種房東挖好陷阱給我跳的感覺 囧rz
: 請問有任何法規可以保障我的權益嗎
: 麻煩各位了 > <
你的情況是有點詭異,
但首先確認房東是否有強扣一個月押金的意思?
否則應先明白通知房東終止契約,以盡契約之責並取得對方合意!
(從原文敘述看不出來究竟確實情況為何)
若房東有強扣押金之意思,顯然確實有"挖陷阱"的預謀,
對付這種惡房東,也可以善用法律來反制!!
第一,租約之延續僅為同一契約之期限延長,若內容變更則視同新約,需雙方合意才生效力!
因房東在租約到期前20天才通知契約內容變更,致房客心生不予續約意願,
則不續約之意思表示延遲,乃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因素,
你只要在得知契約變更後極短時間內表示終止意思,實務上仍可視為已盡先期通知之責!
第二,誤導房東將續租一年以上,利用各種藉口拖延至本期租約之後,但不要再簽任何契約,
依民法第422,451條,將情勢扭轉為對房客相對有利的不定期租約(可隨時解約),
且此時存續的租賃關係乃依據舊約,未經合意的新約不適用!!
接下來,押金一般都是收兩個月吧?你就繼續住滿兩個月,但不用再繳一毛錢租金,
依民法第440條,房客積欠租金未達兩個月,房東無權解約趕人!!
住滿第一個月後,再告知房東下個月即將遷出終止契約,
(應該也不用多此一舉,一個月不付租金房東大概就主動要你搬家了)
住滿第二個月後,押金抵用完畢,你再拍拍屁股走人!!
注意!!此二月期間房客受原契約保障,房東不得有惡意破壞阻撓行為及主張片面解約!!
以上並非鼓勵玩弄法律,但還是老話一句,
對付這種濫用優勢吃定房客的惡房東,以其人之道還治其身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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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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