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士林文林苑一案

看板politics作者 (bird)時間12年前 (2012/04/13 17:18), 編輯推噓12(1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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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建商取得某大樓住戶的共識決進行都市更新 這時候建商就可以隨意向外圈地擴大都更面積 只要圈進來的居民維持贊成比例大於75%即可 1.這時候被圈進來的居民即使明確表示拒絕 在公聽會上反對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都無法改變被都市更新的命運? 2.都審會有可能考量必要性或公益性不高 而將無須被徵收的地區排除嗎? 法院有可能考量必要性或公益性不高 而干預都審會的行政決定嗎? 3.在現行法規下如果遇到無良建商到底要如何自保 去拜託都審會不要讓都更案通過或排除在更新單元外? 排除王家除了違反北市府的都更自治條例的審查原則之外 有沒有違反都市更新條例的其他規定? 這關係到抗議的對象應該是立法院還是北市府 政治大學地政系專任教授徐世榮指出,士林王家暴力強拆案, 其中重大關鍵問題與〈自治條例〉、〈審查原則〉、〈作業須知〉相關, 而不完全是〈都市更新條例〉,因為更新單元的劃定,完全是由北市府決定, 市府將王家土地視為畸零地,強迫其加入更新單元之中。 他認為,在檢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方向時, 不要忽略了台北市政府自訂的行政規則,及其應當承擔的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171.127 ※ 編輯: victor77 來自: 59.104.171.127 (04/13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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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化,行政法院不是吃白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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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最後一段徐世榮講的,剛好回答前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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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是真的沒救了 不過這法真的問題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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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居然可以比例制就把你財產共有化 還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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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發身明書才能夠被免除 非常詭異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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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可是社會共有財啊 不然為什麼那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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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屋主就怕自己家被當成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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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公有財 不是私有財 私有財產是確立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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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 除非公權力 其他人沒權利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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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土地房屋是絕對私有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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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的話 我們就沒有任何立場禁止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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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自己家的古蹟 或是在陽明山上蓋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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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們也不可以做土地徵收蓋科學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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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過了 除了公權力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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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個督更法基本上就是流於私人去僭越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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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次是政府用公權力拆啊 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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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所有權 假公權力進行分贓之實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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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於你會不會把消防 市容 道路 安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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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土地整體利用性當成所謂的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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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說了啊 如果今天是蓋國宅意見會那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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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問題的關鍵字就是因為"建商"兩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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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就把那種怎麼可以讓建商賺錢這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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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仇恨宣洩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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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忽略了今天這個都更案是兩個不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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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衝突 如果要照顧王家的利益 那就是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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犧牲別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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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了 不是出在建商兩字 而是督更法本身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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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我們住在同一社區 我們要督更 要不要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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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你這位財產所有權人同意 才能動你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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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你去申請督更?? 我們不是政府公權力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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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你一模一樣的單純財產所有者 但這法條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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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百分之百同意就不用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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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你的同意就把你家送件送審 這是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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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審查時 居然是要你這位財產所有權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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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跳出來說你不要一起督更 我們才不能動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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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社區 就會被視為一個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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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就是表決 少數服從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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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財產 開玩笑 財產所有權人是誰??是你耶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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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42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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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的東西不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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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經過都更程序 其他36戶彼此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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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然可以達成類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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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談的應該不是一個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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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這一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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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還只是其中一個問題 其他兩個我認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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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條規則在其他情況下,不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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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程序 把一戶居民變成袋地 是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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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述 都更沒這麼偉大 他不應建立於多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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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財產人可以去分派,變更少數人上 除非是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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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談的共有持份(每人只有產權的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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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郭元益來看 他花的成本 找誰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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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要by case了 獨立產權是可以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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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被設計成如王家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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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建商討,我甚至認為建商應該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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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酬給參與都更參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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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 我的看法是 其他人(或建商)有侵權的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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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或著說 法律失察 居然允許在一開始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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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交都更計畫書時 居然沒有先取得郭元益等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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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所有人的授權 就將其財產劃進都更區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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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問題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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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d 你說建商不經同意把你劃進去 你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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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說不 這是都更條例授權的 那你認為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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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修法呢? 如果改成政府來管這一塊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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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審核把關 這政府會不會太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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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個想法 如果說土地公共性 那何以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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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利益多進建商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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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上述問題 都更送審前應該檢具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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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所有人的同意書 此時政府才開始進行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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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審核 後續推動都更也可以更順 避免了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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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都更缺乏共識,利益分配談不攏,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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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卡在那 會更好 也確保了財產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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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政府在這邊的角色並沒多大改變 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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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開始多了一道手續--協助確認授權書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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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涵蓋範圍內所有財產所有人授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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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我一直都不認為土地公共性是首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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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我國是以財產權為基礎 因此 土地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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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中間產生的利益 由中間參與者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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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頂多審核程序是否ok,並抽點稅 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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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FX-zYQv (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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