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明年 我不投票

看板politics作者 (中肯無益於中出)時間12年前 (2011/09/15 12:54), 編輯推噓1(1025)
留言26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15 (看更多)
※ 引述《GreenWave (老子就是反美你想怎樣)》之銘言: : ※ 引述《georgebb (驍)》之銘言: : : 回歸前幾篇文章有網友談到.... : : 吳淑珍在幾年前雖然沒有政府職位,卻對政府有影響力 : : 這幾年好歹我也有在看新聞 : : 我從來沒聽過我們台灣的立法院可以監督吳淑珍的啊 : : 嗯 這種情況網友您如此關心,那麼可以要求立法院立個法 : : 看看法能不能立得出來,然後立出法來會有什麼效用? : 吳淑珍部分的問題比較簡單 : 讓公務員的配偶、一定親等內的親屬納入身分認定規範就可以 : 但金溥聰的問題無法靠立法解決 : 因為法律無法明確定義何謂密友或是重要幕僚 : 這只能仰賴主事者對體制的尊重 : 也就是說人民只能透過要求主事者負政治責任的方式 : 來解決這種問題 這一點都不簡單吧。 這個基本上是連坐法,要求一個沒有公務人員身份的人,要同時承擔公務員相關的 責任甚至刑責。我不認為法律應該擴張這樣的權力。 更進一步地說,「法律無法明確定義何謂密友或是重要幕僚」同樣也無法定義何者 是對主事者真正具有影響力的人。重要政治領袖、商業鉅子、民間人士同樣可以公開 或私下對政治人物發揮其影響力,那為什麼有些人可以免除規範、有些人卻必須受到 規範,僅僅因為是他或她是「一定親等內的親屬」? 民主政治不是封建制度、不是拿血緣甚至血統來作為施行法律的依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8.194.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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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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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在下獨特的見解,而是援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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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真有趣,這個法是陳水扁和謝長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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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群人提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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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應該是第八或第九條,我再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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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o大,這沒什麼衝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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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淑珍跟陳水扁那種『犯罪』模式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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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出辦法去作刑事上規範,比何汝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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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都還高明,會這樣是因為各種民進黨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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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因素造成,怎樣的立法都管不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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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舉證足夠的話,現有法律就足夠把吳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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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定罪,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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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金浦聰跟馬英九的關係,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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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見大以外基本沒什麼可以跟扁珍間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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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又談的上什麼相互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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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跟利益迴避的觀念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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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是事前不相信人性的預防,但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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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犯罪等等者則是事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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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刑事犯罪以個人責任原則為主,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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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等就可以論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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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都是現在就有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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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談到犯罪問題你可以用事前預防的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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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來說:阿這傢伙跟主事者幾親等其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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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等等的這樣地圖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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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炸?不行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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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刑罰的一般預防功能過度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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