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來討論扁案有何司法瑕疵吧

看板politics作者 (尚市長)時間15年前 (2009/05/26 10:08), 編輯推噓4(4039)
留言43則, 4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4/32 (看更多)
※ 引述《downtoearth (東方耳)》之銘言: : 先給你們提示歐 : 好的、正確的是應該要照著做的 : 不好的,錯誤的是不應該要照著做的 : 真逗阿,這群支持者 簡單的說,人都會問:"為什麼他偷錢被罰三千,我要被罰一萬?" 如果同樣的司法,對於某些人採取了正確的做法,卻對另一些人採取錯誤的做法, 那難免會讓人感到非常不平衡... 所以說這點是某些法官耍笨,做的太明顯了, 要是兩邊各打五十大板的話就不會有人有理由支援陳水扁了, 事情就這麼簡單. 今天其實那票人也不是真的要支援陳水扁,只是覺得不公平, 一肚子鳥氣沒地方發而已。 當然,司法從蘇格拉底的時代開始就沒有中立過,所以這是正常的啦~^^ -- "你要學會忍耐,哪怕周圍所有的人都不在了,只剩下你自己,你也要堅持到最後。" --<<祚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5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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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兄你可以參考一下周占春在扁的羈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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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他對其他被告的羈押裁定有多不同,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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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蔡守訓在其他被告的裁定有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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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下goetz您認為那種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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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議r兄把比對的結果整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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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用問題回答問題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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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占春的有人整理過了,你可以放狗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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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想問,你要比較"其他的哪一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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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還不只一個周經手過的一個被告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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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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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整理的結果還被邱毅拿上電視去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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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須要考慮的是,這37案裡面有35案是續押,但是這35案的性質究竟為何? (不好意思我查新聞,沒看到邱毅有解釋這三十五件續押的案子是什麼案子) 貪瀆?殺人?還是其他方面的案子? 如果在案件本質上有所不同(比方說殺人案與貪瀆案),這樣是否能夠比較? 此問題之一也。 其二,正如我所問的,蔡守訓在羈押裁定上是否也有不同? 這點必須考量進去。 這兩點都沒弄清楚的話,只用"周占春羈押的案件數是35/37"來解釋, 未免太過籠統。(反論者可以說,我認為陳水扁就是符合2/37的條件) ※ 編輯: jeanvanjohn 來自: 218.166.151.80 (05/26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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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這是要幫扁喊冤說他被差別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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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幫不幫之前那些被周『兩句話就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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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被告們喊冤說周對他們差別待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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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見很簡單,哪來的『對』與『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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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死的,套進來的被告每個狀況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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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說到底你永遠都得給司法官這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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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權(攤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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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對這個司法官的裁決不滿,有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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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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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很簡單,基本上司法就像我說的,"從蘇格拉底的時代就沒有公正過", 原因是,"法官和歷史學家是逾越了人的分野,行使只有神該行使的職權" (這是吳密察老師的話,我印象深刻),既然是人代神行使職權, 那要求公正或沒有好惡那是不可能的。 只不過這種好惡在相互比較之下,會讓人覺得不太舒服罷了... ※ 編輯: jeanvanjohn 來自: 218.166.151.80 (05/26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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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答你的就是你修文後出現的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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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多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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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針對周占春知道要講個案差異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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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對於扁v.s辜劉不懂的去講個案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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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劉那個有點離譜了... (比方說行賄者無罪這個問題,實際上是有爭議的, 在這個案件上更容易觸動敏感神經) 至於劉家昌的問題,其實快速通關這方面反而更引人爭議, 不過那和司法又不見得相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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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才是問題所在,而台灣爭辯的兩方永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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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知道在這方面多想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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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修文也回答了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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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提個案差異,碰到扁劉又不講個案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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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標準是動態的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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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eanvanjohn 來自: 218.166.151.80 (05/26 11:12) ※ 編輯: jeanvanjohn 來自: 218.166.151.80 (05/26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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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以有認罪協商了,沒啥離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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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識過美國DA的偵辦手段你就不會意外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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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協商不能違背基本法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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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你認為違背了什麼法?自己想像的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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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你仔細研究一下所謂認罪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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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這種法制出現的背景跟歷史,你就會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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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行賄無罪一點爭議都沒有,不要自創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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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類似邱毅這種人會幹很大的檢被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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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根本沒啥值得大驚小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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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又看一下刑訴中職權不起訴的條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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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就不是某程度的條件交換嗎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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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是緩起訴部份條文,跟協商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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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美國佬比起來台灣還含蓄的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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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死的,套進來的被 https://no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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