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美方文件揭密 李慶安擁美國籍
看板politics作者ivanos (Peel quickly and see)時間15年前 (2008/12/26 18:57)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 2人參與討論串5/13 (看更多)
※ 引述《Chest (我要奮鬥!!!!!)》之銘言:
: 想說的太多,還是直接回吧
: 順便大概翻譯一下
: ※ 引述《ivanos (Peel quickly and see)》之銘言:
: : (b) Whenever the loss of United States nationality is put in issue in any
: : action or proceeding commenced on or after the enactment of this subsection
: : under, or by virtue of, the provisions of this or any other Act, the burden
: : shall be upon the person or party claiming that such loss occurred, to
: : establish such claim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Any person who
: : commits or performs, or who has committed or performed, any act of
: : expatriation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is or any other Act shall be presumed
: : to have done so voluntarily, but such presumption may be rebutted upon a
: : showing,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that the act or acts committed
: : or performed were not done voluntarily.
: 不論在此法實施之前或之後,任何人員或團體宣告放棄者應提供有力的證明
: 任何人從事或已經從事本法或其他法規規定之喪失國籍之行為應視為自願
: 但可提供非自願之證明以推翻
這段文字"Whenever the loss of United States nationality is put in
issue in any action"你沒有翻到。
: : 要喪失美國國籍,需要同時符合349(a)和349(b)的要件。李慶安已經符合
: : 349(a)(4)(A)或349(a)(4)(B),所以符合第一個要件: 349(a)。
: 349(a)看起來可能符合(2)或(4)
: 不過要看立委們宣誓就職的誓詞中有沒有效忠中華民國
: 另外也要看美國對於在他國任民意代表的認知算不算公職
349(a)(4)(A):
accepting, serving in, or performing the duties of any office, post, or
employment under the government of a foreign state or a political subdivision
thereof, after attaining the age of eighteen years if he has or acquires the
nationality of such foreign state;
五院之一的立法院算不算government?
當然我認同你對於需要美方認定的說法。
: : 我認為349(b)或許會是本案關鍵,關鍵在於上頭用黃筆和紅筆標起來的部份。
: : 而且這裡有個重點,也是紅筆部份所標示,任何一個有做出符合349(a)的行為
: : 的人都被"presumed"是出於自願,除非有充分證據顯示該act並非出於自願。
: 重點恐怕是在要提出Preponderance evidence,也就是有力的證據
: 目前看起來也許李慶安只有消極的符合條件,卻沒有積極的執行或提供證明
: 而且該法條第一段即明說"自願且意圖"的情形下才算數
: 這恐怕要更多的證明才行
聽說她已經提了,接著要看美方的認定結果為何。
若美方認定成立,那麼李慶安的美國國籍喪失或許可回溯至1994年。
自願的部份,349(b)已經有相關描述。意圖的部份就待美方認定囉。
: : 再看看台灣國籍法第20條:
: :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
: : 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 : 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 : 依據美國INA,除非有充分證據顯示李慶安放棄國籍的動作非出於自願 (例如
: : 用美國護照進出美國或其他國家,繳交美國稅款等),否則李慶安
: : 的美國國籍喪失有機會從她擔任公職的那時起成立。當然李慶安需向美方主動take這個
: : "burden",提供充分證據(擔任公職),使這個國籍喪失被回溯至1994年,
: : 也就是她第一次擔任台北市議員那年。
: : 台灣的部份,條款規定是兩個要件須同時成立才成立,所以若李慶安於立委就任
: : 一年內)(還沒到) 完成國籍喪失的回溯承認且取得美國證明文件,
: : 那麼李慶安的所有公職資格或許將可被合法的承認且其立委資格可保留。
: 這就是問題所在了
: 1.台灣法令這樣定,解釋上會不會有模糊的空間?
: 到底是應追溯至1994年李慶安進市議會時未取得喪失美國國籍文件?
: 還是真的如原po所說取得追溯至1994年喪失美國國籍的文件即可?
證明文件的部份我在上一篇文章有講到,20條本身似乎沒有對
單純未提供證明文件做出法律效果的陳述。
: 2.另一個關鍵點恐怕就是李慶安的美國護照最後一次使用的紀錄?
: 另外比如繳稅等等的紀錄影響也很大
看消息李慶安自己是說她都沒繳稅給美國政府,事實是如何,
白紙黑字沒有模糊空間,如果美方願意查的話就會很清楚囉。
: 3.就是前面說的,美國人又怎麼認定公職
: 政府官員應該沒問題,但民意代表呢?
: 4.另外,台灣算不算是條文中定義的"政治實體"?
: 如果不算,那李慶安就是當了總統,一樣不會喪失美國籍
這些都需要美方認定。不過就一般所認定的"state"的意涵,
台灣符合所有成為一個state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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