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非末期病人同意DNR 有無法律效果?

看板medstudent作者 (. . #)時間5年前 (2019/01/13 23:35), 5年前編輯推噓14(14031)
留言45則, 16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9 (看更多)
  最近在研究「病人自主權利」的這個主題,之後會在媒體上發一篇專文。目前對一個 疑惑有個結論,但沒有非常確定,來請問大家看是否有人知道。     我先把假設的情境說出來,接下來說我判定的結果,再說如此判定的依據。若結論 不正確,還懇請大家指教,感謝!   情境:   今天有位 80 歲男性,過去抽菸 50 年,近年來因為 COPDAE (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 發作),細菌感染住院多次,沒有癌症或其它末期疾病 (近期內死亡不可避免之疾病),病 人平常平地行走時不太會喘。   這次病人再度發燒、呼吸變喘、痰變多且呈現黃稠,胸部 X 光顯示右上肺浸潤 (以 上情況表示病人高度可能又是肺炎感染)。病人來到醫院在初步給予支氣管擴張劑後,仍 需要使用 O2 mask (氧氣面罩),喘的情況才較獲改善。   因為病人喘的情況比較厲害,醫師與病人討論說明病情之後有可能惡化,屆時,醫療 處置有兩種方向:其一是「希望儘可能延長生命」,具體的方式是「插管後送進加護病房 、用呼吸器幫助呼吸」,缺點是「病人有可能肺功能無法恢復,之後呼吸器拔不掉」;其 二是「希望儘可能讓病人舒服」,具體的方式是「不插管,呼吸喘的話就給予病人嗎啡, 讓他舒服」,缺點是「病人很可能因為這樣,這樣做之後他就會過世」。   病人意識清楚,在聆聽說明之後,很明確地表示希望採取後者的處置,也就是「病情 之後即使惡化,也不要接受插管」。之後,醫生讓病人簽署了相關的文件。故事結束。    判定:   據我所知,不管這份文件是什麼,它都無效。也就是說,如果這位病人後來病情惡化 需要插管,醫生如果沒有採取插管,那麼法律會判定「當班的醫生處置有問題」。     理由:   醫師將成立〈刑法〉第 275 條 的罪責,且違反 〈醫師法〉第 21 條,並因不符合 末期病人或其它條件,無法適用〈安寧緩和條例〉 或 〈病人自主權利法〉來阻卻違法。   ───────────────────────────────────────     講完了,雖然這結論直觀上感覺就很不合理,不過照著法律的邏輯跑,我目前是認為 ,結果應該就是這樣吧?有不正確之處懇請指正。   相關法條附於下:   〈刑法〉第 275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醫師法〉第 21 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3 條第三項: 二、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 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7 條: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 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 書。 前項第一款之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4 條: 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 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一、末期病人。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 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前項各款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 。…… 另外,健保對「八大非癌」末期病人之介定補充,肺部份相關疾病如下: 四、慢性氣道阻塞疾病,他處未歸類者 慢性阻塞性肺病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 – COPD 休息時就會喘,且病況持續惡化 (如: 反覆因肺炎或呼吸衰竭需送至醫院急診或住院), 合併以下任一狀況: 1. 即使使用氧氣,然而PaO2≦55mmHg、PaCO2≧50mmHg 或 O2 saturation≦88%。 2. FEV1≦30% of predicted。 3. FEV1持續下降且速度每年大於40 mL。 我同時也請問了 FB 大神,就也留上網址(雖然這裡人應該比較多), 但想說有興趣的人或許可參考相關留言: https://goo.gl/PszM7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125.1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547393742.A.969.html ※ 編輯: jerry800206 (140.112.125.137), 01/13/2019 23:47:52

01/13 23:56, 5年前 , 1F
判定上病人本人拒絕又簽了DNR,而且昏迷要急救時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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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23:56, 5年前 , 2F
也阻攔,我們寫進病例記載家屬阻止急救,應該就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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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23:56, 5年前 , 3F
走到要由法律判定這個階段了?事前溝通清楚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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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0:15, 5年前 , 4F
請問一下是從哪一步推到刑275的?病患選擇不插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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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0:15, 5年前 , 5F
會直接推導出自殺意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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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0:15, 5年前 , 6F
如果病人意識清楚,自己同意DNR,家屬也同意,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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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0:15, 5年前 , 7F
也會有糾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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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0:19, 5年前 , 8F
通常在這種case都是討論不純正不作為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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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0:21, 5年前 , 9F
回c大: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 (我知這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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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erry800206 (140.112.125.137), 01/14/2019 00:25:25

01/14 00:26, 5年前 , 10F
回TEAae:原則應不會有糾紛,但似乎仍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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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0:54, 5年前 , 11F
八大非癌末期第四個就是COPD 所以他屬於末期病人 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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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0:54, 5年前 , 12F
情境要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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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0:55, 5年前 , 13F
病情需要插管->此時就是末期病人了 預立醫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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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1:28, 5年前 , 14F
末期不是只有癌症 才算 這個案例可以安心DN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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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1:30, 5年前 , 15F
只要有兩位專科醫師願意背書 這種狀況屬末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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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1:32, 5年前 , 16F
安寧條例寫兩位相關專科醫師判定末期,實務上多以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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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1:32, 5年前 , 17F
個月內死亡。COPD到得插管,這末期應該不會有意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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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1:37, 5年前 , 18F
當然,要想這是一個AE,治療一下又能回去原來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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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1:37, 5年前 , 19F
是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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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1:37, 5年前 , 20F
考慮的點可以很多,病人、家屬他們的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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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1:38, 5年前 , 21F
度各是怎樣?開過家庭/全人會議了沒?更重要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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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1:38, 5年前 , 22F
單給安寧了沒?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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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1:40, 5年前 , 23F
治療一下又能回去原來的狀態不是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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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1:47, 5年前 , 24F
基本上,台灣的DNR跟自主權益法在末期的定義上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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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1:47, 5年前 , 25F
很大的缺陷在。不過,換個角度說,這套法律也可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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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1:47, 5年前 , 26F
護醫師在法定末期以外的情況下,又聯繫不到家屬,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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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1:47, 5年前 , 27F
接進行急救處置的合法性。至於當病人意識清楚,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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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1:47, 5年前 , 28F
病人昏迷,家屬代為表達意向拒絕急救處置,即使非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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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1:47, 5年前 , 29F
期還逕自進行急救,這是違反病人跟家屬之意願,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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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1:47, 5年前 , 30F
法,但不合理吧;被告民事很容易輸的。自主權益法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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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1:47, 5年前 , 31F
意良善,但其實只會把事情越搞越複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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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2:20, 5年前 , 32F
如果單純老人家肺炎,沒有可判末的疾病,確實應先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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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2:20, 5年前 , 33F
救;如果使用呼吸器後,就符合末期狀況了吧,再走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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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2:20, 5年前 , 34F
除才是合乎法律規定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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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2:41, 5年前 , 35F
COPD嚴重到呼吸衰竭不算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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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2:45, 5年前 , 36F
被插管長期呼吸器,想想也是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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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11:34, 5年前 , 37F
COPD末期也是末期啊..=.=+
01/14 11:34, 37F

01/14 13:03, 5年前 , 38F
COPE惡化是八大非癌末期啊......
01/14 13:03, 38F

01/14 18:48, 5年前 , 39F
假設你是專科醫師,再找一位相關專科醫師一起判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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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18:48, 5年前 , 40F
在近期內死亡已不可避免,就合乎末期病人條件,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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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18:48, 5年前 , 41F
適用安寧緩和條例了。
01/14 18:48, 41F

01/14 18:50, 5年前 , 42F
八大非癌 看一下
01/14 18:50, 42F

01/14 21:11, 5年前 , 43F
有三個東西很容易被搞混 1. DNR 2.預立醫療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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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21:12, 5年前 , 44F
3. 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抉擇意願書
01/14 21:12, 44F

01/14 21:14, 5年前 , 45F
這三者搞清楚 你的問題就解決了
01/14 21:14, 4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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