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少女診治紅斑性狼瘡卻往生 家屬控醫殺人

看板medstudent作者 (大雞巴)時間6年前 (2018/01/27 11:13), 編輯推噓2(1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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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andchou (新起町律所)》之銘言: : 少女診治紅斑性狼瘡卻往生 家屬控醫殺人 : 出版時間:2018/01/25 13:47 :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125/1285518 : 7年前一對憂心忡忡的父母帶著準備參加大學考試的女兒,前往台大醫院治療紅斑性狼瘡 : ,住院8天後突然送急診室插管、電擊急救,最後因腦部缺氧成為植物人,2年後離開人世 : ,少女家屬無法平撫內心的創痛,認為林姓主治醫師未善盡告知義務,也未積極的治療, : 害女兒枉死,怒控醫師殺人,但台北地檢署認為醫師治療過程並未違反醫療常規,更無殺 : 人意圖,今將醫師不起訴。 : 檢方查出,這名少女在2009年被台大診斷出患有全身性紅斑性狼瘡有腎臟侵犯,當時醫師 : 建議住院治療,少女家屬在多方考量下,帶女兒前往台北榮總就醫。2010年6月初,少女 : 因發燒再度前往台大看診,經診斷出疑似全身性念珠菌感染徵兆,因此在台大住院治療。 : 8天後,少女身體出現狀況,被送到急診室插管及電擊急救,但這次急救少女的命雖然撿 : 回來,卻成為植物人,2年後死亡。 : 少女雙親認為,他們的女兒正值荳蔻年華,就讀高中品學兼優,對於美好人生懷抱無限憧 : 憬,沒想到僅因慢性病到台大醫院醫治,女兒卻從1名可愛活潑的少女,一夕變成植物人 : ,而負責診治的林姓主治醫師,應該本於專業判斷,就病患的病微、癒療機率等事項,向 : 病患及家屬充分說明,讓病患及家屬有充分的醫療自主權,卻未善盡告知義務,也未積極 : 治療,害女兒枉死,因此對林姓醫師提出殺人罪告訴。 : 林姓主治醫師到案表示,當少女住院時,抽血檢查結果顯示其紅斑性狼瘡指數高,且腎臟 : 功能很差,血紅素值僅為4.7(正常值為12),他建議應立即接受輸血治療,但少女的母 : 親反對,住院期間,少女母親又在醫師堅持不准的情況下,不假帶少女離院,導致抗生素 : 治療中斷,在少女身體出現狀況必須急救時,少女家人又堅決拒絕其醫學診治規劃,在治 : 療過程,他已善盡告知義務,並盡可能的搶救少女生命,「救她都來不急,怎麼可能有殺 : 人的故意。」 : 檢察官調閱相關資料,並依照長庚醫院的鑑定結果,認為林姓主治療醫的醫療過程及各項 : 醫療處置行為,均合乎當時醫學知識及醫療常規,因此將他不起訴。(呂志明/台北報導 : ) 國內的法律對認真救人的醫師太嚴格 本來就是病危的患者 不管是紅斑性狼瘡 癌症 嚴重外傷 心臟病 腦瘤... 醫師救到絕對是功德一件 沒救到也是沒辦法的事 雖然說家屬提告是家屬的權利 而且最後都是不起訴居多 可是醫師還要分心.擔心被家屬告 就算最後什麼事都沒有 也是要擔心好幾個月 甚至整年 台灣對這種救人的醫師應該要有更完善保護的法令 讓救人的醫師免於被告的恐懼 反觀 做醫美的醫師就應該要最嚴格的法律標準來看 畢竟去做醫美的患者 每一個都是完全健康的人 健健康康的人去做醫美 到最後活生生把人弄死 這種才是法律真正要懲罰的行為 法律跟法官應該要用最嚴格的角度 來看待醫美的各種醫療行為 台灣的法律 對救人的醫師太嚴格 對醫美的醫師太寬大 難怪醫療亂象會這麼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7.249.2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517022811.A.B11.html

01/27 11:15, 6年前 , 1F
我持反對意見 無論是何種醫療行為 都有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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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1:17, 6年前 , 2F
沒有違背準則下 風險發生不代表醫療行為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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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1:19, 6年前 , 3F
而同樣的,併發症發生後給予治療 和結果死亡與後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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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1:20, 6年前 , 4F
一樣不代表醫療錯誤 重點不在結果 在於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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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1:20, 6年前 , 5F
律法原則上人人平等 法律本來就不用管產業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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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1:20, 6年前 , 6F
對法律人說醫療崩壞 根本緣木求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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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1:21, 6年前 , 7F
可是對病患與家屬來說 結果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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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1:21, 6年前 , 8F
所以會有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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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1:23, 6年前 , 9F
這個時代的醫師 該面對的是被告是正常的 出庭是國民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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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1:24, 6年前 , 10F
我比較期待的是很多的失誤來自於病人量太大 而人員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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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1:26, 6年前 , 11F
如果制度面可以處罰到那些cost down 的掌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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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1:27, 6年前 , 12F
像是一些院長之類的 這樣比較不會在出現cost d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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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1:28, 6年前 , 13F
現在的狀況是 被告得是一線醫師跟醫院 那些縮減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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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1:28, 6年前 , 14F
的人永遠都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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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1:34, 6年前 , 15F
不知道善良管理人責任裡面的"能注意" 能不能主張病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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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1:34, 6年前 , 16F
過多 所以不能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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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1:40, 6年前 , 17F
這個id看不出來到底想討論還是反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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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1:52, 6年前 , 18F
只有法官檢察官可以無視產業變化,不用遵守法律之前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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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1:52, 6年前 , 19F
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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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2:09, 6年前 , 20F
什麼叫做醫美的都是健康的人…??麻醉本身沒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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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2:09, 6年前 , 21F
年紀大就是個風險 什麼無痛胃鏡大腸鏡醫美麻醉 都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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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2:09, 6年前 , 22F
能會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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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2:13, 6年前 , 23F
就算是醫美併發症通常也是經解釋後病患願意承擔相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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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2:13, 6年前 , 24F
後發生,跟臨床沒啥不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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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2:43, 6年前 , 25F
本文作者何不提出 讓救人的醫師免於被告的恐懼 的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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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2:44, 6年前 , 26F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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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2:45, 6年前 , 27F
都說了"提告是家屬的權利" 那要如何讓醫師免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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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2:45, 6年前 , 28F
的恐懼? 提供醫師心理諮詢? 規定醫院或診所要提供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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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2:46, 6年前 , 29F
醫師的法律諮詢或者辯護? 強制醫師投保執業訴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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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2:47, 6年前 , 30F
立法規定醫師對患者方提告無敵? 這跟禁止患者方提告何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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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2:59, 6年前 , 31F
比起這個,你不覺得那些偏方或是密醫才更要處理嗎?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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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2:59, 6年前 , 32F
夫最早還被判定不懲罰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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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3:02, 6年前 , 33F
人的心理,那些甚麼正規做法都不值一哂,真正好東西都在秘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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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3:03, 6年前 , 34F
對濫用急診 剝奪其他人就醫權利的人怎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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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3:04, 6年前 , 35F
就像武俠小說裡主角都要得到藏在哪裡的不傳心法才會變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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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3:05, 6年前 , 36F
叫你每天在演武場裡練基本操八小時練個二十年,那真是遜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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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3:49, 6年前 , 37F
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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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4:04, 6年前 , 38F
不同意醫美的都是健康的人 應說都有心理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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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4:55, 6年前 , 39F
時代在變,醫生本來就要會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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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4:56, 6年前 , 40F
投訴與提告本來就是國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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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4:57, 6年前 , 41F
要不適應,要不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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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4:59, 6年前 , 42F
給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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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4:59, 6年前 , 43F
離開也不必被糟蹋,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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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6:49, 6年前 , 44F
醫美會死人是事實,但告知有告知嗎?很少吧,你看看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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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6:49, 6年前 , 45F
家醫美診所會跟病人說有很小的機率會死亡,都嘛說沒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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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6:49, 6年前 , 46F
趕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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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8:05, 6年前 , 47F
反串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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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8:06, 6年前 , 48F
醫師還有本錢內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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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8:09, 6年前 , 49F
內鬥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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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8:26, 6年前 , 50F
第二段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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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8:51, 6年前 , 51F
這種事行醫過程一定會遇到的,有人堅持不輸血,有人對s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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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8:51, 6年前 , 52F
完全沒in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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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9:00, 6年前 , 53F
要賺醫美刀的,風險、和收費早就仔細算過了,一定算過可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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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9:00, 6年前 , 54F
平賠償金額。富貴險中求,醫師收入和風險是成正比的
01/27 19:00, 54F

01/27 19:18, 6年前 , 55F
這是反串吧
01/27 19:18, 55F

01/27 19:19, 6年前 , 56F
這個id就是反串啊,大家還討論的這麼熱烈......
01/27 19:19, 56F

01/28 02:44, 6年前 , 57F
增加醫生~
01/28 02:44, 57F

01/28 08:51, 6年前 , 58F
01/28 08:51, 58F

01/28 08:52, 6年前 , 59F
反串引戰很好玩?
01/28 08:52, 59F

01/28 18:25, 6年前 , 60F
所以要限制家屬提告的權利囉
01/28 18:25, 60F

01/29 17:30, 6年前 , 61F
健康的人(x) 有病沒被發現的人(o)
01/29 17:30, 61F
文章代碼(AID): #1QQ-vRiH (med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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