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婦肝硬化住院 死於腹膜炎
-判決書出來了
其實跡象就已經在刑事庭的駁回聲請交付審判裁判書裡面
當班醫師沒有親自診視病人,僅用電話order
最後在高院被判決因為沒有提供妥善的醫療照顧所以是侵權
http://goo.gl/4x3BT
(2)針對5月28日清晨,值班醫生是否延誤診視?茲提供意見如下:5月28日01:20至
05:00病人有腹痛症狀?吳醫師,依據護士蔡阿惠病情報告及病人住院期間之症狀,
電話告訴護士給予病人舒緩劑(Buscopan)及利尿劑(Lasix)靜脈注射。針對肝硬
化末期病患,腹痛症狀經初步處理後,仍然無法完全緩解,值班醫師理應優先處理
並前往診治。吳醫師未前往診視不符醫療常規。
-然後高院判決書裡面也說台大醫院自己承認醫師沒有做好
被上訴人臺大醫院於本件訴訟繫屬前之93年9月間在回復上訴人洪美蘭的公函中也表
示:「經查當晚該醫師因值班狀況較為忙碌,確於另一病房處理其他當時即須立即
處理之病患,但洪女士的病況在經初步處置後仍無法完全緩解,理應於工作告一段
落後,以更優先方式先行予以處置。」(原審卷一,第207頁)承認洪紀愛確未受妥
善醫療照顧,被上訴人臺大醫院於訴訟繫屬後,抗辯其就此無過失,無庸負責,自
無可採取。
-法官認為醫院理應提供照顧義務,醫師沒有親自診視就是違反契約
然而依洪紀愛之病情而觀,其亦應屬危急病人,其與在被上訴人臺大醫院之其他危
急病人,應受平等照應,本件被上訴人吳卓鍇在當時正處理其他危急病人,致未能
及時照應洪紀愛,固難謂其係「無故拖延」,然而被上訴人臺大醫院未能及時安排
其他醫師來照應洪紀愛,顯未盡其於醫療契約所其所應負之照顧義務,
而侵害洪紀愛健康之人格權,上訴人係洪紀愛之子女,洪宗仁為其配偶,在洪紀愛
病危之際,對其受到被上訴人臺大醫院妥善醫療照顧自有高度之期待,洪紀愛在病
痛之時因被上訴人臺大醫院未及時依規定提供值班醫師予以照應,可認渠等基於與
洪紀愛間之身分法益因而受到侵害,得依民法第227-1、第195條第3項規定,向被
上訴人臺大醫院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引述《ilovewwe (deja vu)》之銘言:
: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洪姓婦人因肝硬化病情到台大醫院就診、住院,但不久引發腹
: 膜炎等病情死亡,洪婦子女質疑台大醫院、醫生有醫療過失,提出民事求償,一審判家屬
: 敗訴;但高等法院審理認定台大醫院有侵權賠償責任,昨改判台大醫院須賠償家屬四十萬
: 元。此案還可上訴。
: 洪姓婦人是於九十三年五月間因肝硬化到台大醫院就診,診斷後住院治療,但洪婦十多天
: 後,因腹膜炎及肺炎引發敗血症去世。
: 洪婦子女指控,洪婦就診時,本身除了有靜脈曲張病史外,住院時白血球已明顯偏高,也
: 是肝硬化併發腹膜炎的病人,但醫生並未將腹膜炎列入診斷考量也未做相關檢查,且去世
: 前一天已有嚴重腹痛症狀,醫生竟未重視及進行必要診療,認定有醫療疏失,提出求償訴
: 訟。
: 台大醫院、主治醫師主張,並無醫療過失之處,且洪婦家屬提出刑事告訴,也已獲不起訴
: 處分,不必負起民事賠償責任。
: 一審認定醫師對洪婦診療等行為,符合醫學行規,判洪婦家屬敗訴;但全案上訴高等法院
: 後,高院合議庭認定台大醫院有侵權賠償責任,昨判應賠償洪婦子女共四十萬元。
: 這個新聞真的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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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真的是沒有診斷出peritonitis?
: 一個underlying有cirrhosis的病人WBC高+肚子痛應該反射性就想到吧
: 再來pneumonia/UTI一定都會去SURVEY empiric anti一定先用上
: 一審因為醫生處置符合醫療常規被判無罪 大概故事也不會差到哪去
: 後來翻盤?
: 大概在之前送醫審會就說是沒有關係,大概是又沒盡到哪個告知責任,被家屬放大絕
: 你都沒有說會怎樣怎樣... 害我們都沒有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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