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導管手術糾紛 馬偕醫師遭起訴
: 告知說明義務包括五項
: 1. 診斷之病名、病況、預後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
AMI 快死掉 不管者樣都不好 會死
: 2. 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治療方案暨其利弊
開刀 還是會死 自然病程 會死
: 3. 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之嚴重後果之風險
死亡 肝腎衰竭 植物人
: 4. 治療之成功率(死亡率)
書上是寫3% 不過你就是那3%裡面的人
: 5. 醫院之設備及醫師之專業能力等事項
我這個也不會 那個也不會
醫院沒有開刀房空著 CVS醫師我可以幫你找找看
等等可能就會從台北坐高鐵過來
你要不要做高鐵去台北看比較快
: 判決書指出,一般情況下,如曾說明,病患即有拒絕治療之可能時,即有說明之義務;
: 於此醫師若未盡上開說明之義務,除有正當理由外,難謂已盡注意之義務
: 但先說明一下 這個判決是個極有爭議的判決
: 對醫師的要求是最嚴苛的 (亦即在告知義務的發展期)
: 所以若我們真的按照此告知義務的話 應該法律上會比較站得住腳
: 不過因為小弟我尚未進入臨床 這一切都是我的烏托邦世界
: 事實會如何 可否也請前輩們說說現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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