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醫師判賠三千萬/家屬:醫師輸不起
※ 引述《voleur ( )》之銘言:
: 自己看完判決書後 ICP monitor不是重點
: 法官覺得GCS掉 or 瞳孔放大就快去切CT 可是沒切
: 節錄判決書一部分給大家參考參考
: 台灣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 99,醫上,11
: 病人之昏迷指數若以微觀來看,的確是呈現起伏狀態(7→8→6→7→5),但若
: 是就2天內之「趨勢」而言,符合前次鑑定「逐漸惡化」之描述。蓋處置腦損傷
: 病人時,「趨勢」比絕對值更為重要,如血壓輿體溫每分鐘都在起伏,但如果
: 整個病情趨勢是越來越惡化,即需要處理。」
: 查上訴人陳仁傑係於94年9月26日,在
: 臺中縣自立路遭不明人士撞擊,該名車禍肇事者當時時速
: 很快乙節,業經本院調閱前揭車禍卷宗查核無訛。觀諸該
: 卷宗所載內容(原審卷第三宗第27至33頁),尚難認定上
: 訴人陳仁傑就該次車禍之發生有何過失可言,依上開規定
: 及判例意旨說明,自毋庸酌減被上訴人等應負之賠償金額
: 台中地方法院 97,醫,2
: 又被
: 告等雖又辯以:不可能以電腦斷層結果去判斷腦細胞受損
: 之程度,故第二次鑑定報告認為就原告之損害比例,次級
: 損害占60%,係可歸責於被告等,顯有瑕疵,且本件尚有
: 造成原告陳仁傑車禍之肇事者,不宜由被告等負擔全部責
: 任云云。按共同侵權行為人就被害人所受損害,依法應負
: 連帶賠償責任,至於各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過失比例為何,
: 係屬連帶債務人相互間之內部分擔問題,殊不影響被害人
: 請求任一連帶債務人全部賠償之權利。本件被告等醫師之
: 過失行為與原告陳仁傑腦部嚴重受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已如前述,又原告陳仁傑係遭他人撞擊致發生本件車禍,
: 業經本院職權調閱台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94年9月26日,
: 在台中縣梧棲鎮○○路處理陳仁傑交通事故案相關卷宗(
: 下稱車禍卷宗)查核無誤,參以第二次鑑定報告所載:「
: ‧‧由病人最初電腦斷層判斷,其初級腦損傷(primary
: injury)已有相當程度,醫師所為之手術無法改變此種損
: 傷,但的確爭取了一段時間,讓次級損傷不至於立即造成
: 生命威脅,然a而次級損傷並未停止‧‧。若能早期安排電
: 腦斷層發現遲發性出血並加以處理,應能得到較佳之恢復
: 。因此判斷初級損傷不能歸咎於本案醫師,但本案醫師之
: 醫療行為(如未裝置顱內壓監測器或未再安排電腦斷層等
: )所造成之影響為:無法阻止或降低次級損傷之進展,因
: 此本案醫師確有醫療不足之處,與病人之因車禍所造成腦
: 部傷害後遺症,具有直接因果關係。‧‧」之內容,足徵
: 撞擊原告陳仁傑之車禍肇事者與被告李明鍾、呂志明、李
: 傳輝之過失醫療行為,均為造成原告陳仁傑目前嚴重腦部
: 損害之共同原因,此有前揭第二次鑑定報告影本存卷可考
: 。是以,車禍肇事者與被告李明鍾、呂志明、李傳輝均為
: 共同侵權行為人,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就原告陳仁傑所受
: 全部損害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至第二次鑑定報告就原告
: 陳仁傑初級損害與次級損害之損害比例所為之判斷,僅與
: 被告等與車禍肇事者間因連帶債務而生之內部求償分擔義
: 務有關,與本件被告等對原告陳仁傑應負賠償責任之範圍
: 無涉。從而,被告等上a開所辯,亦不足採。
: 1.到底是被撞還是自撞??
: 2.此判決應該是指 車禍肇事者跟醫師都是兇手 可是因為不知道肇事者是誰
: 就全算醫師頭上啦!! 衰小...恐怖的連帶債務人....
: 不知道是不是說假使之後抓到肇事者 被告要再跟該肇事者打官司分這三千萬..
: ps
: 三千萬 = 原本工作到退休可以賺的錢 + 從現在到死掉的看護費 + 拉哩拉紮
: 前項是算工作到60歲退休可以賺的錢 這原本是他該賺的 全賠合理
: 基本工資一年19萬(這時要慶幸基本工資不高以及原告學歷不高...)
: 後項是預估活到70歲死掉時的看護費...也就是說植物人活50年!!
: 看護費一年80萬(這時要慶幸血汗醫護薪水低)
: 考慮年利率5% 算出來第一年賠完的話約三千多萬
: 要一年一年慢慢還也可只是利率5%
: google一下就會看到植物人餘命是個議題 有不少官司都在吵 不過看來是沒共識
重點是這是一個GCS4分的病人..就算沒有後續的出血能不能醒過來都很難說,更不用說變回
完全正常,這絕對是家屬期望過高吧...當初不知道有沒有說清楚.能活命算幸運..能醒過來
算奇蹟了
再回到這個案,這種病人再出血後能不能再手術也是很難說了,裡面被撞的亂七八糟,就算血
塊拿光血管都縫好手術超成功..病人還是有可能IICP或DIC而後續再hemorrhage,所以還要
請神外說一下即便有EVD or ICH monitor發現了.能手術嗎??如果答案不能或就算能手術風
險一定更高.??另外如果這個monitor是必需的處置,是不是以後都請健保給付好了,就不會
出現醫師所說擔心裝了家屬不賣帳,自費的費用不知道如何處理!!
再回到這個案...就算有網monitor,家屬還是有可能換一種說法:手術不成功造成術後出血
,所以醫師有過失啊...
不管如何.如果民眾無法理解這當中原因.還是會告醫師吧....同理的法官還是會判醫師輸...
這案子反映出台灣民眾最不尊重的就是尊業...不管醫師律或老師...都比不上一些雜誌部
落格或名嘴的一些歪理啊~~~
所以以後這種案子..先叫家屬簽好可能死亡的同意書吧..要不然不要開了,,,因為怎麼樣
都錯啊....救人的一股熱情只害死自己罷了~~~~
當然回到這種案例要如何避免??
1.手術前說清說楚可能的併發症或後遺症,不要管什麼搶時間救人了!!(我相信大部份的醫
師都是第一時間去救人,但如果不說清楚,可能變成這個個案,所以只好慢慢講,但這是雙輸)
2.請健保給付monitor的錢,這種個案你還是慢慢說為什麼要裝或不裝monitor的壞處,家屬
那種情形下也沒心情好好考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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