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醫師判賠三千萬/家屬:醫師輸不起
自己看完判決書後 ICP monitor不是重點
法官覺得GCS掉 or 瞳孔放大就快去切CT 可是沒切
節錄判決書一部分給大家參考參考
台灣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 99,醫上,11
病人之昏迷指數若以微觀來看,的確是呈現起伏狀態(7→8→6→7→5),但若
是就2天內之「趨勢」而言,符合前次鑑定「逐漸惡化」之描述。蓋處置腦損傷
病人時,「趨勢」比絕對值更為重要,如血壓輿體溫每分鐘都在起伏,但如果
整個病情趨勢是越來越惡化,即需要處理。」
查上訴人陳仁傑係於94年9月26日,在
臺中縣自立路遭不明人士撞擊,該名車禍肇事者當時時速
很快乙節,業經本院調閱前揭車禍卷宗查核無訛。觀諸該
卷宗所載內容(原審卷第三宗第27至33頁),尚難認定上
訴人陳仁傑就該次車禍之發生有何過失可言,依上開規定
及判例意旨說明,自毋庸酌減被上訴人等應負之賠償金額
台中地方法院 97,醫,2
又被
告等雖又辯以:不可能以電腦斷層結果去判斷腦細胞受損
之程度,故第二次鑑定報告認為就原告之損害比例,次級
損害占60%,係可歸責於被告等,顯有瑕疵,且本件尚有
造成原告陳仁傑車禍之肇事者,不宜由被告等負擔全部責
任云云。按共同侵權行為人就被害人所受損害,依法應負
連帶賠償責任,至於各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過失比例為何,
係屬連帶債務人相互間之內部分擔問題,殊不影響被害人
請求任一連帶債務人全部賠償之權利。本件被告等醫師之
過失行為與原告陳仁傑腦部嚴重受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已如前述,又原告陳仁傑係遭他人撞擊致發生本件車禍,
業經本院職權調閱台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94年9月26日,
在台中縣梧棲鎮○○路處理陳仁傑交通事故案相關卷宗(
下稱車禍卷宗)查核無誤,參以第二次鑑定報告所載:「
‧‧由病人最初電腦斷層判斷,其初級腦損傷(primary
injury)已有相當程度,醫師所為之手術無法改變此種損
傷,但的確爭取了一段時間,讓次級損傷不至於立即造成
生命威脅,然a而次級損傷並未停止‧‧。若能早期安排電
腦斷層發現遲發性出血並加以處理,應能得到較佳之恢復
。因此判斷初級損傷不能歸咎於本案醫師,但本案醫師之
醫療行為(如未裝置顱內壓監測器或未再安排電腦斷層等
)所造成之影響為:無法阻止或降低次級損傷之進展,因
此本案醫師確有醫療不足之處,與病人之因車禍所造成腦
部傷害後遺症,具有直接因果關係。‧‧」之內容,足徵
撞擊原告陳仁傑之車禍肇事者與被告李明鍾、呂志明、李
傳輝之過失醫療行為,均為造成原告陳仁傑目前嚴重腦部
損害之共同原因,此有前揭第二次鑑定報告影本存卷可考
。是以,車禍肇事者與被告李明鍾、呂志明、李傳輝均為
共同侵權行為人,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就原告陳仁傑所受
全部損害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至第二次鑑定報告就原告
陳仁傑初級損害與次級損害之損害比例所為之判斷,僅與
被告等與車禍肇事者間因連帶債務而生之內部求償分擔義
務有關,與本件被告等對原告陳仁傑應負賠償責任之範圍
無涉。從而,被告等上a開所辯,亦不足採。
1.到底是被撞還是自撞??
2.此判決應該是指 車禍肇事者跟醫師都是兇手 可是因為不知道肇事者是誰
就全算醫師頭上啦!! 衰小...恐怖的連帶債務人....
不知道是不是說假使之後抓到肇事者 被告要再跟該肇事者打官司分這三千萬..
ps
三千萬 = 原本工作到退休可以賺的錢 + 從現在到死掉的看護費 + 拉哩拉紮
前項是算工作到60歲退休可以賺的錢 這原本是他該賺的 全賠合理
基本工資一年19萬(這時要慶幸基本工資不高以及原告學歷不高...)
後項是預估活到70歲死掉時的看護費...也就是說植物人活50年!!
看護費一年80萬(這時要慶幸血汗醫護薪水低)
考慮年利率5% 算出來第一年賠完的話約三千多萬
要一年一年慢慢還也可只是利率5%
google一下就會看到植物人餘命是個議題 有不少官司都在吵 不過看來是沒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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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把判決書看完可以學到不少東西 看久了也覺得也沒那麼難懂
只是會心情不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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