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自由時報] 這篇報導不是烏龍
※ 引述《einstean (台北捷運世界一流)》之銘言:
: : 報紙有告訴你規定速限是110, 但是120以內警察都不會取締
: : 所以報紙也說最高可以開到120,
: 最高可以開到120?速限是110就只能開到110!!!
: 你不相信可以寫信或打電話去高公局問問看....
2007年3月5日
蘋果日報
國道內側車速100 罰3千元未依最高速限行駛佔道 影響超車
【丁牧群╱台北報導】男子林志明去年十月在國道三號內側車道以時速一百公里行駛,被
警察攔下,依慢速小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開單處罰五千元,林男認為時速一百公里竟
被視為慢速車,處罰理由荒唐,他向台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官認定時速一百不算慢速
車,但林男行駛內側車道時速未達該路段最高速限一百一十公里,仍然違規,改裁定罰金
三千元。
沿線都有警告標誌
判決指出,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是超車道,小型
車在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而林志明當時行經路段的最高速限是一百一十公里,且林男持續佔用內側車道,既然如此
,就應該開到時速一百一十公里,但警察當時測速,林男時速只有一百,因此應依小型車
未依規定的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罰三千元,不該依慢速小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
處罰五千元。
處理林男交通違規案的許姓警務員昨說:「國道三號沿線都有黃色警告標誌寫著內側車道
僅供超車,但如果車速達最高速限一百一十公里,就可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實際執行上,
只要在內側車道開到時速一百零五至一百二十之間,就不會開罰。」
慢速車限行駛外側
國道警察隊強調,內側車道規定速限,是基於維護路權,因為內側車道僅供超車,如果被
開得較慢的車輛佔用,會影響其他車輛超車,但如果在內側車道速度已達最高速限,理論
上不會影響他人超車,所以不會開罰。
國道警察隊提醒,時速八十公里以下,就算慢速車,慢速車只能行駛在外側車道,不能行
駛在中間或內側車道,否則最高可罰六千元。
行駛國道速限注意事項
※內側車道
◎僅供超車或車速達該路段最高速限的小型車行駛
◎國道一號最高速限100公里(寬容值時速100~110公里)
◎國道三號最高速限110公里(寬容值時速105~120公里)
※中間車道
最低速限80公里(寬容值時速75公里以上)
※外側車道
時速80公里以下車輛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註:各路段最高、低速限以交通標誌為準
資料來源:國道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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