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醫院能否營利的思考
※ 引述《Huangrh (Malignant Intern)》之銘言:
: 而醫療社團法人則不是..這間醫院仍然是屬於出資人所擁有..所以醫院賺的錢仍然可以
: 回歸到私人口袋..而且是像出資額一樣可按比例分配..
: 這也就是說..單就醫療法來講..其實醫院是可以變成營利機構的..股東可以像一般公司
: 一樣轉讓其股份也可以獲得股利..這和財團法人醫院在理論上就是屬於社會共同資源是
: 不一樣的..所以醫院也是可以營利的啦..
特別感謝您的文章, 明確指出了醫療法修法之後的情況.
我的確體認到現行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而且醫療法本來對於醫師成立的診所和小型醫院,
也沒有針對可否營利的特別規定.
然而我比較感到 '好奇' 的是,
這樣的規定合不合理?
這樣規定會不會造成不良的後果?
畢竟法律是立法通過的, 要再修改並不是不可能.
雖然立法機構有些委員本身就是 '出資給醫院的資本家' 或其利益代表.
但是立法通過不表示就有了正當性.
不然的話, 刑法一百條也不能修, 國會選制也不能改了?
對於已經通過的法律, 我們仍然要檢驗它是否應當.
可否也請您說說您對於這樣規定是否合適的看法? 謝謝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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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而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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