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對板主公告,以及公告內簽名檔的質疑

看板marriage作者 (20公分的距離)時間13年前 (2010/09/16 09:52), 編輯推噓0(117)
留言9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6/14 (看更多)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 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摘自大法官釋字509號 版面是公眾的版面 每一個人都有發聲的權利 這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 也許 我們都太年輕 才會興致勃勃的說 『加油喔』、『要努力呦』、『我會支持你的』 或者類似什麼 『我喜歡你』、『我要永遠跟你在一起』 我們本身都承擔不起的話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3.100.2

09/16 09:59, , 1F
嘿阿嘿阿,憲法也保障立委諸公的言論自由,結果.....
09/16 09:59, 1F

09/16 10:01, , 2F
只能說:「自由啊!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啊!」
09/16 10:01, 2F

09/16 10:01, , 3F
要研究法律可以麻煩去法律板嗎
09/16 10:01, 3F

09/16 10:30, , 4F
這個時候可以不要誤導嗎 不是所有情形都適用這兩行字的
09/16 10:30, 4F

09/16 10:52, , 5F
樓上要不要示範如何涵攝啊?
09/16 10:52, 5F

09/16 10:55, , 6F
譬如像原原po所引用的:"祝你得病死掉,這樣就不用去..."
09/16 10:55, 6F

09/16 10:55, , 7F
可以受言論自由保障嗎??
09/16 10:55, 7F

09/16 10:58, , 8F
我可以寄你站內信......
09/16 10:58, 8F

09/16 15:28, , 9F
先上法院再說吧
09/16 15:28, 9F
文章代碼(AID): #1CaNX4pe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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