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現在法律都保護租客,房東才是弱勢
其實一直以來都是保障租客
不付房租,催討有跟騷法問題,甚至性騷擾
不付房租換鎖 開門 斷水電 也都違法
甚至房客水電未繳被斷都可以告房東
至於不付房租
租賃住宅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
土地法第100條第1項第3款
押金底扣完畢後,還是欠超過兩個月
進行催告30日並合法送達,能不不付
問題他只要不收存證信函就不是合法送達
還有其他方法走完大概2年去了
才可提起訴訟
然後訴訟在搬出老人小孩單親失業
這時法院通常都會要你繼續給他住,但無法源依據
道德綁架勸說,加騙你不懂法律嚇你
至於非加入社宅不知有無管,就算有管也是沒用
租賃住宅法社宅是不可以挑房客,要以高風險弱勢優先
只是目前沒有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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