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分享一則天上掉下來的土地財富故事
既然板主大大詢問pds1違反刑法在那裡
小弟在此說明一下小弟的看法
: → pds1: 你這個假如訴訟 應該有機會一年收幾十萬租金回來 02/20 20:26
: → pds1: 你要找不怕麻煩的買 很難 尤其金額又大 02/20 20:26
: → pds1: 建議要賣 也是司法上確定每年能夠取得租金之後 02/20 20:27
: → pds1: 才比較容易有人要買 02/20 20:27
: → bersercer: 了解!謝謝p大 專業推 02/20 20:28
: 推 pds1: 如果你的客戶有意願法律途徑解決,可以私信介紹給我 02/20 20:29
: 推 reil: 找律師打官司向眾屋主要錢 02/20 20:29
: → pds1: 我會付介紹費 02/20 20:29
: → bersercer: ok 我會跟他討論看看 02/20 20:41
中華民國刑法第157條:(挑唆包攬訴訟罪)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
以下罰金。
律師法第35條:
律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
律師法第48條:
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律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二,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七第一
項規定者,亦同。
依刑法學者林山田教授之看法
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刑法第157條挑唆或包攬訴訟罪之行為主體
律師若有挑唆或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者 有可能構成本罪
本罪之行為有二 即:挑唆訴訟或包攬訴訟
稱包攬訴訟 係指承包招攬訴訟而言
又訴訟包括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
另依實務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67號刑事判決:
「所謂訴訟事件之定義,參照該條項之立法意旨可知,
並非僅限於具體刑事案件繫屬法院後之各審刑事審判事件,
且亦包括起訴前告訴、偵查階段之撰寫書狀及其他與訴訟案件有關之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17號刑事判決:
「所謂包攬,係承包招攬之意,如不法為他人包辦詞訟之情形是。」
換言之 只有行為人意圖營利 而有招攬訴訟之行為
即可能構成刑法第157條之包攬訴訟罪
而非如pds1自己所稱
"包攬訴訟前提是當事人本無訴訟意願挑唆其訴訟"
當然 依pds1的邏輯
他大概會認為桃園地院、高等法院的法官及林山田教授都是
"連何謂包攬訴訟都不懂,不要只會跟一些門外漢嗆說你學法律的"(#1KzgrfxD)
縱觀pds1上面的推文 小弟認為他招攬訴訟之行為至為明顯
而他既然願意付介紹費給其他板友 亦可推知他承包訴訟案件是有收費的
則其行為自然該當"意圖營利"之構成要件
故pds1的行為 似乎違反了刑法第157條之規定
以支付介紹費來招攬訴訟案件 算是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
若pds1是律師 可能違反了律師法第35條之規定
若pds1不是律師 則可能違反了律師法第48條之規定
(老實說 從pds1的推文內容觀之 實在不太可能是律師)
小弟不曉得pds1和該位板友是否有私信就該訴訟事件進行進一步的聯繫
但pds1於本板進行招攬訴訟之行為 似乎明顯違反刑法第157條之規定
構成包攬訴訟罪
其上面的推文顯然是違反板規2-2-4
板主大大要不要就pds1上面的推文內容進行處置
是屬於板主大大的權限 小弟無權置喙
至於"連何謂包攬訴訟都不懂,不要只會跟一些門外漢嗆說你學法律的"這二句話
小弟就原封不動還給pds1
請你自己慢慢享用 小弟無福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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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初他們追殺共產主義者時,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共產主義者;
接著他們追殺猶太人時,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後來他們追殺工會成員時,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
此後他們追殺天主教徒時,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天主教徒;
最後,當他們開始追殺我時,再也沒有人能站出來為我說話了。
《沈默的代價》-德國宗教領袖馬丁.尼莫拉(Martin Niemo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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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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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板友 我想你誤會了 我不可能為了"考不上律師"這個理由而崩潰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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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樓上都誤會了 是板主問我pds1那裡有違反刑法
我才回這篇的
※ 編輯: q135q135 (106.1.63.231), 03/05/2015 21: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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