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分享一則天上掉下來的土地財富故事

看板home-sale作者 (打工仔)時間9年前 (2015/03/05 19:52), 9年前編輯推噓-4(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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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板主大大詢問pds1違反刑法在那裡 小弟在此說明一下小弟的看法 : → pds1: 你這個假如訴訟 應該有機會一年收幾十萬租金回來 02/20 20:26 : → pds1: 你要找不怕麻煩的買 很難 尤其金額又大 02/20 20:26 : → pds1: 建議要賣 也是司法上確定每年能夠取得租金之後 02/20 20:27 : → pds1: 才比較容易有人要買 02/20 20:27 : → bersercer: 了解!謝謝p大 專業推 02/20 20:28 : 推 pds1: 如果你的客戶有意願法律途徑解決,可以私信介紹給我 02/20 20:29 : 推 reil: 找律師打官司向眾屋主要錢 02/20 20:29 : → pds1: 我會付介紹費 02/20 20:29 : → bersercer: ok 我會跟他討論看看 02/20 20:41 中華民國刑法第157條:(挑唆包攬訴訟罪)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 以下罰金。 律師法第35條: 律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 律師法第48條: 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律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二,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七第一 項規定者,亦同。 依刑法學者林山田教授之看法 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刑法第157條挑唆或包攬訴訟罪之行為主體 律師若有挑唆或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者 有可能構成本罪 本罪之行為有二 即:挑唆訴訟或包攬訴訟 稱包攬訴訟 係指承包招攬訴訟而言 又訴訟包括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 另依實務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67號刑事判決: 「所謂訴訟事件之定義,參照該條項之立法意旨可知, 並非僅限於具體刑事案件繫屬法院後之各審刑事審判事件, 且亦包括起訴前告訴、偵查階段之撰寫書狀其他與訴訟案件有關之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17號刑事判決: 「所謂包攬,係承包招攬之意,如不法為他人包辦詞訟之情形是。」 換言之 只有行為人意圖營利 而有招攬訴訟之行為 即可能構成刑法第157條之包攬訴訟罪 而非如pds1自己所稱 "包攬訴訟前提是當事人本無訴訟意願挑唆其訴訟" 當然 依pds1的邏輯 他大概會認為桃園地院、高等法院的法官及林山田教授都是 "連何謂包攬訴訟都不懂,不要只會跟一些門外漢嗆說你學法律的"(#1KzgrfxD) 縱觀pds1上面的推文 小弟認為他招攬訴訟之行為至為明顯 而他既然願意付介紹費給其他板友 亦可推知他承包訴訟案件是有收費的 則其行為自然該當"意圖營利"之構成要件 故pds1的行為 似乎違反了刑法第157條之規定 以支付介紹費來招攬訴訟案件 算是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 若pds1是律師 可能違反了律師法第35條之規定 若pds1不是律師 則可能違反了律師法第48條之規定 (老實說 從pds1的推文內容觀之 實在不太可能是律師) 小弟不曉得pds1和該位板友是否有私信就該訴訟事件進行進一步的聯繫 但pds1於本板進行招攬訴訟之行為 似乎明顯違反刑法第157條之規定 構成包攬訴訟罪 其上面的推文顯然是違反板規2-2-4 板主大大要不要就pds1上面的推文內容進行處置 是屬於板主大大的權限 小弟無權置喙 至於"連何謂包攬訴訟都不懂,不要只會跟一些門外漢嗆說你學法律的"這二句話 小弟就原封不動還給pds1 請你自己慢慢享用 小弟無福消受 -- 起初他們追殺共產主義者時,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共產主義者; 接著他們追殺猶太人時,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後來他們追殺工會成員時,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 此後他們追殺天主教徒時,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天主教徒; 最後,當他們開始追殺我時,再也沒有人能站出來為我說話了。    《沈默的代價》-德國宗教領袖馬丁.尼莫拉(Martin Niemolle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9.124.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425556364.A.AA9.html

03/05 20:14, , 1F
可憐,考不上律師到處崩潰
03/05 20:14, 1F
這位板友 我想你誤會了 我不可能為了"考不上律師"這個理由而崩潰

03/05 20:24, , 2F
有違法就去檢舉啊,你個版?
03/05 20:24, 2F

03/05 20:37, , 3F
建議你去拿三聯單,行動?
03/05 20:37, 3F

03/05 20:42, , 4F
PDS1不能亡!!
03/05 20:42, 4F

03/05 21:20, , 5F
阿~不~就~好~棒~棒~.要告還不會去告
03/05 21:20, 5F
我想樓上都誤會了 是板主問我pds1那裡有違反刑法 我才回這篇的 ※ 編輯: q135q135 (106.1.63.231), 03/05/2015 21:28:26

03/05 21:32, , 6F
那你回板主信就好了 PO來這是當你個版逆
03/05 21:32, 6F

03/05 22:25, , 7F
這三小.........什麼人都有 = =
03/05 22:25, 7F

03/05 23:26, , 8F
包攬=承包招攬 請問,我承包了什麼案件? 向哪些人召攬?
03/05 23:26, 8F

03/05 23:27, , 9F
包攬在實務上的處罰,甚至要求必須就當事人爭議的財產要求
03/05 23:27, 9F

03/05 23:28, , 10F
分予後酬。更重要的是,就算你把條文文義射程範圍如你所想的
03/05 23:28, 10F

03/05 23:29, , 11F
放寬,請記得,本罪是結果犯,必須確實包攬到案件。
03/05 23:29, 11F

03/05 23:30, , 12F
我打心裡根本不認為有包攬的問題,所以直接認為你講的是針對
03/05 23:30, 12F

03/05 23:30, , 13F
挑梭
03/05 23:30, 13F

03/06 00:33, , 14F
你還好嗎?給你拍拍
03/06 00:33, 14F

03/06 01:01, , 15F
首先 感謝q135清楚的說明 po版上也許希望公開討論違法性
03/06 01:01, 15F

03/06 01:02, , 16F
這點 我能了解 至於包攬 我認為充其量只是介紹 當然也許你
03/06 01:02, 16F

03/06 01:04, , 17F
的見解不同 但我查到的是 [包攬]系指承包招攬 被檢舉人的
03/06 01:04, 17F

03/06 01:05, , 18F
言語中 感受不到承包的概念
03/06 01:05, 18F

03/06 01:13, , 19F
法條裡寫的是[包攬]而非[招攬] 若沒有承包應該就不符包攬
03/06 01:13, 19F

03/06 11:54, , 20F
qq崩潰惹?
03/06 11:54, 20F

10/15 20:44, , 21F
..
10/15 20:44, 2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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